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經紀人(經紀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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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音樂經紀人的概念界定,目前國內尚無明確的定義。由於受不同的文化背景及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的國家或組織對音樂經紀人的界定也各有差異,甚至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對音樂經紀人的解釋也不一樣,不同的學者經紀人的表述也不盡相同,但是其基本觀點還是一致的。音樂經紀人是指從事音樂市場相關的歌手包裝、唱片製作、唱片發行、演唱會等商業中介活動而收取佣金經紀人

基本介紹

素質和條件,活動特點,

素質和條件

音樂經紀人作為經紀人的分支,既具有經紀人的基本素質,但是和其他的經紀人相比,音樂經紀人又必須具有自己獨特的條件,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點:
1.市場意識:音樂經紀業務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市場運作,市場運作的成功主要取決於商品、價格、中介方式、經紀人信譽、環境等要素。因此,音樂經紀人應掌握音樂市場環境、音樂行銷、音樂市場競爭及交易過程等方面的知識。音樂經紀人需要與人協作,並通過他人的使經營活動完成,它需要經紀人有效的進行有關計畫、組織、領導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降低成本,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經營的最終目標。
2.專業知識:音樂經紀人首先要具備良好的藝術鑑賞力,各種複雜活動的安排能力,並且要熟悉有關的法律規章,善於談判,富有說服力。目前對於經紀人的管理,大多數國家採取頒布資格證書制度,只有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才能從事經紀活動。對於音樂經紀人而言,除了通過經紀人資格證考試,還得參加音樂專業知識考試,合格的發給音樂經紀人資格證書。所以經紀人在掌握經濟專業知識的基礎上,還要具備音樂專業的知識,是一個懂音樂、了解競賽歸路、比賽知識及對音樂領域有較深刻的認識的人。
3.綜合知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音樂經紀人的經營活動開始呈現多樣化,有資金、談判、諮詢、服務、媒介、贊助、推廣等。這就要求音樂經紀人素質不是單一的,不僅具有專業素質,同時還要富有實踐經驗,既有嚴密的思維能力,又有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僅要掌握基礎性(藝術學、傳播學、外語、計算機等)和音樂專業知識(音樂理論、音樂史論等),還要有心理學、管理學、市場行銷學、公共關係學、法律法規等知識背景。
4.談判能力:音樂經紀人的經紀行為是音樂經紀人素質的外在表現。其經紀行為有:代理音樂人的生活事務、賽事代理等。在從事以上經紀行為時候,談判技巧是能否把經紀人的內在素質完全外現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談判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與科學,他通過談判,交流與溝通各方的觀點、情感,達成一個雙方都能基本滿意的協定。音樂經紀人通過談判,在完成委託任務的同時獲得佣金。
4.可塑性強:音樂經紀人的基本素質可以通過一定的時間的培養和教育獲得。目前,我國從事與音樂經紀相關的工作人員大多數業務水平低,知識面窄,外語水平、計算機套用水平都達不到一定的要求,這就很難使得音樂產業成為支柱性產業。因此,提高音樂經紀人的業務水平,就必須重視對音樂經紀人的培訓工作,加強音樂經紀人隊伍建設。
5.國際化:由於音樂具有國際性特點,決定了音樂經紀活動是可以超越國界的,從而使音樂經紀活動具有了國際性特徵。在一些職業音樂發達和經紀人活躍的國家,其音樂經紀人在繁榮本國市場經濟的同時,已經將觸角伸到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無論是個體經紀人還是經紀公司,他們不斷向外國擴展業務,與外國的優秀音樂人等簽約,表現出顯著的國際化特徵。我國音樂經紀人目前也表現出國際化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組織音樂家和歌手、樂團到國外演出、參加比賽等。

活動特點

1.音樂經紀活動過程與手段有隱蔽性。
經紀人之所以被市場吹捧,原因在於他們掌握了音樂市場的信息,銷售渠道、物源、客源等這些經營要素。如果沒有這些,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音樂經紀的活動時間相對自由,單獨行動較多,因此,音樂經紀人對於經紀信息、經紀過程以及經紀手段等都會保密,不會也沒有必要告訴委託人,以保護經紀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但是經紀活動的這種隱蔽性也使委託人對音樂經紀人的經紀活動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委託方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受到不法的侵犯,因此,要求音樂經紀人恪守誠信,自覺維護音樂藝人的的正當權益。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音樂經紀人應憑藉自己的勤奮、能力、誠心進行合法的經紀活動以獲取正當收入。
2.從事音樂經紀活動壓力大。
音樂經紀人的工作量大,他們身兼數職。首先,他們是商務代表,代表音樂人承接相關的業務,為他們尋找代言品牌的機會。其次他們是法律代表,受音樂藝人的委託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再次他們是藝術顧問。作為音樂人的經紀人,全方位地包裝他們,是音樂經紀人的主要工作。音樂經紀人必須了解、熟悉自己代理的音樂人,摸清其性格特點,對其優勢劣勢熟記在心。設計造型、衣著選擇、言談舉止等方面只是全方位包裝的外在部分,音樂經紀人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幫音樂人制定未來幾年的長期的發展規劃,再根據音樂人的意願挑選適合其發展得音樂作品和廣告,並簽訂契約。有業內人士說“對一個藝人來說,在音樂作品和節目選擇上是極其重要的,也可以顯示一個音樂經紀人的水平”。而對於一個專業的音樂經紀人來說,在運作一個具體的項目時,一方面必須把他的構想創意傳達給其代理的音樂人,另一方面,必須關注音樂人的排練、台詞斟酌、配樂挑選等。最後他們還是音樂人的生活顧問。音樂經紀人往往又是音樂人的生活秘書,小到日常生活,大到結婚生子,幫助音樂人處理生活中的一系列問題同樣是構成他們的工作內容之一。音樂經紀人的職責就是努力尋找可行的方法,為音樂藝人提供條件,並為他們在錢和藝術之間進行權衡提供建議。然後,音樂經紀人為藝人安排好活動次序,竭盡全力做好一切相關的服務工作
3.音樂經紀活動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音樂經紀活動是一種風險投資活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兩個方面:一是有勞無得或少得,收益得不到保證;二是市場風險。第一種風險是由音樂經紀人的居間商地位所決定,由於音樂經紀人對經紀標的是否成交有最終的決定權。有時費盡周折與一方當事人談妥,另一方當事人又反悔不接受了白辛苦一場。音樂經紀人的勞動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還有音樂人在音樂經紀人按約完成中介活動後,不付或少付佣金。由於我國的法制不健全,國人的商業信譽意識不夠強,這種風險在音樂經紀市場較為普遍。第二種是市場風險,大多由於信息不完善以及音樂經紀人知識、經驗等方面的局限,而不能使音樂藝人滿意,最終影響音樂經紀業務的發展甚至被市場淘汰。音樂經紀人安排音樂藝人演出的風險是很大的,他的成功與否不僅取決於音樂經紀人的內在因素,而且還取決於許多音樂經紀人無法把握的客觀條件。如音樂市場的變化、國家政策的調整、氣候條件、交通狀況,甚至舞台上一個燈管的質量,都可能使整個活動功敗垂成,缺乏風險意識的音樂經紀人很難當此重任。
4.音樂經紀業績不穩定。
不管從事音樂經紀的什麼業務,都會發生一些確定的成本,如交通費、廣告費、經紀公司的工時費以及管理費等。這些成本費的開支補償給音樂經紀人,音樂藝人往往要按一定的標準支付音樂經紀人佣金,而不管其代理的業務量的大小,或者在一定的業務量之內按同一的費率計算,這種做法能使經紀業務的最低開支有所保障,但是未體現等量的勞動獲得等量的報酬的公平交易原則。音樂經紀人的業績大小不能直接以金錢來衡量,應該將經紀公司的報酬與經紀服務的成果直接聯繫起來,音樂經紀人盡力使音樂活動獲得更多的報酬,音樂藝人也會根據其音樂活動的收益情況而支付音樂經紀人更多的報酬。
摘自胡曉明、肖春曄編著《文化經紀理論與實務》,中山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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