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綏東

靳綏東

靳綏東,男,漢族,1954年1月出生,山東曲阜市人,1972年5月參加工作,198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河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9年4月,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靳綏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5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受賄一案。靳綏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9年09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靳綏東受賄案,對被告人靳綏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靳綏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曲阜
  • 出生日期:1954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1982年,河南大學政教系學生;
1982年——1986年,共青團河南省委幹事、學校部秘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宣傳部副部長;
1986年——1990年,共青團河南省委學校部長;
1990年——1992年,河南省長葛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2年——1995年,河南省長葛縣(市)委書記(其間:1993年——1995年,在河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學習);
1995.05——1998.12,中共安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1998.12——2001.01,中共安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1.01——2004.01,中共安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其間:2003.03——2004.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4.01——2008.01,中共安陽市委書記;
2008.01——2008.03,河南省政協副主席,中共安陽市委書記;
2008.03——2017.01,河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其間:2012.09,河南省紅十字會名譽副會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9.02,被開除黨籍。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靳綏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2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靳綏東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大肆收錢斂財;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特定關係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長期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和錄用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向私營企業主借車供其家屬長期無償使用、高價出售本人書法作品;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
靳綏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靳綏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6日,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靳綏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靳綏東利用擔任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市長、中共安陽市委書記、河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5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受賄一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綏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靳綏東利用擔任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市長,中共安陽市委書記,河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提高項目容積率、親屬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34.375243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靳綏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靳綏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靳綏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7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09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受賄案,對被告人靳綏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靳綏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底至2018年春節,被告人靳綏東利用擔任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安陽市委書記、河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提高建築項目容積率、項目用地、貸款審批、職務晉升、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434萬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靳綏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靳綏東具有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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