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 的要求,開出一種授權出口地的通知行或保兌行在受益人(出口商) 裝運交單以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支全部或部分貨款,等到受益人交單議付時,再從議付金額中扣還墊款本息的信用證。受益人預支貨款後,如不按期裝運交單,出口地墊款銀行則有權向開證行追索墊款本息,開證行應立即清償不得推諉,然後再由開證行向開證申請人追索此款。

基本介紹

貿易方式,證的種類,墊款方式,

貿易方式

1.契約商品系市場供不應求的短缺商品,進口商採用優惠的有競爭性的支付方式,以求儘速獲得商品以應市場的急需。
2.出口商資金短缺資金周轉不靈,出口商要求採用預支信用證,但進口商可利用此機會以提供優惠的支付方式為理由,以求壓低價格。
3.進口商為搜尋貨源,及時抓到貨源,故將預支信用證開至出口地的代理商或委託商,及時地靈活地抓住緊俏商品,以預支貨款的辦法與其對手予以競爭。

證的種類

預支全部金額信用證(Clean Payment Credit)的作法是由出口商開出光票(Clean Bill)預支全部貨款,亦稱預付貨款方式。除開具光票外還須附上一張保證書(Statement),保證書的內容是講明出口商負責交付信用證規定的所須單據,保證按時交貨。
受益人事後未補交單據或將預支款挪作他用,或未採購契約規定的契約貨物而帶來的風險時,墊款銀行不承擔責任,其風險應由進口商開證銀行按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償還已墊款的本息。
2紅色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用於預支信用證所列金額的部分款項,預支部分金額條款用紅顏色列印字型,以示明確、醒目,故稱紅色條款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近年來對預支部分款項的條款亦未用紅色字型,亦可通用。
紅色條款內容須表明允許出口商預支部分金額,然後在指定日期補交單據後,銀行扣除預支款的本息,付清餘額。
進口商同意採用紅色條款信用證,一旦出現風險,其預支款應由進口商承擔責任,故採用紅色條款信用證時應慎重從事。
3.綠色條款信用證
綠色條款信用證(Green Clause Letter of Credit)與紅色條款信用證的功能相類似,但綠色條款信用證所含的內容與作法比採用紅色條款信用證更為嚴格。
採用綠色條款信用證的作法,系出口商須將預支資金所採購的契約貨物,以銀行的名義存放倉庫,將倉庫單據交付銀行持有,以保證該預支金額依信用證規定使用,並受到控制以減少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進口商同意採用綠色條款信用證時,進口商須向開證銀行提供擔保或抵押,而且一般來講凡採用綠色條款信用證項下預支金額數量較大,故為了明確其功能,必須在信用證中註明“綠色條款信用證”(Green Clause Credit)字樣。
打包信用證(Packing Letter of Credit)又稱打包放款(Packing Loan),其功能系指出口商接到信用證後,憑信用證所列條款向銀行預支一定數量的金額用於購買契約貨物和打包裝運,裝運後預支款額的本息於議付時扣除。這種作法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給予出口商的一種“裝運前融資”(Pre-Shipment Finance)。
融通銀行須承擔融資預支款的風險。銀行為了減少風險,有時於預支款時須出口商提供抵押品並辦理有關手續。

墊款方式

預支信用證是出口商依信用證規定條款簽發光票並簽署保證書(保證以後補交單據),以此向議付銀行或指定銀行預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證項下的款額。
採用預支信用證,由誰來墊付預支款?有如下墊款方式:
1. 由進口商直接墊款:進口商於開證時,須提交預支的現金,或於出口商按規定預支款後,立即以等額的現金調撥給開證銀行,出口商所付利息由進口商收取。
2. 由開證銀行進口商墊款:開證銀行為預支款墊付,並由開證銀行收取利息。
3. 由代付銀行代替開證銀行進口商墊款:若信用證條款規定由代付銀行墊付預支款,其利息由代付銀行收取。
不論採取哪一種墊款方式,其原則是由誰墊款而由誰來收取利息。如預支款額後遭到損失由進口商承擔。但出口商不得使用預支款項償還債務或抵償貨款,更不能用於與信用證無關業務的任何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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