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情報區(飛行情報區)

飛航情報區

飛行情報區一般指本詞條

飛行情報區(英語: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簡稱FIR,是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劃定,是指為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範圍的空間。根據實施空中交通業務的需要,大多數國家將其所轄空域劃成若干飛行情報區。公海上空的飛行情報區,則是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地區航行協定劃分的,並委託《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提供空中交通業務。區分各個國家或地區在該區的航管及航空情報服務的責任區。中國大陸分10個飛航情報區,台灣1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飛航情報區
  • 外文名: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 簡稱:FIR
  • 劃定:是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劃定
  • 中國個數:11個
基本定義,性質劃分,區域劃分,信息提供,服務範圍,分布命名,命名原則,國內分布,飛行情報區 - 韓國相關,

基本定義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三次修訂),“飛行情報區”是指為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範圍的空間。
根據實施空中交通業務的需要,大多數國家將其所轄空域劃成若干飛行情報區。公海上空的飛行情報區,則是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地區航行協定劃分的,並委託《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提供空中交通業務。
飛行情報區的範圍除了該國的領空外,通常還包括了臨近的公海。與防空識別區不同的是,飛航情報區主要是以航管及飛航情報服務為主,有時因為特別的原因會切入鄰國領空。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由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提供。
所謂飛航情報區基本上是為了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而劃定的,與領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飛航情報區有不少跨越領空的例子,但在飛航管理上還是要尊重各國領空主權的。因此,相關國家一般上也會通過談判協商,簽定有關的協定。

性質劃分

區域劃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四章規定,用於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飛行情報區、管制區、限制區危險區禁區航路航線。各類空域的劃分,應當符合航路的結構、機場的布局、飛行活動的性質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信息提供

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由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提供。其所提供信息內容主要是該區域內(1)航空交通的現時狀況(2)特別狀況(3)天氣尤其是惡劣極端天氣狀況。

服務範圍

飛行情報區的範圍除了該國的領空外,通常還包括了臨近的公海以及根據該國締約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確立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 。與防空識別區不同的是,飛航情報區主要是以航管及飛行情報服務為主。

分布命名

命名原則

飛行情報區的命名,並不以國家名稱命名,而以該區的飛行情報區管制中心(區管中心)所在地為命名。例如中國的“武漢飛行情報區”、日本的“東京飛行情報區”等等。香港管制香港及澳門的“香港飛行情報區”、中國大陸管制兩廣(廣東省及廣西省)的“廣州飛行情報區”、台灣的“台北飛行情報區”等等。這個模式仍有例外的。比如廈門管制區的管制中心設於廈門市。然而,廈門管制區亦屬上海飛行情報區。

國內分布

為了便於對在中國境內和經國際民航組織(ICAO)批准由中國管理的境外空域內飛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國共劃分出11個飛行情報區,(括弧為其ICAO代號)。
東北地區瀋陽飛行情報區(ZYSH)
華北地區北京飛行情報區(ZBPE)
華東地區上海飛行情報區(ZSHA)台北飛行情報區(RCAA)
中南地區武漢飛行情報區(ZHWH)廣州飛行情報區(ZGZU)香港飛行情報區(VHHK)、三亞飛行情報區(ZJSA)
飛航情報區(飛行情報區)
西南地區昆明飛行情報區(ZPKM)
西北地區蘭州飛行情報區(ZLHW)烏魯木齊飛行情報區(ZWUQ)

飛行情報區 - 韓國相關

2013年12月1日韓國青瓦台國家安保室長會議商討,把韓國防空識別區擴大至飛行信息區(飛行情報區)(FlightInformationRegion,簡稱FIR)範圍。韓國政府擬從12月2日開始向中美日三國公布當天的討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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