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契約

投資契約中的限制條款包括對被投資公司運營上正面及負面的限制;正面的限制是指強制被投資公司去履行的行為 , 負面的協定則是禁止該公司去從事的特定行為。

內容,作用,

內容

在風險投資基金的契約中 , 正面協定通常包括:提供風險投資基金詳細且正式的財務及營運資訊;提供經由風險投資基金或董事會通過的年度營運及資本預算報告;被投資公司假如有現金增資計畫 , 給予風險投資基金承購該企業股票的優先權 , 或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將董事會開會的結果、或其他重要決策告知風險投資基金;將流動比率、營運資金或淨值維持在一定水準 , 通常這些財務比率是以相近產業或規模相似的公司作為比較的標準;被投資公司必須自行支付各項營運稅額及其所背負的債務 , 這些債務不得轉嫁到風險投資基金身上;被投資公司必須維持與同業相同水準的負債比率;遵循法律規範 , 不做違法或不正當的交易;妥善維護其機器設備與其他財產。

作用

在正面強制條款里 , 風險投資基金最希望能確保董監事會的席位。尤其是多家風險投資基金聯合在一家新興公司投資 , 帶頭投資的風險投資基金更希望能擁有董監事席位 , 以便代表它自己或其他風險投資基金的利益。
根據對美國市場的統計 , 在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上市公司里 , 每家公司在上市前有 218 家風險投資基金投資 , 每家風險投資基金平均持有一上市公司 11.2% 的股權。在這 218 家基金里 , 平均每家有 116 位代表為該公司的董、監事 , 約占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席位的 1/3 弱。擁有董監事席位 , 一方面可參與該公司的決策 , 以便監督該公司運營;另一方面 , 風險投資基金也可提供諮詢。有關研究報告指出 , 風險投資基金的輔導對其所投資的公司有一定的價值 , 尤其是對較無經營經驗的創業者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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