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裝置及殲滅性圍獵等方法捕獵。
2025年公安部通報顯示,全國涉槍爆案件持續下降,但非法狩獵致人傷亡案件在野生動物資源豐富地區仍時有發生,如槍枝走火誤殺同伴、誤將他人當獵物射殺等典型情形。公安機關呼籲民眾主動上繳非法槍枝,嚴禁製造、持有槍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2年發布司法解釋,將非法狩獵罪定罪標準由數量改為價值,明確“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等入罪情形。部分地區檢察機關推行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對情節輕微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移送行政處罰,強化“司法+行政”協同治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狩獵
- 含義:違反法規狩獵野生動物的行為
發展背景,典型案例,法律規定,
發展背景
2025年3月,據公安部刑偵局訊息,近年來,公安部持續開展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社會面非法槍爆物品大幅壓減,各類涉槍爆案件連續大幅下降,中國成為世界上槍爆暴力犯罪發案最低的國家之一,樹立了槍爆治理的中國樣板。針對農村地區及山區、林區、牧區等重點區域,公安部部署開展非法持槍狩獵專項打擊整治工作,加強對非法狩獵突出地區的巡防宣傳,取得顯著成效。但在一些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狩獵習慣尚存的地方,因非法狩獵過失致人傷亡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因槍枝走火將同行人員射殺致死;有的將他人誤當成獵物射殺致死後畏罪自殺;有的家中藏槍被孩子當成玩具釀成慘劇。此類案件雖總體發案數不大,但給犯罪行為人和受害人家庭均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教訓相當慘痛。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報警人稱自己父親何某某疑似被槍打死。經工作查明,2024年1月10日晚1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嫌疑人1)、馬某某攜帶一把長槍和熱成像夜視儀,糾集犯罪嫌疑人劉某(嫌疑人2)、文某夫妻充當嚮導,進入山林進行非法狩獵。當晚23時許,四人駕車至山林地區,同樣在此處用捕獸夾非法狩獵的何某某等三人見有人前來,便隨即分散躲藏。文某、馬某某使用熱成像夜視儀尋找獵物時,誤將藏在草叢中的何某某當成獵物,劉某(嫌疑人2)持槍進行射擊造成何某某死亡。
劉某(嫌疑人1)因犯非法製造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劉某(嫌疑人2)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二
2023年1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當地發生一起持槍致人死亡案件。經工作查明,2023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與被害人諶某某相約至諶某某家後山非法狩獵。其間,劉某某攜帶的改制射釘槍不慎走火擊中諶某某,致其當場死亡。令人唏噓的是,劉某某與諶某某關係一向甚好,二人從國小起便是同桌,至案發時已是40年的朋友。案發後,劉某某懊惱不已、追悔莫及,在受害人靈前長跪不起。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使用的改制射釘槍系2011年從一朋友處獲得,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夥同他人使用該槍非法狩獵。
劉某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三
2023年7月16日,四川省內江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一名6歲女童被槍擊傷右眼,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傷者已死亡。經工作查明,2015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鐘某在自家利用射釘器和鋼管自製成一把射釘槍,平時用於打鳥,用完之後存放於家中。2023年7月16日,鐘某14歲的兒子在家中與妹妹玩耍時,用該槍射中妹妹右眼致其死亡。
鐘某因犯非法製造槍枝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公安機關提醒
對於槍枝彈藥及其零部件,我國有著極為嚴格的管控規定。槍枝作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器械,極易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已涉嫌違法犯罪,非法使用槍枝狩獵更是稍有不慎就會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上面多起案例的慘痛教訓,給大家敲響警鐘。為避免悲劇重演,廣大民眾應切實提高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以收藏、娛樂、狩獵等任何目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及持有、私藏槍枝彈藥及其零部件,目前已持有槍枝的,應儘快向公安機關主動上繳。也歡迎廣大民眾向公安機關積極舉報涉槍違法犯罪線索,共同守護好社會公共安全。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非法狩獵罪的相關內容: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對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作出了解釋: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