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玉樹地震捐贈物資統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玉樹地震捐贈物資統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0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玉樹地震捐贈物資統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玉樹地震捐贈物資統一登記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捐贈物資的管理,規範捐贈物資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提高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物資是指捐贈用於玉樹災區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緊急搶險、轉移安置和災後重建等物資。
第二章 捐贈物資的接收和管理
第三條 捐贈物資接收,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救災帳篷、禦寒衣物、被褥、床具、火爐等生活類物資,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其它物資(含定向捐贈物資)原則上由受贈受援單位組織接收。
第五條 境外組織捐贈的物資,須報省政府外事部門核准,經海關、質檢等部門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接收。
第六條 捐贈物資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建章立制,指定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做到賬物相符、完整無損,規範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救災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章 捐贈物資的登記
  
第八條 省民政廳負責全省捐贈物資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接收的捐贈物資,應及時登記報送省民政廳匯總。
第十條 省內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接收的捐贈物資,應逐級匯總,由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統一報送省民政廳。
第十一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行委)政府及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在5月20日前接收的捐贈物資,應逐級登記匯總,由各州(市、地)民政局和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統一報送省民政廳。5月20日以後接收的捐贈物資,應堅持周報制度,於每周五12時前由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州(地、市)民政局匯總後報送省民政廳。
第四章 捐贈物資的分配使用
第十二條 捐贈物資堅持集中使用的原則,由省民政廳根據災區需求和災後重建要求統一擬定分配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由各地區、各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物資,由省民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和省玉樹地震災後重建現場指揮部的要求,結合災區需求和災後重建總體規劃,商災區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統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組織運送到災區。
第十四條 定向捐贈的物資,由接收單位按照捐贈者意願安排使用,逐級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捐贈方明確指定捐贈受贈單位用於工作的物資,由受贈單位使用,但須報省財政廳備案和省民政廳統一登記。對受贈單位正在用於抗震救災工作的捐贈物資,可暫時繼續使用,但須報省民政廳統一登記,對可重複使用的捐贈物資根據災區需求和災後重建需要將集中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 在捐贈物資過於集中某一地區或某一品種的情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災區州、縣民政部門可按有關規定調劑分配。
第十七條 調運至災區的各類捐贈物資,統一由災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接收登記、分類儲存、調運分發,確保手續完備、專人負責、專賬管理、賬物相符。
第十八條 尚未調運至災區的不便長期儲存以及不便運輸的生活類物資,由省民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依據相關規定批准後統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捐贈物資發放中嚴禁截留、挪用,優親厚友等行為,在保障需求的同時,避免物資浪費。
第二十條 省民政廳和災區各級政府應當公布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第五章 捐贈物資的回收
第二十一條 可回收利用的生活類捐贈物資,由民政部門負責回收,作為當地救災物資儲備。
第二十二條 可回收利用的救援、醫療、通信、供電、交通等救災捐贈物資使用結束後,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收(含中央駐青單位),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移交原接收部門、受援單位或受贈單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在接收、臨時倉儲、運輸及回收捐贈物資等方面所需的費用由省財政廳審核安排。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所需經費按各自章程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捐贈物資的接收、使用、回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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