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保護

領事保護

領事保護(Consular Protection)指一國的領事機關或領事官員,根據本國的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於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的行為。

國際文獻中未見給領事保護以明確的定義。但國際法和國際條約承認領館和領事官員有權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雙邊領事條約和各國的國內法也賦予領館和領事官員此種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事保護
  • 外文名:Consula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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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領事保護是指當某國公民、法人的正當權益在接受國受到侵害時,某國駐外使、領館依據包括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各項原則、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某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通過外交途徑,反映有關要求,敦促駐在國有關當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處理。

含義

狹義

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領事條約通常都規定,領事官員有權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派遣國國民指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自然人,適用時,也指派遣國法人
在國際領事實踐中,領事保護分狹義和廣義兩種,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狹義的領事保護是指,當派遣國國民(包括法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領區內受到違反國際法的不法行為損害時,領事官員同領區當局交涉以制止此種不法行為,恢復受害人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要求對已受到的損害予以賠償。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領事保護。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條約,領館和領事官員只能對本國國民行使領事保護,而且必須在確知受害人已用盡當地補救方法或在司法程式中遇到拒絕司法的情況才能進行領事保護。領館或領事官員就此同領區當局進行交涉,可以通過會見非正式地進行,可以用正式照會方式向領區當局提出;如遇有領區當局無視國際法準則粗暴對待派遣國國民,踐踏基本人權,任意逮捕或沒收財產等嚴重情況,可向領區當局提出抗議,或代表受害的國民就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人身及財產損害提出賠償要求。如果領區當局無視或拒絕領館和領事官員的交涉,則可將有關問題提交本國外交代表,由其與接受國外交部進行交涉,進行外交保護。中國和一些國家還利用雙邊領事磋商渠道,就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利益的重要案件進行磋商,尋求解決辦法,由中央領事機關行使領事保護的職能。

廣義

廣義的領事保護還包括領館和領事官員向派遣國國民提供必要的幫助和協助。《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國同外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都確認領事官員有權幫助和協助派遣國國民(包括法人)。當派遣國國民在領區內遇到困難、麻煩,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監禁等情況時,領事官員可會見該國民,視情況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和協助,或請求領區當局給予必要的協助,以使該國民能享受或獲得根據國際法、雙邊條約或接受國法律的規定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種幫助和協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譯、必要的證明檔案、法律協助、協助解決經濟困難,以至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等。領事官員通常還通過同領區當局建立各種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國國民能獲得並充分享有應享有的各種權益和利益。
當派遣國國家和其官員,以及領館和領事官員的權利和利益在領區內受到侵害時,此侵害行為構成對派遣國國家的直接傷害,領館和領事官員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條約向領區當局交涉進行保護是派遣國對其本身利益的自我保護,這也被視為廣義領事保護的一項內容。

目的

此外,經接受國同意,領館和領事官員可根據派遣國和第三國簽訂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在領區內代表該第三國對其國民行使領事保護。
領事保護的目的在於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和友好合作的原則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促進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領館和領事官員行使領事保護是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妥善處理受害人、領館和領區當局三者所代表的利益關係。既要符合派遣國的國家利益和對外政策,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得干涉接受國內政,不得濫用領事保護。那種借領事保護之名干涉接受國內政,藉此向接受國施加經濟制裁、武力威脅、甚至進行武裝干涉的行為,是強權政治在國家關係中的表現,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抵制和譴責。

中國領事保護

實施主體

實施領事保護主體是政府,在國外是駐外使領館。中國時下有260多個駐外使領館,他們都是實施領事保護主體。

保護內容

領事保護內容是海外中國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與合法居留權、合法就業權,法定社會福利、人道主義待遇等,以及當事人和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保持正常聯繫的權利。

保護方式

領事保護方式主要是依法依規,向駐在國反映有關要求,敦促公平和公正、妥善地處理。依據法規,主要包括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中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

爭議話題

領事保護並非保姆式服務
2012年6月,一則微博稱一位中國姑娘在希臘度假時被偷走所有的現金和銀行卡,身無分文,第一時間找到大使館卻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性救助,發微博求助後,瞬間得到多方關注,有中國公司駐希臘辦事處幾小時內送來救急款。對此,中國駐希臘大使館官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稱這名中國公民並沒有上門求助,而且在電話中沒有描述清楚自己的困難。使館在電話中給該公民的建議(讓其儘快與家人聯繫,從國內匯款救急)是實際的,而且符合領事保護的程式和規定。
2012年4月25日,在廣州舉行的“海外安全文明”的專題講座會上,中國外交部領事司一位官員在談及中國領事保護工作所面臨的難題時曾經指出,有些公民對政府普遍期待過高、依賴過度,產生“等靠要”和“免費吃大餐”的心理,希望政府提供保姆式服務,甚至提出許多無理要求。此言一出,立即招來一些網民的質疑和批評。
這兩件事情都反映時下中國領事保護工作中的“供需矛盾”,即政府所能提供的實際保護與公民對領事保護的需求(或期望值)之間存在不小的差距。其實,從全球範圍內來看,其他國家的領事保護中也都存在著這種“供需矛盾”。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從公民的角度來看,隨著國際人權保護觀念的強化和對政府保護公民職責的強調,人們對領事保護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從政府方面來看,一方面,領事保護責任的艱巨性與日俱增。隨著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走出國門的公民人數急劇上升,他們的足跡遍布世界各地,再加上國際安全環境的日益複雜化,他們遇到困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領事保護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了;領事保護事件受到媒體和政界高層官員的關注,一有疏忽,或行動稍有遲緩,立即招致批評。另一方面,政府實施領事保護的能力是有限的,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和領事官員人數有限;領事對海外本國公民的保護常常受制於接受國的主權;領事在國外不擁有任何能夠控制事件進展的實質性的行政或司法權力,領事只能通過建議、監督、敦促等方式來促使接受國當局保護海外本國公民的權益。
中國領事保護中的供需矛盾難以在短期內徹底解決。但是,我們並非不可作為:首先,應大致確定領事保護的職責範圍,使民眾對領事保護有一個合理的期待。時下,我國正在醞釀有關立法,希望法律的出台能夠更好地界定領事保護中有關各方的責任界限。其次,據統計,我國公民在海外遇到的安全事件中,一半以上都是由於公民自身的原因,如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當地的法律習俗等原因導致的,如果公民在出國之前能夠充分了解目地國國家的情況,樹立風險防範意識,無疑是可以減少領事保護需求的。第三,適當增加中國駐外使領館的專門從事領事保護工作的人手。最後,從主要已開發國家領事保護實踐的發展來看,各國外交部都積極與其他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合作,來分擔領事保護的重任。

領保問答

一、什麼是領事保護?它與領事協助和領事服務有什麼區別?
(一)領事保護是指中國政府和中國駐外外交、領事機構維護海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及正當權益的工作。
領事保護的實施主體是中國政府及其派駐國外的駐外使領館。中國目前有260多個駐外使領館,他們都是實施領事保護的主體。
領事保護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外交途徑向駐在國當局提出交涉、表達關切或轉達當事人訴求,敦促其依法、公正、及時、妥善地處理。
領事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中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領事保護的內容是中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必要的人道主義待遇,以及與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保持正常聯繫的權利等。公民要求獲得超出所在國國民待遇或因從事非法活動造成的法律後果等,不屬於領事保護合法權益的範圍。
(二)在實踐中,領事保護一般針對海外中國公民安全和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威脅或侵害的情況,如駐在國發生政局動盪、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危及海外中國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權益;領事協助一般針對中國公民因客觀原因或者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情況,如海外中國公民因疏忽大意丟失財物等造成的暫時經濟困難;領事服務一般指為海外中國公民提供的證件辦理、民事登記等服務,如換/補發旅行證件、辦理公證/認證、婚姻登記等。
二、什麼人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
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具有中國國籍者,都可以請求獲得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也就是說,只要您是中國公民,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無論是定居國外的華僑,還是臨時出國的旅行者,無論是在國外學習的留學生,還是務工人員,都是領事保護的對象。
三、出國時持中國護照,現已取得居住國國籍,是否還能享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凡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者,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國駐外使領館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正在辦理移民者,是否還能享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保護?
正在辦理移民手續者,在手續完結、國籍變更之前仍是中國公民,屬於領事保護的對象。
五、中國公民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領事保護?
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境內的行為主要受國際法及所在國當地法律約束。中國公民(包括觸犯當地法律的中國公民)在當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已經自行採取必要措施仍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即可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請求領事保護。
六、中國公民怎樣能獲得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在尋求領事保護時應注意些什麼?
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在所在國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測需要救助,您可以就近聯繫中國駐外使領館,反映情況和有關要求。使領館將在工作職責範圍內向您提供領事保護。如您的行為違法,或因自身行為不當導致您及他人陷入危險境地,或您濫用領事保護,使領館有權對提供給您的領事保護做出限制。
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對海外中國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尋求和獲得領事保護的權利,但也應承擔相應義務和法律責任。主要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應對個人的出行選擇、人身安全、資金安全和在海外的行為承擔自身責任,應嚴格遵守當地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2)應立足於當地救助。首先設法尋求所在國警方或法務部門的保護與協助以儘快擺脫困境,如上述部門不作為或者有不公正行為,再尋求使領館介入並實施領事保護和協助;
(3)應關注並聽從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發出的安全提醒,當所在國發生嚴重事態,外交部及有關駐外使領館提醒當地中國公民儘快撤離時,應及時回響,選擇適當渠道撤離,避免陷入危險境地;
(4)要求中國駐外使領館實施領事保護時,必須提供真實信息,不能作虛假陳述;
(5)在主觀上有接受領事保護的意願。使領館在實施領事保護時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6)訴求不應超出所在國國民待遇水平。使領館在實施領事保護時不能幫助當事人獲得比所在國國民更好的待遇;
(7)不能幹擾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的正常辦公秩序,應尊重外交、領事官員;
(8)依法繳納辦理各種證件、手續的相關費用;
(9)使領館提供的律師、翻譯、醫生名單僅供參考,並不必然保證其服務質量達到您的預期。您可另行選擇其他律師、翻譯和醫生。
七、在國外遭遇恐怖攻擊、嚴重自然災害、政治動亂等緊急情況時,應如何尋求領事保護?
(1)立即與就近的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取得聯繫,以獲得最新相關信息並進行註冊登記。如您家人在國外與您失去聯繫,請您立即與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取得聯繫,以獲得最新相關信息,並提供您家人詳細個人信息和聯繫方式等,以便使領館協助查找。使領館將在必要及可能時協助中國公民(含死傷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不一定是回國)。
(2)妥善保存自己的重要證件和檔案,包括護照、出入境記錄、保險和銀行記錄等。
(3)檢查護照、簽證是否有效,如需更新護照請即到使領館辦理。
(4)將存放家中或隨身攜帶的重要證件和資料雙備份,以防萬一。同時要保證自己駕駛的汽車安全及行駛正常,並儲備必要的食品和藥品。
(5)不要消極等待。如尚有安全方式離開,應立即行動。
八、在國外發生交通、工傷等事故時,如何處理?
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案或通知僱主,並要求其通知您的親友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您可要求領事官員敦促所在國當局儘快調查事故原因,或向您提供律師、醫生等名單,以便後續處理。
九、在海外受到人身侵害,該怎么辦?
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警,並索要一份警察報告(報警記錄)複印件。同時與律師或醫生(如需就醫)聯繫,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反映情況。領事官員可以向您提供以下幫助:安排適當人員(如有性別要求)聽取您的受害情況並承諾保護您的個人隱私;敦促警方儘快破案;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向您提供律師和翻譯的名單;提供醫院名單;補發丟失或受損的旅行證件;協助您與家人、朋友或僱主聯繫;尋求當地社會救助。但是,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案件或干涉當地法庭的審理,不能代替您出庭,不能充當翻譯,也不能替您支付律師費、醫療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十、在居住國被拘留、羈押或監禁,該怎么辦?
如您需要面見中國使領館領事官員,應首先向所在的警察、監獄部門提出。領事官員將根據您的請求前往探視,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人道待遇、公平待遇等。領事官員還可以幫助您與親友取得聯繫,向您提供當地律師名單。但是,領事官員不能幹涉當地法律程式,不能代替您進行訴訟。
十一、在居住國受到僱主不公正對待或無故拖欠工資,如何處理?
您應當依據契約及當地有關法律法規與僱主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您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您可同時請求領事官員為您提供當地律師、翻譯名單。領事官員可向您簡要介紹所在國有關法律信息。
十二、持有效護照及簽證在目的地國入境、出境或過境受阻時,如何尋求幫助?
您首先應向當地主管部門如實說明入出境或過境事由,同時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當地語言,可要求對方提供翻譯服務。如果您的請求仍然得不到有關部門的回應,可要求與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聯繫,尋求幫助。使領館領事官員將向有關當局了解情況,視情反映您的要求,或進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證您一定會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應理智接受當地主管部門的決定;如確係受到對方不公正對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以便日後訴諸法律解決。
十三、非法進入或滯留他國,既無有效證件,也無經濟來源時,如何辦理回國手續?
您應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如實報告本人真實、詳細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職業、家庭住址、聯繫電話、非法出境或滯留經過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機關核實、確認您的身份後,領事官員可為您頒發回國旅行證件。如您的家屬已墊付您的回國費用,領事官員可協助購買回國機(車、船)票。
十四、中國護照在海外遺失、被偷或被搶時,怎么辦?
請您即向當地警察部門報案,以便您向當地移民局申請出境簽證時備用,同時向就近的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申請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以供回國使用。申請補發護照或旅行證所需的有關材料為:您本人完整、準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旅行證/回國證明申請表》、護照遺失/被盜搶的情況說明及照片。另外,請您儘量提供原護照複印件或其他個人身份材料。
我們提請您注意:買賣、轉讓、偽/變造、故意損毀中國護照是違法行為,涉案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五、在海外遇到經濟困難時,能尋求使領館幫助嗎?
中國公民在國外的費用應由自己負責解決。如果您因被盜、被搶等原因出現暫時經濟困難,可向親戚、朋友借款或通過家人匯款解決。如確有必要,您也可與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聯繫,讓家人匯錢至使領館或外交部,並通過其轉交。如確無法及時得到親友救助,中國駐外使領館可以提供小額墊款。受助中國公民須簽署“還款保證書”並提供國內還款人有效聯繫方式,回國後在約定時間內還款。
十六、家人在海外死亡,如何處理?
(1)您可通過領事官員或親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遺物(遺囑)情況,並協助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檔案。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應申請為上述證明檔案辦理領事認證。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死亡原因。如您對死因有疑問,可聘請當地律師向當地法務部門提出,請其作出合理解釋或重新進行調查;亦可請領事官員協助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轉交您的書面意見,請其對您的意見予以關注或將您的意見轉達給當地司法機關。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並已在當地提起訴訟,您應聘請律師,密切跟蹤庭審情況,同時可請領事官員協助關注案件,並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旁聽庭審。如您對庭審情況或判決結果不滿,可請律師協助抗訴,同時也可通過領事官員協助向當地有關部門轉達您的意見。但是,領事官員不能調查案件,也不能代替您出庭。
(3)您可前往當地處理有關善後事宜,但一切費用(含國際旅費、食宿及市內交通費)須自理;赴有關國家的簽證、賓館預訂、接送等手續須自行辦理,亦可請有資質的旅行社協助;在國外如需翻譯,使領館可提供翻譯名單,但費用須自理。
(4)如果您因故(如被拒簽、無足夠旅費等)不能前往當地處理後事,可委託在當地的親友代辦遺體火化、骨灰和遺物送回等事宜;如當地主管部門要求,您應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部(或其委託的地方外辦)以及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如當地法律法規允許,亦可委託領事官員代為處理上述事宜(費用需自理),但您應事先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部或其委託的地方外辦認證的授權委託書。
(5)如果您希望將遺體運回國,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向您提供辦理運送遺體事務的公司名單。運送遺體的費用需要自行承擔。
(6)由於國外法律規定不同,如家屬長期不處理遺體,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當地有關部門還可能根據當地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將遺體進行埋葬或火化。
(7)死亡案件的處理時間可能很長,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聘請當地律師跟進處理。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只能在職權範圍內向您轉告當地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案件處理情況。
十七、家人在國外失蹤或遭綁架,如何求助?
應儘快向當地警方報案。您也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報告有關情況,包括失蹤或被綁架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相貌特徵和在國外住址等並尋求協助。領事官員將根據您的要求請所在國有關當局尋找失蹤者或解救被綁架者。
十八、在國外突發重病或精神病,如何求助?
當您或您家人在國外突發重病或精神病,應迅速撥打當地急救電話,前往當地醫院治療。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以協助提供當地醫院名單;可協助通知國內家屬或單位。如您或您家人要回國治療,經當地醫院及有關航空公司同意,使領館可協助聯繫航空公司予以適當關照,機票等相關費用由您承擔。
十九、與在國外的家人長期失去聯繫,可以請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協助尋找他們的下落嗎?
如果您已通過各種途徑長期無法聯繫上您在國外的家人,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提供協助。目前中國政府沒有強制要求所有海外公民到中國駐外使領館進行公民登記,再加上他們的工作、住址和電話常有變動,因此,中國駐外使領館協助尋親十分困難。有時,即使找到您家人,他(她)本人卻不願與您聯繫。在這種情況下,領事官員可以為您傳遞一些信息,或在徵得您親友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聯絡方式轉告給您。
二十、中國駐外使領館是否可以解決海外中國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難?
中國駐外使領館為海外中國公民提供領事保護和協助,應該在有關國際法、駐在國和中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中國駐外使領館是國家的外交代表機構,在駐在國沒有行政和司法權力,不能使用強制手段,不能代替個人主張其權利,只能通過外交途徑敦促駐在國依法、公正、公平處理有關案件。使領館積極協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但不能超越領事職務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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