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齡

高成齡

高成齡(公元1668—1748年),字笙三,號古愚,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梁召鄉梁召村人。生於清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7年)中舉人,後開館課授徒,維持家計。、四十七年(公元1709年)授官雲南永平縣令,因政績突出,升任江西贛州府同知,期間曾代署長寧縣知縣。在任五年中,他舉發奸匿,認真處理積案、疑案,“明斷服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成齡
  • 外文名:Gao Chengling
  • 出生地: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梁召鄉梁召村
  • 出生日期:1668年
  • 逝世日期:1748年
  • 字號:字笙三,號古愚
人物生平,著作,

人物生平

康熙末年高成齡升任瑞州知府,改變了當地不少惡習,“士民悅服”。人們在府衙前樹起兩面大旗,上書“三邑福星”,“萬家生佛”,一時傳為佳話。當時,高安(瑞州府治所在地)人朱軾正在巡撫兩浙,雖然與高成齡沒見過面,但瑞州是他的家鄉,所以對高成齡的政績很清楚。於是上疏朝廷,稱高成齡“天下治行第一”。剛剛登基的雍正皇帝接受了朱軾的奏薦,越級提升高成齡為山西按察使(公元1723年)。高成齡從瑞州離任後,朱軾親筆寫了《高公去思碑》。
在山西按察使任上,每到庭審時,高成齡總是親自提審案犯,詳加訊問,細審情節,總計平反案獄四十餘件。為了振興久已廢弛的吏治,徵得巡撫諾珉的同意,提出六條禁令:一、禁止人命株連;二、嚴禁拷問過於苛刻;三、取締聚眾要挾官府的不良風氣;四、禁止賄取仵作之弊(假證);五、禁止包攬訟詞,挑唆罪犯;六、清查田土卷契。積弊很快清除,全省吏治一新。大學士朱軾,兵部尚書盧洵、巡撫諾珉交相上疏薦舉。朝廷下旨,召高成齡進京陛見。到京後,雍正皇帝召見三次,高成齡對奏很多建議,全部受到讚許或採納,並賞賜了很多物品,回來後,高成齡升任山西布政使。
在布政使任上,高成齡突出的政績是首創了“養廉銀”制度。以前,上級官衙的日常消費取自下司。下司取自隨課稅徵收的“羨餘”(即“火耗銀”),而火耗銀又沒有限額,多的竟達正稅的一半,少的也不下十之二三,“民甚苦之”。高成齡提議,把火耗銀定為正稅的十分之一,提取後全部上交布政司,再由布政司分派給各府縣,做為“養廉銀”,諾珉把這一建議上奏給朝廷。因事關重大,朝廷建議再三,沒有定論。高成齡再次上疏,“排眾議而伸己見”。最後,雍正皇帝裁斷“期於必行”。初在山西試行,很有成效,遂推廣到其他省,“均感到公私兩便”,於是“養廉銀”之法成為制度,堅持下去。
高成齡在山西布政使任上呆了五年,其間代理總督一次,代理巡撫四次,山西“一切陋例裁汰殆盡”,而他自己,除薪俸養廉之外“毫無所染”。
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因受諾珉庫銀虧空案牽連丟官,在山西“羈居”八年。乾隆元年(公元1738年)遇赦歸里,十二年(公元1748年)無病而終,壽80歲。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2年)平反昭雪,復原官,誥贈通奉大夫。

著作

《勸捐重建(長寧)學宮序》
蓋聞聖人為斯道而生,庠序因人倫而設。自天子以至庶人,率由正路溯國學而及鄉校,各有專祠,歷代皆然,於今尤最。聖主臨雍幸魯,屢賜恩榮,御書玉版,金標遍垂。郡邑爰是,宮牆數仞,鹹增仰止於當年;廟貌千秋,更倍巍峨於往日。撫茲長邑,僻處山陬,自設縣建治以來,即有學宮之建。顧民貧土瘠,難問諸經始之人,且世遠代移,遑計及告成?而後日月逝矣,棟宇將傾,既弦歌之無色,更穢雜而難言。義路禮門半埋瓦礫,講堂射圃時見雞豚。過其門者,大為茂草之悲;登斯堂也,不無榱崩之泣。新蒞山城,首謁聖廟,見丹青之剝落,憂風雨其飄搖,及今不治,豈惟吾黨之羞。舍此安歸,亦是司牧之責,但功非一簣,築類三年。而佐郡冰操不過清風兩袖,師儒冷署惟存舊簡盈笥。既非若力征田賦,可責之通國編氓;又豈同梵宇仙宮,姑俟彼十方善信。欲成大舉,惟籍同心;士類固宜樂從,百爾亦應首肯。或身列縉紳,已食詩書之報;或名登壇坫,佇期金紫之榮;或受弟子之貤封,庭容駟馬;或廁銓曹之仕籍,綬綰雙魚。毋曰家本農桑,而釋耒橫經;原多名士,漫雲業通。貨殖而牽車服賈,不乏畸人;幸生明備之後,皆屬聖人之徒。因心所欲,量力而捐,庶幾積少以成多,所謂眾擎而易舉。敢望輝煌金碧,同大邦巍煥之觀;惟期整頓門牆,起下邑文明之象。遣椽踵門,遍告諸君子,縱筆大書。
高成齡奏章
山西布政使司、布政使、臣高成齡謹奏,為敬陳末議事欽,惟我皇上勵精圖治、求言若渴,無時不以吏治民生為念,凡屬臣工有所條奏,須酌情度理,合上下而計其安全,方有實濟,若徒尚虛名、不察時勢,以局外之空談致上下之交困甚,非皇上虛懷下問之意也,臣近閱邸抄,見內閣交出請禁提解火耗之條奏,竊不能無議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道之大,本乎人情,故正賦以供國用,耗羨以養廉員,治人食人,相維相緊是此。耗羨者,百姓之銀錢,即朝廷之財賦,乃皇上體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劑虛,以補其常俸之不足,非專為州縣而設也,今如條奏所云,竟以耗羨為州縣應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殊不知耗羨與節禮原屬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羨,屬官必呈送節禮,自督司道府廳,量其權勢之重輕,定其規禮之厚薄,夫下既送節禮以媚上,則有所恃,而生其挾制,必至肆行而無忌,上既貪節禮以取下,即有所聞,而礙於情面亦將徇隱,而不言損名節。敗官常脧民膏虧國帑,實由於此。
若禁止饋遺,一概不許收受,其不肖上司必將尋隙勒詐,別生事端,恣其無厭之求,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絕饋遺,而上司衙門別無出息,枵腹辦事,反不如州縣各官,安享厚利,誰能堪此。
故臣愚以為: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敢憑大吏分撥,以公眾之耗羨為公眾之養廉,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況耗羨提解於上,則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即可隨便支應,而不分派州縣,上司既不分派,則州縣無由借端科索里甲,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絕私派,豈非因時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務乎,再閱條議,謂提解火耗定限每兩若干,不得寓撫字於催科等語,近如山西一省,現將州縣火耗逐一詳查、逐一酌減,較之昔日輕其大半。
又欽奉上諭,舊欠錢糧分為三年帶徵,民力寬紆,樂隨正項完納,若不限於一定之數,則小民將無所遵依,而不肖州縣反得任意多征,今既固封糧櫃,又較定分數,州縣不能入己,誰肯多征,是提解耗羨即禁止濫加,亦撫字之一法,至若年歲歉收,則正項且不能完,安問火耗。此又不待智者而知也,又謂公取分撥,非大臣鼓勵屬員之道,殊不知,上司即清慎禔躬,亦必有請幕賓養家口之費,與其暗收饋遺,常懷貪贓之懼,何如明分養廉,共拜聖主之賜,且既不受饋遺,則亦無所瞻徇,廉潔者薦之,貪污者劾之,正大光明,嚴威整肅,未必非砥礪廉隅之道也,又謂大州縣不過給銀千兩,中小州縣每兩僅存三分,不能敷用等語,竊思州縣之分,稍早則用亦儉省,不送節禮,不出公費,惟在遵照定例,少帶家口,恪遵上諭,學儉學廉,則所得養廉及襍稅盈餘盡可以供衣食,況晉省分撥州縣養廉而外,又有傾銷腳價以及御塘馬匹加增草料銀兩,總於羨餘銀內酌給。是沖繁州縣原有二千餘金,而簡僻州縣亦非每兩僅留三分也,至以羨餘賠補虧空,前任巡撫原有彼此通融之舉,無辜者為人賠墊,虧空者事外優遊,廉員短氣,奸徒得志,誠屬不平,今撫臣諾岷將每年存貯耗羨銀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之處,先經奏明。一遇虧空之員,即照例參革離任,先於任所原籍搜查衣物產業,令其自行賠補,如果家產盡絕,逾限不完,將本犯正法之,後方以留貯耗銀補其虧項,仍將補過某人虧空銀兩數目造冊題報,既無絲毫假借,又無分厘染指,何至有假捏虧空希圖幫銀,如從前之弊竇乎,惟是有治人無治法,倘或上司不肖,借名提解自便,其私如條議所慮,亦未可定。
臣請皇上敕下直省督撫,俱如山西巡撫諾岷所奏,將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銀兩約計數目先行奏明,俟年終之日,將給發養廉若干,支應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一一具折題銷,則電照之下,誰能侵吞,總之耗羨非州縣之已資,應聽分撥於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實非為厲於屬員,臣因吏治民生起見,如果微言可采,伏乞皇上睿鑒,施行謹奏
雍正貳年陸月初捌日
高成齡奏章譯文(雍正貳年陸月初捌日 具)
山西布政使司、布政使、臣高成齡謹奏,向朝廷上奏,皇上勵精圖治、求言若渴,無時不以吏治民生為念,凡是屬於大臣的條奏(小報告),給予酌情考慮,是不是符合大局和安全性,通過以後才付諸實施,如果只是追求虛名、不觀察時勢,採用外行的空談致使全國上下非常交困,不是皇上虛懷下問的本意也。
我最近看了《邸抄》(《皇家通訊》),見內閣交出了請禁止上繳“火耗”的條奏,我不能不發表意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道之大,本乎人情,故國稅以供國用,耗羨以養廉員,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互相依存。耗羨者,百姓之銀錢,即朝廷之財賦,乃皇上體恤群臣,允許院、司、道、府而以盈補虧,以補充官員的基本工資的不足,非專為州縣官員而設的,今如條奏上所說的,竟以耗羨為州縣官員應得之物,不宜上繳上司,殊不知耗羨與節禮(節日禮金)原來就是相關的,上司如果不提取耗羨,屬官必呈送節禮,自督、司、道、府、廳,根據其權勢之重輕,制定其規禮之厚薄,端陽、中秋、新年、生旦名為四節,四節之外又加表禮,表禮之外又有土儀,土儀之外又供時鮮,這樣下面既送節禮以媚上,則有所依靠了,而挾制了上級,必然肆無忌憚,上面既然貪了下面的節禮,即時對下面的官員的貪腐有所聞,而礙於情面亦將徇隱私瞞,而不予處理。腐敗官員經常搜刮民膏、虧空國家財政,原因就在於此。
如果禁止送禮,一概不許收受,其不好的上司必將找機會敲詐勒索,生出事端,貪得無厭,即使有清廉的上司,想要抵制送禮,但是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不得不勒緊褲帶辦事,反不如州縣各官,安享厚利,誰能夠這樣?
所以我以為:州縣耗羨銀兩自當上繳國庫,由大吏來分撥,以公眾之耗羨作為公眾之養廉,合情合理,王法也允許也,何況耗羨上繳,如果省裡面遇有不得已的事情想要公費,即可隨便支付,而不分派到州縣,上司既然不分派,則州縣就沒有藉口向鄉里索要,這樣,上繳“火耗”也可禁絕私自攤派,豈不是因時制宜,上下安全的要務嗎?再看條議里說,上繳“火耗”限定每兩若干,考察地方官吏的治政,最近如山西一省,現將州縣“火耗”逐一詳查、逐一酌減,比較以前,減輕大半。
又奉皇上聖旨,以前欠的錢糧分為三年徵收,如果民力寬裕,樂意隨著國稅一起交納,如果不限定數目,則百姓將無所依照,而不好的州縣官員反得任意多征,如今既然固封糧櫃,又較定數字,州縣不能中飽私囊,誰肯多徵收?由此,上繳耗羨就是禁止濫加徵收,也是管理的一個方法,至於年歲歉收,連國稅也不能完成,怎么能夠收取“火耗”呢?
眾所周知,公開上繳分撥,並非大臣鼓勵屬下官員之道,殊不知,上司即使清正廉明,也需要請私人顧問和養家口的費用,與其讓官員暗中收受送禮,常常懷有貪贓之恐懼,不如明確分撥養廉銀,使官員知道是聖上的恩賜,而且既然不受送禮,就也無所徇私,廉潔者推薦之,貪污者彈劾之,正大光明,威嚴公平,未必不是磨練端正之道也,又有人說大州縣不過給銀千兩,中小州縣每兩僅存三分,不能敷用等語,我想州縣分撥以後,儘早就要節省預算,不送節禮,不出公費,就在遵照法規,少帶家口,恪守上諭,學習儉樸,那么,所得的養廉銀及雜稅的盈餘盡可以供衣食,何況山西省除了分撥州縣養廉以外,又有差旅費以及馬匹加增草料的銀兩,總是在羨餘的銀內酌情撥給。這樣算來,繁華的州縣就有二千餘金,而簡僻的州縣亦不是每兩僅留三分也。
至於以羨餘賠補虧空,前任巡撫原有的彼此通融之舉,無辜者為別人賠墊,虧空者逍遙法外,廉員短氣,奸徒得志,實在不公平,今撫臣諾岷將每年存貯耗羨銀二十萬兩留補,如果沒有虧空之處,先向朝廷奏明。一遇到虧空之官員,就照例彈劾革職,先在任所的官員的原籍搜查衣物產業,令其自行賠補,如果家產全部沒收完,逾期不退賠,就將本犯繩之以法,然後才可以拿留貯的火耗銀補其虧空,仍須將虧空銀兩數目登記在冊上報,既無絲毫虛假,又無分厘私吞,怎么會有偽造虧空來欺騙扶貧款?象從前之弊病。因為,以前只有管理人,沒有相關法規,倘或上司不好,巧立名目私用耗羨,就像條議里所憂慮的,也不是不可能。
我請皇上命令省一級的官員,就像山西巡撫諾岷所奏的,將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銀兩大約的數目先行奏明,等年終的時候,發養廉銀若干,支付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一一具體上折報銷,則光天化日之下,誰能侵吞,總之,耗羨非州縣之自己的資源,應該由上司來分撥,乃是安全之良策,並不是對屬下官員嚴厲,我考慮到吏治和民生,如果我的微言可以被採納,皇上聖明,請予謹慎考慮我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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