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11月13日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火災應急,最大程度減少森林火災及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州(市)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主體,省上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需要,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災害分級標準見附則。
1.6 預案啟動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火災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繼續蔓延危險時,經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啟動本預案。
1.火場跨越省、州(市)界的且受害面積在50公頃以上喬木林或100公頃以上灌木林的森林火災;
2.森林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3.正在燃燒且受害面積在100公頃以上的喬木林或150公頃以上的灌木林的森林火災;
4.連續燃燒24小時且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5.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及村莊、居民點的森林火災;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7.其它需要省上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機構組成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林業廳廳長、省農牧廳廳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武警青海總隊副司令員任副指揮長,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廣電局、省旅遊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省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下設森林防火辦公室和草原防火辦公室。森林防火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草原防火辦公室設在省農牧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
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火災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全省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等進行統一調度,協助地方政府儘快撲滅火災,必要時,直接指揮森林火災現場的撲火救災工作;統一協調駐青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撲火救災。
2.2.2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
負責承辦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負責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動態,森林防火信息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組織全省森林防火系統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指導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加強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調度工作;負責儲備、管理、調配省級防火物資工作;承辦省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省森林防火規劃制定,協調安排應對森林火災的基本建設項目,並監督執行。
省教育廳: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校的教育教學之中,協同有關部門作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國小校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省公安廳:調派警力維護重、特大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撲火搶險期間,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指揮當地公安機關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督促、指導打擊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案件。
省監察廳:負責依法加強對本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督促同級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森林火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制度辦法,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省民政廳: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造成大量災民需要緊急轉移時,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設定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災民,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職責許可權承辦追認烈士的申報、審批和傷殘等級評定等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財政政策,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森林火災預防、撲救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森林防火資金的監督管理。
省交通廳:落實有關森林防火專用車輛的優惠政策,對按規定辦理了減免手續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輛,減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在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救火災運輸暢通。
省農牧廳:當林草結合部、荒山草坡等區域發生火災時,農牧廳應積極做好火災撲救工作,保證居民人身、居民點和牲畜安全。
省林業廳:歸口組織、管理、指導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燒毀居民點並造成人員傷亡,組成醫療組並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急救藥品的準備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
省廣播電視局:組織、指導電台、電視台進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宣傳報導;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災預警預報、林火行為預測預報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宣傳。
省旅遊局:協調、指導被授予國家級及省級風景區(點)的森林防火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或景區(點)範圍內發生森林火災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省氣象局: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相關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同時做好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高火險警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及火災現場的火點監測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加強林區公共通信設施建設;按照應急通信的規定,組織協調省內各電信運營公司,對撲火前線指揮部所需通信聯絡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公司利用簡訊平台開展公益性森林防火宣傳。
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調配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頻率,配合撲火現場指揮部建立火場應急無線通訊系統;協調排除防火無線電通訊干擾,保障森林火災撲救指揮現場的無線電暢通。
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公安消防部門配合當地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指導全省森林消防隊伍的技術訓練,調派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森林火災搶險救災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城鎮、農牧民聚居點或者引發石油等危險品火災時,由公安消防總隊啟動城市消防應急預案,與森林撲火救災聯動。組織消防官兵參加森林火災的搶險救災工作。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督查制。主要責任是:督促、檢查責任區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項工作部署;協助責任區人民政府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及時整改火險隱患;當責任區發生森林火災時,成員單位領導及時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指導撲救。
2.3 火場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縣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州(市)界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州(市)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火場救災需要,組成綜合調度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導組和專家諮詢組等工作部門。
2.3.1 綜合調度組職責
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公安廳、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監察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聯合組成綜合調度組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度,與撲火前線指揮部建立和保持聯繫,掌握火情動態、撲火方案、火場天氣情況、撲火兵力部署等情況,起草上報有關森林火災的各類情況報告,及時傳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和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精神;根據撲火需要和撲火前線指揮部請求,聯繫、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兵力等;負責匯總撲火工作情況和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檔案資料歸檔。
2.3.2 後勤保障組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聯合組成後勤保障組。協調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將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和救援物資快速運輸到火災現場,協調維持災區社會治安秩序,協調組織力量開展火案偵破和傷員救助及災後安置工作等。
2.3.3 宣傳報導組職責
省林業廳、省廣播電視局、省教育廳、省旅遊局等部門組成宣傳報導組,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火救災情況進行宣傳報導,協調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具體事宜。負責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新聞發布等工作。
2.3.4 專家諮詢組職責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召集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根據撲火進展情況、火場地形和森林資源情況、火場氣象趨勢等,對火場態勢及火情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分析、判斷,就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等為撲火前線指揮部提出合理化建議。
2.3.5 州(市)、縣撲火指揮機構及職責
2.3.5.1 組成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州(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撲救森林火災前線指揮部工作規範》和《森林火災處置預案》,在撲火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靠前指揮,掌握火情,分析火勢,制定和實施撲救方案。
2.3.5.2 職責任務
全面掌握火災現場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會情況;全面掌握火場動態情況,分析火場發展趨勢;全面掌握撲火人員、裝備、給養數量及行動情況,安排撲火任務和工作計畫;直接調度指揮現場撲火人員實施撲救方案;組織協調火場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火災現場的宣傳教育及新聞報導工作;負責火案查處、火災調查及撲滅火場的驗收;負責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和工作總結。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監測機制
3.1.1 預防重點
我省的森林防火重點區域包括祁連山林區、柴達木林區、大通河林區、湟水林區、黃河下段林區、隆務河林區、黃河上段林區、瑪可河林區、玉樹林區等天然林林區及林區外小片天然喬木林和灌木林。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以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印發的《森林火險預警與回響工作暫行規定》(國森防辦〔2012〕31號)為準。
3.2.2 預警發布
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根據撲火工作的需要,由氣象部門提供天氣實況、天氣預報、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高火險警報、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監測,及時提供短時臨近預報產品,及時為撲火指揮機構提供撲火決策輔助信息。
必要時,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向州(市)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度,做好物資調撥準備;當地各類消防隊伍視情靠前駐防。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3 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要及時、準確、規範報告森林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對以下森林火災信息,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通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
(1)重特大森林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4)火場距省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省或鄰省森林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6)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7)需要省上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8)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反應
火災發生後,基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由縣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分別由地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4.1.2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應急反應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災報告後,立即了解起火地點、起火時間、起火原因、火場範圍、天氣形勢及撲救組織等情況上報指揮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啟動預案後,組織指揮部各小組人員立即上崗到位,省林業廳赴火場工作組人員立即出發趕赴撲火前線指揮部。
4.2 回響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後,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撲救火災
4.2.1.1 撲火指揮
(1)統一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撲火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逐級指揮。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指揮部的命令,為避免指揮混亂,上級指揮部無特殊情況不越級下達命令。
(3)分區指揮。火場範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劃分戰區,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在撲火前線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分區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本片、段的組織指揮。
4.2.1.2 撲火原則
(1)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2)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民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4.2.1.3 撲火力量的組織與動員
(1)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隊、林區職工和機關幹部、公安、武警部隊、消防部隊、當地駐軍、預備役部隊、民兵及當地民眾等撲火力量為主。
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由州(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審批實施跨區增援計畫。
(2)撲火梯隊的組成。本著以森林消防隊為主,專群結合、軍警民聯動的原則,分三個梯隊做好撲火準備:
第一梯隊為本地森林消防隊及林區幹部、民眾。由縣級指揮部調動轄區森林消防隊以及林區幹部、民眾組織撲救。必要時,州(市)指揮部可調集轄區內其他森林消防隊進行支援。
第二梯隊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由州(市)指揮部調動當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隊進行支援。需跨州(市)支援的,由省公安廳、省武警總隊就近調動。必要時向國家求援,調派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給予救援。
第三梯隊為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民兵。根據撲火需要,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有關規定,由省軍區就近協調駐軍支援。
4.2.2 轉移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4.2.3 救治傷員
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4.2.4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4.2.5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倉庫、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4.2.6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2.7 發布信息
有關媒體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報導,需徵得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批准,並經過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對外發布。
4.2.8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4.2.9 應急結束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後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辦公室提交評估報告。同時,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5.2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保證災民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對火燒跡地,做好植樹造林規劃並限期完成。對火災損害的設施,及時組織修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3 撲火費用支付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後支付。
5.4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5.5 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火災事故中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6 綜合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使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根據省氣象局提供的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象、電子地圖、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信息支持。
6.2 後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州(市)、縣兩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草原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在重點林區設立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州(市)、縣兩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分別儲備提供400—600名、300—500名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滅火機具及一定數量的衛星電話。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先動用當地森林消防物資儲備,不足時,上一級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下一級指揮部的森林消防物資儲備。
6.4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撲火救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解決。
6.5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會商林業、氣象等有關專家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6 培訓演練
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和演練,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民眾避火安全常識。同時,為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教育,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7 附 則
7.1 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3 預案管理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根據情況變化應適時修訂預案,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制訂,具體條款內容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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