魯鼎梅

魯鼎梅

魯鼎梅,字調元,號變堂。江西新城(今江西省黎川縣)人。乾隆七年(1742年)進士,乾隆八年至十四年任德化縣知縣,後於乾隆十四年(1749年)接替周緝敬,調任台灣府台灣縣知縣。1754年,他被彈劾革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魯鼎梅
  • 別名:調元
  • 出生地:江西新城
  • 主要成就:任台灣府台灣縣知縣
個人簡介,政工業績,農業生產:,文教方面:,律典方面:,相關圖片素材:,

個人簡介

魯鼎梅,字調元,號變堂,江西新城(今江西省黎川縣)人。乾隆七年(1742年)進士,乾隆八年至十四年任德化縣知縣,後於乾隆十四年(1749年)接替周緝敬,調任台灣府台灣縣知縣,管轄約今台灣南部之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市全境及高雄縣部份區域。該區域面積約為4500平方公里,也是清治時期台灣島之漢人集中地所在。1754年,他被彈劾革職。
前任:
周緝敬
台灣府台灣縣知縣
1749年上任
繼任:
魯令任職僅六年,由於精於政、善於導,對德化的農業、教育、律典以及修築城垣、橋樑等事業都採取了有力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德化人民的讚賞和上司的褒揚。正如本縣監生——葉乘龍在信菱橋序中記載:“乾隆癸亥賢侯魯公來蒞斯士,百廢俱興”。福建布政——高山,褒揚魯縣令云:“魯令尹者,廉以率物,禮以止暴,勤宣政教”。乾隆丁卯年,福建學政——吳嗣爵評價:“魯君——燹堂以名進士,來蒞茲土,下車三年,政平訟理,百廢俱修。”同年,興泉道——高景蕃巡察德化時贊其治行雲“魯君興廢舉墜,治行彰美,城邑之建置,田野之墾闢,津梁溝澮之修整,皆井井有條,……”

政工業績

農業生產:

當時德化的水田只種一遍稻穀,自冬至春皆閒曠。魯知縣發現後,連續三年諭告全縣人民種大小麥及油菜。第一次《諭種二麥示》提出:“……爾等要知坐食山空,若不更加力作,將來恐三餐難繼。現正禾權收成,閒田都可種麥,不宜種麥之田亦可栽種油菜,盡足充用。”第二年又諭百姓云:“舊年令爾等栽種油菜二麥,如高卿、瑤市、良太、東西里、下涌各社收成頗多,甚為有利益。至於遠鄉仍然栽種稀少,深為可惜。此皆懶惰之人倡言土冷,自甘廢業,殊不知北方最寒之地尚廣種二麥,賴以足食。況此地溫暖,有種自然有收。何妨用力試種一年,可信本縣之言不謬。”
魯令連續三年倡導栽種大小麥並油菜,甚有成效,但阻力亦不少。因此,在每次諭示中均提出有力的獎懲措施。如第一次告諭中提出:“倘有常惰之民不翻犁栽種,一經本縣查出定行重責三十,斷不姑寬。各地保務宜督率眾人,限本月內(農曆十月)盡行栽種,如該社拋荒熟田,即將該地保一體治罪,毋得玩忽。”第二年的《諭示》總結了前年的經驗,聽取民意後,再次提出“栽種大小麥、油菜等項隨其所宜,種後加工培植,明年自然豐收。爾等農民要知此一翻收成,國家既不加課,田主又不加租,一升一合都歸爾等自己,何樂不種。……”第三年的《諭示》要求:各該地保按方巡查,諄切勸諭,倘本縣因公下鄉,目視二麥遍野,當必從優獎勵。如敢故違,定將惰民責儆,並將勸諭不力之地保懲處。”

文教方面:

魯知縣於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捐俸修建圈南書院,建中堂一座,堂房八間,左右舍十間,儀門一座。並刊刻圖南課選為教材,每月親自給生童講課一次,對學習好的生童,自己捐俸給以獎勵。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又捐俸鼎建瑤台書院,中立講堂,旁為肄業之室,又旁茶煙之所,為生童提供了學習之方便。自此,德化全縣讀書之風大振,斯文鼎盛。
魯知縣於乾隆丁卯(公元1747年)組織了本縣進士王必昌,舉人林昱、李志昱,歲貢陳如璋、廩生周維新等二十五人纂修了《德化縣誌》為咱縣史乘作出了重大貢獻。

律典方面:

魯知縣抵任德化後,從各方面了解到執行律典存在的問題,如鬥毆殺人,教唆詞訟,爭謀風水,賭博偷竊等。於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制定了《勸諭十條》的法規,即:
一、凡人切不可打架。律載:鬥毆殺人者絞,故殺者斬,致篤疾者流,廢疾者徒,若持兇器及聚毆者充軍。
二、不可結會。律載:歃血訂盟者絞,聚眾生事者斬。
三、不可結訟。查律載: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
四、不要霸占他人田產。律載:盜買賣及侵占他人田宅一畝一問以下笞五十,多者杖徒;強占者流;私毀文契者充軍;重複典賣準竊盜,價俱入官。
五、不可爭謀風水。發冢掘棺,人人都曉得罪重,查律載:術士妄言禍福杖一百,平墓杖一百,毀房準竊盜。
六、不許忤逆父母。從來律法最厭不孝,言語觸撞就要問絞,若不能奉養,不聽教訓得罪父母便是十惡不赦。
七、不可賣妻溺女。律栽:典護妻女杖八十,娶者及媒妁問罪;溺女比故殺子孫問徒。
八、不可教唆害人,查律載:教唆詞訟與誣告同罪。
九、不可重利車剝。有無相通鄉里常情,邑風往往加利四、五猶為不足,違禁取利,律有明條。
十、不可習為賭竊。查律載:聚賭枷、杖,再犯者流、窩賭者徒,造賣賭具充軍,竊盜計贓徒流,三犯者絞。
魯縣令不滿足於制定法規,更重視於勸導百姓自覺遵守,他選取幾條法規,親擬勸詞。如不可打架約法中他勸導說:“爾等百姓不過因一時氣忿,忍耐不住,動手打人便至後悔。無及要免後悔卻有一法,當你氣忿時,你就讓人一分,他人見你肯讓也就不來打你。若說你讓了人,人將來就欺負你,你看那如狼似虎的人有幾個好結果,忠厚的人到底有好日子過。你等百姓要打架時便把本縣言語思想一遍,自然心平氣和不去生事。你民不曉法律,往往因口角小忿,動輒架詞控告,結訟連年,一經審虛,自己受辱受刑,盤費用盡,賣男賣女,妻離子散,飲恨吞聲,便是爭訟的結果。告狀之初就有訟棍包攬經承,原差需索茶酒飯食,使費不一而足,及至一完結,花費已不知多少。田山不明聽公證人分剖,口角細故亦聽族鄰講解,大家心平氣和,事體自然消釋,切不可聽人唆哄,害了你自己身家”。對爭奪“風水”告戒云:
‘陰地不如心地好。’你謀得好風水,若自己壞了良心,子孫滅絕,況且這幾個地理師,他若會看風水,自己早已謀了好的,早已發跡了,還要來替你看風水換飯吃,你等思之便覺可笑。”
魯知縣為了這些法令深入人心,達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特提出:“今酌取數條明白曉示,無非使爾百姓曉得律法森嚴,凡事可以情恕理遣。爾等通文理的可講解與眾人知道,識字的可讀與不識字的聽著,務期人人盡該悔悟。爾等習氣不好處,對症下藥,若能互相講習,有事時便想律法森嚴。爾等須去惡從善,自此安居樂業。”
修城垣建津梁,魯知縣更為致意。在其任職期間,於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奉文修理城垣。
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重建鳴鳳橋;
乾隆九年建纓溪橋又名消坑橋,在縣東二里。
乾隆九年重修信茭雙橋,在郭坂社,(今茭杯橋)。
乾隆九年建梁橋在上涌洋,從路口右出至此五里。
乾隆九年建花橋,在上涌鄉雲路村,往北諸社要津。
乾隆十一年建下涌橋,距離梁橋五里。
乾隆十一年又命鄉民蘇廷望、王仕卿、周天作等人募建西城拱橋,在湯嶺鄉。
乾隆十二年倡建山茶轎。
魯知縣的工作作風亦較深入,傾聽民意,發現問題就地解決。如邑監生葉乘龍在信茭橋序記載:“魯公於乾隆甲子(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春勸農經此,見禿毀過半,遂捐俸重修。”魯知縣在勸捐山茶橋序中嗣述:“余受事四載,次平治中間溪河險阻,獨山茶一橋猶有待,非姑緩也,以其岸高而澗闊,中流之柱無所施粱,必以石工斯大矣。且前有為之者,旋興而復廢,任事者出於再舉,故未能勇肩。愛因奉例巡行,親歷其地,進左近之紳士陳時夏、蘇殿安、凌青雲、陳殿元等而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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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
變堂印變堂印
魯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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