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克教法學派 (al—Malikiyyah) 伊斯蘭教法學派之一。與哈乃斐、沙斐儀、罕百里學派並稱為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因由馬立克·本·艾奈斯教長創於希賈茲地區的麥地那...
哈乃斐教法學派(a1—Hanafiyyah)伊斯蘭教法學派之一。與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學派並稱為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是由8世紀艾布·哈尼法教長所創。因該派學說最初...
馬立克學派以《古蘭經》為立法基礎,除遵行經中律例明文外,還依據經文的正面意思及由正面意思反證而得的意思,創製新的法例。...
馬立克(約712~795)馬立克是伊斯蘭教馬立克學派創始人,麥地那教長,聖訓學家。約715年,生於麥地那。曾受業於伊本·什哈比·祖海爾、拉比爾·本·阿卜杜·拉赫曼、...
罕百里教法學派(a1—Hanbaliyyah) 伊斯蘭教法學派之一。與哈乃斐、馬立克、沙斐儀學派並稱為遜尼派四大法。...
八~九世紀,教法學逐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先後出現了栽德、賈法爾、阿卜.哈尼法、奧扎儀、馬立克、沙斐儀、伊卜.罕百里、扎希里等10多位教法學家及其教法學派別。...
賈法里學派,伊斯蘭教什葉派的教法學派。創始人賈法爾·薩迪格,系阿里的重孫,什葉派第六代伊瑪目,著名教法學家。他曾在麥地那設帳講學,後來分別成為哈乃斐學派、...
題。於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學者和司法者)對所遇到的新問題,首先根據經、訓...最後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學派,他們是:馬立克學派(也稱聖訓派)、哈乃斐學派(中國...
馬立克·本·艾奈斯(Malik ben Anas,約715~795) 伊斯蘭教著名教法學家、聖訓學家,遜尼派馬立克教法學派創始人。相傳出生於麥地那希木葉爾家族,後隨家族加入古萊...
伊斯蘭教教法學派。罕百里學派與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合稱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創始人伊本·罕伯勒。...
哈乃斐學派是伊斯蘭教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之一。...... 哈乃斐學派是伊斯蘭教最早的教法學派,又名“意見派”,“理智派”。與馬立克學派、罕百里學派、沙斐儀學派並...
各個學派都根據本派首創人的教法學說彙編出了一些教法學的著名著作,如哈乃菲學派的《教法大全》(Kitab al-Kafi)、馬立克學派的《大穆丹沃納》(al-Mudawwan ah ...
伊斯蘭教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mazheb,譯為麥茲海布,與教派不同,其對內立法原則、法律解釋、行為準則不同,對外形式統一)之一 ,與馬立克學派、罕百里學派、沙斐儀學派...
歷史上馬立克教法學派因產生於聖城麥地那,尤為重視當地的民俗習慣(遜奈),常被稱為“聖訓派”,實際上早期諸教法學派中皆有聖訓派的足跡。而更為強調聖訓立法傳統的...
賽萊菲耶在伊斯蘭法學問題上認為:伊斯蘭教遜尼派的四大法學家阿布·哈尼法(哈乃斐教法學派創始人)、馬立克(馬立克教法學派創始人)、沙斐儀(沙斐儀教法學派創始人)、...
麥茲海布是伊斯蘭教教法用語,指對教法原理和律例持有不同見解和主張的“教法學派”。...
例如,1957年突尼西亞在制定《私人身份法》時,在涉及余產處分問題上就擯棄了馬立克教法學派過時的原則,而選擇了哈乃斐教法學派的原則。該法規定:一筆遺產在份額繼承人...
先後有42名伊斯蘭教學者任此職,多屬於沙斐儀教法學派,也有少數馬立克派和哈乃斐派學者。現任長老賈迪·哈格·阿里·賈迪·哈格(Jadd al-Haqq‘Ali Jadd al-Haqq...
“遜尼”系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遵守遜奈者”,亦即“遵循傳統者”。穆斯林大多屬遜尼派。該派有四大教法學派:哈乃斐教法學派、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學派。中文...
第七章 遜尼派教法學派 第一節 艾布·哈尼法 第二節 哈奈菲教法學派 第三節 馬立克·本·艾奈斯 第四節 馬立克教法學派 第五節 沙菲儀 第六節 沙菲儀教法學...
第四節 馬立克教法學派第五節 沙菲儀第六節 沙菲儀教法學派第七節 艾哈邁德·本·罕百勒第八節 罕百勒教義-教法學派第八章 查希里耶教義-教法學派...
他在科爾多瓦隱修住地向求教的學生宜講蘇菲主義及神秘主義哲學,信眾日增,組成宗教團體,遭到馬立克教法學派的反對,被斥為“異端”。為躲避當局的宗教迫害,到麥加...
貝都因人篤信伊斯蘭教,多屬遜尼派,在沙烏地阿拉伯,以罕百里與沙斐儀教法學派居多,在北非遵奉馬立克教法學派者居多。北非的貝都因人與當地的柏柏爾人自然融合,在他們...
穆宛塔伊瑪目馬立克聖訓集 漢譯本封面 《穆宛塔聖訓集》(al—Mnwatta)伊斯蘭教聖訓集中最古老的一部。亦譯《聖訓易讀》。為早期重要教法文獻之一,馬立克教法學派...
除馬立克教法學派外,其他法學派認為,酌定刑原則上應輕於固定刑,但統治者往往突破這一原則界限。酌定刑審判程式較簡單,本人招供或兩名證人舉證,即可定罪,了解案情的...
誓言保證,阿拉伯文qasamah的意譯。伊斯蘭教法審判程式之一,有兩種涵義:(1)證實殺人罪程式。被害人的血親盟誓50人次,即可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刑事責任(馬立克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