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又稱“111計畫”)由教育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組織實施。該計畫以建設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為手段,促進引進海外人才與國內科研骨幹的融合併開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學術交流,在高等學校匯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提升高等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實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部門:教育部 國家外國專家局
  • 發布時間: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簡介,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組織機構職責,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支持範圍條件,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報評審立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管理與驗收,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經費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附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簡介

教育部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提到:為加強“111計畫”的組織與管理,規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建設與運行,促進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將《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的具體情況及時反饋“111計畫”管理辦公室(聯繫電話:教育部科技司計畫處,國家外國專家局教科文衛司計畫處)。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又稱“111計畫”)管理的科學與規範,根據《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十一五”規劃》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111計畫”由教育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組織實施,以建設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進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學校匯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進一步提升高等學校引進國外智力的層次,促進海外人才與國內科研骨幹的融合,開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學術交流,重點建設一批具有創新能力的學科,提升高等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條

“111計畫”的總體目標是瞄準國際學科發展前沿,圍繞國家目標,結合高等學校具有國際前沿水平或國家重點發展的學科領域,以國家重點學科為基礎,以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基地為平台,從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學或研究機構的優勢學科隊伍中,引進、匯聚1000餘名海外學術大師、學術骨幹,配備一批國內優秀的科研骨幹,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建設100個左右世界一流的學科創新基地,努力創造具有國際影響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學校的整體水平和國際地位。

第四條

“111計畫”專項經費由教育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及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共同籌措,在各自年度預算計畫中單列。

第五條

“111計畫”以項目形式實施,按照“統籌規劃、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

組織機構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成立“111計畫”領導小組,負責計畫的巨觀指導和決策。領導小組由各主管部門部級領導和相關司級領導組成,主要職能為:
1.制訂“111計畫”的整體規劃;
2.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組成“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專家委員會”,作為學術諮詢機構。委員會成員實行常任制,視具體情況進行增補和調整;
3.審核確定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名單和資助經費等。

第七條

“111計畫”領導小組委託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專家委員會,對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有關問題進行諮詢,負責計畫項目的評審,並對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與評估驗收工作。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司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教科文衛司相關業務處室人員聯合組成“111計畫”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能為:
1.制訂並發布“111計畫”年度實施方案;
2.對計畫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委員會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3.負責項目立項工作;
4.負責項目經費的落實與督察工作;
5.督促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和計畫目標的實現情況;
6.組織對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中期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高等學校是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的依託單位,獲得“111計畫”資助的高校須成立由校領導牽頭,學校科技、外事、人事、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校級“111計畫”領導小組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應掛靠其中一個職能部門,並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
1.負責研究起草引進海外人才的實施方案、管理辦法並報學校批准;
2.建立有利於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發展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3.負責與其相關的協調和實施保障工作;
4.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5.負責“111計畫”的動態監管和年度總結及預決算審核。
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的依託單位須在項目立項後及時將校級“111計畫”領導小組成員和管理辦公室成員的基本信息、組織機構設定及有關管理辦法等報“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備案。

支持範圍條件

第十條

“111計畫”遴選範圍為中央部、委、局、辦所管理的“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學校。具體申報資格與申報數量由年度實施方案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本計畫的高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擬申報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要以國家重點學科為基礎,以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基地為平台,具有良好的國際合作研究基礎。
2.學科創新引智基地人員構成:
(1)應聘請不少於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於1名學術大師;不少於3名學術骨幹,不少於6名來華短期學術交流學術骨幹。
(2)配備不少於10名國內科研骨幹。
3.學科創新引智基地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海外人才應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學或研究機構任職,且與擬建基地有良好的相關合作研究基礎。
(2)海外人才所屬學科領域包括基礎科學、技術與工程、管理等。
(3)海外人才應具有外國國籍、所在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對中國態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學嚴謹,富於合作精神。學術大師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諾貝爾獎獲得者可適當放寬),學術骨幹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
(4)學術大師應為國際著名教授或同領域公認的知名學者,學術水平在國際同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過國際公認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眼光,能夠把握國際科學發展的趨勢,引領本學科保持或趕超國際領先水平,匯聚國際上本學科的學術骨幹,解決對學科或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研究課題。
(5)學術骨幹應具有所在國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職位,擁有創新性思維,與學術大師有合作基礎,在所屬領域取得過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
(6)國內工作時間:學術大師每人每年原則上累計不少於1個月;學術骨幹每人每年累計不少於3個月,一般應有一名學術骨幹留在基地工作;每年來華短期學術交流的學術骨幹不少於6人次,時間不限。
(7)國內研究團隊學術帶頭人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科研骨幹成員應具有博士學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國家和省部級各類人才計畫獲得者應占國內科研骨幹的一半以上。

第十二條

兩所及兩所以上高等學校不得引進同一名學術大師。第四章申報、評審及立項

申報評審立項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按照年度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以學校為單位,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以主管部門的職能司局為單位,統一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根據核定的申報名額、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遴選、推薦,並提交申報材料至“111計畫”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

“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具體組織項目的評審工作。項目評審程式為:
1.“111計畫”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凡審查不合格者將不予受理;
2.組織相關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審;
3.由初評專家向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專家委員會介紹情況,專家委員會成員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評議並填寫評審意見;
4.管理辦公室匯總專家意見,並根據專家意見制定年度支持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核批准;
5.根據領導小組審核結果,公布“111計畫”年度項目立項名單和資助經費額度。

第十六條

經批覆立項建設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其申請書由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依託高校的外事、科技等相關部門及學科創新引智基地負責人各保留1份存檔,作為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管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

獲得資助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須從獲得資助次年開始,認真撰寫年度進展報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設實施計畫及詳實的經費預算,並於每年9月15日前報送“111計畫”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

獲得資助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根據計畫任務目標,自主開展合作研究、學術交流、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並積極爭取承擔國內外重大科研任務。

第十九條

學科創新引智基地運行3年後,由“111計畫”領導小組委託專家委員會對學科創新引智基地進行中期評估。對評估結果好的,給予滾動支持;對評估存在嚴重問題的,將暫緩或停止資助。在總數不變的原則下,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吸納符合條件的進入學科創新引智基地行列。

第二十條

中期評估小組由專家委員會成員和遴選相應領域的專家組成,結合各基地年度建設計畫,重點對基地的學科發展、人才引進與培養、合作研究進展,以及基地的運行效率等情況進行現場評估,並提出建設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中期評估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暫緩或停止資助:
1.保障條件不能落實,無法按原建設方案實施的;
2.因人為可控因素影響基地正常建設的;
3.對明顯未達到計畫要求、難以完成預期目標的。

第二十二條

對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高等學校的基地負責人,或對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或觸犯法律的基地主要參與人員或負責人,其所在高等學校應及時向“111計畫”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和相應的調整措施,由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調整、中止或撤銷資助。

第二十三條

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期結束後,應及時向“111計畫”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包括:
1.承擔國內外重大科研任務及發表論文情況報告;
2.人才引進與培養情況報告;
3.基地的學科發展情況報告;
4.經費決算匯總表和使用說明;
5.合作研究的突出成果介紹。
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期滿驗收,採用現場驗收的方式,主要依據批覆通過的《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項目申請書》中的預期目標,重點對基地建設期內的學科提升情況,人才培養和獲人才計畫資助情況,合作研究取得的突出成果,基地的自主研發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驗收。
專家委員會按一定比例評選出優秀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根據基地建設的具體情況繼續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項目執行期間由項目資助經費支持人員所發表的相關論文、專著、研究報告、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須標註“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畫資助”(Supported by the 111Project)中英文字樣和項目編號。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學科創新引智基地建設期為5年,經費來源為:列入“985工程”的高等學校項目經費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籌措,未列入“985工程”的高等學校項目經費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共同籌措。

第二十六條

對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的支持採取分階段滾動資助的辦法,年度建設經費根據各基地年度引進人才的需要及績效評估結果由“111計畫”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科創新引智基地負責人同時擔任基地財務總負責人,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並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基地的依託單位應對基地經費的及時到位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資助經費主要用於:
1.聘請海外人才的國際旅費、津貼、住房、醫療等開支;
2.開展科學研究所需的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人員費、助研津貼和其他相關費用,原則上不得用於購買3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
3.學科創新引智基地配備的國內優秀科研骨幹赴國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從事合作研究、短期訪問及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所需費用;
4.其他與學科創新引智基地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111計畫”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各“111計畫”校級管理辦公室參照本辦法,制定本校基地建設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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