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市(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青發〔2014〕16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省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149
  • 文  號::青政辦[2014]151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9/10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圍繞完善地方政府功能,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理順條塊關係,劃清權責界限,完善監管體制,提高監管水平。
二、主要任務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權責一致、因地制宜原則,與市(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相銜接,完善市(州)、縣政府功能,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工作需要,統籌編制資源,健全市場監管機構,創新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基層監督執法,提高服務水平。
(一)調整行政管理體制。
將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市(州)、縣級政府分級管理體制,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體制調整後,市(州)、縣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工作需要,統籌編制資源,整合工商、質監機構和職責,組建市場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行政執法、市場監管、消費維權、質量監督等職責。
(二)劃轉機構編制。
省編辦會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共同做好行政管理體制調整中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劃轉工作。市(州)、縣級工商、質監部門人員編制劃轉,按照編制隨職責走、人隨編制走的要求,將市(州)、縣級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成建制劃轉市(州)、縣按照許可權分級管理,分別納入各級行政、事業機構編制總額,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
(三)劃轉人員。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共同做好行政管理體制調整中涉及的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幹部人員檔案、工資關係等移交工作。將市(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員隨機構成建制移交劃轉。對異地交流安排的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調回交流前所在單位的,由原所在單位視編制情況妥善安置。
(四)劃轉財務資產。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編辦、省人社廳等部門共同做好行政管理體制調整中涉及的人員經費、國有資產劃轉移交等工作。將市(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經費和各類資產(含債權、債務)隨體制調整一併劃歸同級人民政府管理。
三、組織實施
全省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通力配合,於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市(州)、縣級政府職能,理順條塊關係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把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來,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協調配合,確保不因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省工商局、省質監局會同市(州)、縣政府做好改革過渡期市場監管工作,加強業務培訓,著力提高市(州)、縣局工作人員履職能力;省編辦加強工作指導溝通,及時
研究和協調解決體制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各項具體工作任務。
(二)確保幹部職工隊伍穩定。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自覺服從大局,按照國務院提出的保持隊伍和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工作經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統籌研究政府改革和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相關工作,確保現有幹部職級待遇不變,確保體制調整平穩對接。各級工商、質監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及時了解和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並有針對性地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妥善解決好乾部的工作安排問題,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
(三)嚴肅工作紀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體制調整中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財經工作等方面的紀律,切實做好人、財、物劃轉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管理體制調整期間機構編制和人事財經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問題。嚴禁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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