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比

餐廚比

餐廚比,指的是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面積的比例,也就是俗稱的後廚和前廳的面積比例。

基本介紹

1、1990年實施的《飲食建築設計規範》 JGJ 64-89中規定餐館的餐廚比宜為0.85-1.3。
飲食建築設計規範關於餐廚比的規定飲食建築設計規範關於餐廚比的規定
2、2011年8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附屬檔案1中對150-500平米的餐館,規定餐廚比要大於等於1:2.2,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比可適當減少,有關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管理局備案。餐廚比政策已有了很大的改進,但仍落後於企業的實際發展需求。
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33條對於餐廚比給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4、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條沿襲食藥監總局關於餐廚比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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