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規範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保障食品添加劑明膠衛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時間:2005
  • 文號:衛監督發[2005]535號
簡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明膠(以下簡稱“明膠”)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管理,保證產品的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衛生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明膠生產企業的選址、設計與設施、原料採購、生產過程、質量檢驗、貯存與運輸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原則。
第三條 從事明膠生產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規範。明膠生產企
業負責人是產品衛生安全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確保產品衛生安全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本規範的實施。

第二章

選址、設計與設施衛生要求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明膠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的選址、設計和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並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明膠生產企業應選址於地勢乾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區域。廠區道路應硬化,防止塵土飛揚和積水。廠區周圍環境應當綠化,周圍25米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第七條 生產過程中應具有相應的衛生安全設施,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定,並與居民區有適當的衛生防護距離和措施。在使用、貯存強酸、強鹼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場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八條 廠區要合理布局,建築物、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三者銜接合理,既能保證生產的連續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廠區劃分為生產區和生活區。生產區按衛生要求劃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區和清潔區。一般作業區為:原料庫、原料處理工序(膨脹、酸化、水洗)、成品庫等區域;準清潔區為:萃取、過濾、濃縮工序等區域;清潔區為:膠液凝凍、烘乾、粉碎、半成品貯存、混配、包裝工序等區域。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處理系統及其它輔助建築和設施的設定應不影響生產場所衛生,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條 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用房,其淨高不得低於3米,使用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生產車間通道應當寬敞,採用無阻設計,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
第十一條 生產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耐磨、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於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1-2的坡度,在最低處應設有地漏,地面不得積水。
第十二條 準清潔區、清潔區的牆壁和屋頂應採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毒、防滲和不易脫落的無毒材料。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採用自然通風時,通風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於1:16;採用機械通風時,換氣量不得小於每小時換氣三次。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或工作場所應有良好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應低於54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應低於220LX,其它場所一般不應低於110LX。
第十五條 明膠的生產用設備、工具、管道、容器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採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滲水、不變形的材料製作。
第十六條 生產用水應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物及各項設備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的特點,相應設定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第十八條 準清潔區和清潔區人員入口處設更衣室,配備相應的更衣設施,應設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設施。廁所應設在生產場所外,必須為水沖式。
第十九條 產品混配、包裝場所應具備空氣消毒和淨化設施。採用紫外線消毒者應按30瓦/10~15平方米設定,高於地面2米吊裝。採用空氣淨化裝置的生產車間,其空氣進風口應遠離排風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二十條 生產設施、電線管、水管、汽管的安裝,應當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產品、容器。提倡企業生產自動化、管道化、封閉化。

第三章

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明膠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制定各工序的崗位操作規程和衛生管理制度,並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嚴格按照規程和制度操作。
第二十二條 明膠生產可以使用以下原料:(1)屠宰場、肉聯廠、罐頭廠、菜市場等提供的經檢疫合格的新鮮牛、豬、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製革鞣製工藝前,剪下下的帶毛邊皮或剖下的內層皮,俗稱為毛邊皮、二層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廠整理加工的清潔骨粒和直接收購的自然風乾的骨料。
禁止使用以下原料:(1)製革廠鞣製後的任何廢料;(2)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牛、豬、羊等牲畜的皮和骨。
第二十三條 明膠生產流程中各工序的衛生要求:
1、原料的前處理,洗料、酸化、鹼膨脹及中和等工序的反應容器應保持清潔衛生,無異物。
2、皮料和骨料在確定中和水洗終點時,應嚴格衛生質量指標,控制加工助劑酸、鹼、石灰在皮料和骨料中的殘留量,使其達到控制要求。其中:鈣離子(Ca)含量應低於6000㎎/㎏;氯離子(Cl)含量應低於3000㎎/㎏,檢測合格後進入萃取鍋提膠。
3、膠液所經過的過濾、濃縮設備及容器、管道、閥門等必須保持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並作記錄。膠液中不得加入任何非食品級添加劑。
4、濃膠液的凝凍、烘乾、粉碎應在封閉式的系統中進行,烘乾所用的空氣要淨化。
5、膠粉的半成品貯存容器,使用前應消毒並保持清潔。每批半成品應取樣檢驗,衛生指標合格的方能用於成品混配。
第二十四條 生產過程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因素的檢查結果)應妥為保存。每批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每批產品的檢驗原始記錄及檢驗報告單應妥為保存,保存至超過該批產品保質期兩年,以備核查。
第二十五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完好無損,符合相應的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的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六條 檢修設備時,應防止污染產品。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強酸、強鹼等化學腐蝕性物質,粉塵、噪聲及污水應進行治理,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四章

衛生質量檢驗要求
第二十八條 明膠生產企業應按照本規範和明膠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檢驗室,必須配備微生物等檢測儀器和設備,建立健全檢驗制度。
第二十九條 衛生質量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衛生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條 每批明膠產品必須經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三十一條 產品必須有包裝標識。標識上應標示: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等,並在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明膠”字樣。

第五章

貯存與運輸衛生要求
第三十二條 原料、包裝材料和成品必須分庫存放,其庫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並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三條 原材料按品種分類驗收登記,並分類分區貯存。
第三十四條 產品檢驗合格後,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貯存條件應根據產品特點,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五條 化學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貯存,按危險品倉庫有關要求管理。
第三十六條 原料和產品運輸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符合衛生要求的運輸工具。運輸過程中應有防塵、防雨淋、防曬措施,保證產品衛生安全。

第六章

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準清潔區和清潔區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及病源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明膠的生產。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九條 生產場所禁止吸菸、進食和其它有礙產品衛生的活動。不得將個人用品及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生產場所。
第四十條 從準清潔區的萃取工序開始,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得露於帽外;不得戴戒指、耳環,噴香水等。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帽進入非生產場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範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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