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

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

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由上海腳踏車集團研究所起草、全國腳踏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編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於1999年5月28日發布,同年的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本標準的技術內容包括整車的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整車安全要求、整車裝配要求、整車外觀要求、整車道路行駛要求和說明書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
  • 外文名:Elect ricbicy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
  • 標準編號:GB 17761-1999
  • 歸口單位:全國腳踏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起草單位:上海腳踏車集團研究所
  • 分 類 號:Y14
  • 國際分類號:43.140
  • 發布日期:1999-05-28
  • 實施日期:1999-10-01
定義,前言,範圍,引用標準,產品分類,試驗方法,技術要求,檢驗規則,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電動腳踏車electricbicycle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

前言

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5.1.1最高車速、5.2.1制動性能、5.2.2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為強制性條款;其餘各技術要求均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中國輕工總會發布的原輕工行業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通用技術條件》作廢。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腳踏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腳踏車集團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阮志誠、姜曉雲。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腳踏車的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電動腳踏車。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腳踏車安全要求
腳踏車裝配要求
腳踏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腳踏車電鍍技術條件
腳踏車油漆技術條件
腳踏車命名和型號編制方法
腳踏車車架
腳踏車鋁合金件陽極氧化技術條件
腳踏車反射器

產品分類

4.1 分類原則及代號
電動腳踏車按電動機與驅動輪之間的傳動方式分為:
軸傳動,代號為Z;
鏈傳動 , 代號為L.
皮帶傳動 ,代號為P;
摩擦傳動 ,代號為M;
其他傳動 ,代號為Q;
4.2 型號編制方法
電動腳踏車的型號編制方法應按第5章的規定,並冠以TD,
電動腳踏車的型式、車輪直徑和代號見表1,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一05一28批准1999-10一01實施
GB 1 77 6 1- 1 99 9
表 1
車輪直徑系列
mm
代號型式
710 660 610 560 510 455 405
男式
A E G K M O Q
女式
B F H L N P R
電動腳踏車的型號表示示例:
車輪直徑為560mm、女式車架、軸傳動、工廠設計順序號為15的電動自
行車,其型號應為:TDL5Z
TD---電動腳踏車L---女式車架、車輪直徑為560mm15---工廠設計順序號
Z---軸傳動
4.3 主要技術參數及性能
電動 自 行 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及性能指標的設定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除本 標 準 中已有規定的項目以外,其餘的項目,由生產廠自行選定。

試驗方法

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符合GB/T 12742的有關規定。電器裝置的檢測用儀表,其精度等級應不低於0.5級;測功計的精度應不低於10a;直流電源的波紋係數應不大於5 0a;聲級計精度GB 1 77 61 - 19 99為士1 dB,
6.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試驗
6.1.1 最高車速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6.1.1.1 試驗條件
a)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應加配重至75k g。
b) 試 驗環 境:溫度為一5℃一30'C;風速不大於3m /s,試驗時應避免雨、雪天氣;
c)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
6.1.1.2 試驗步驟
a) 在 試驗 跑道上設定100m 的測試區間,兩端應有足夠長的輔助騎行區.
b)電動腳踏車在電動騎行到測試區間之前,應完成全部加速過程,達到其最高車速,並以此速度通過測試區間,
c)用秒表測定電動腳踏車往返通過測試區間的時間;
d) 按式(1)計算最高車速:
v = 72 0 /t “ ·· ·· ”“ ·” ·· ·” ·” · ··· ·“ ”· ·· “· ( 1)
式中:v— 最高車速,km/h i
t— 往 返 通 過測試區間的時間,。。
e)該項試驗應連續往返電動騎行兩次,取其試驗結果的平均值。
6.1.2 整車質量(重量)測定將整車(含蓄電池)放在磅秤上稱其質量(重量)。
6.1.3 腳踏行駛能力試驗
6.1.3。1 試驗條件腳踏行駛能力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
6.1.3.2 試驗步驟
在試驗道路上,設定一測試區間,以人力作往返騎行共7k m,用秒表記錄其時間。
6.1.4 續行里程試驗
6.1.4.1 試驗條件續行里程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當試驗結果發生爭議時,可在環境溫度為((25士5)℃條件下,進行仲裁試驗.
6.1.4.2 試驗步驟按製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到欠壓保護裝置作出反應為止,記錄其騎行里程。
6.1.5 最大騎行噪聲試驗
6.1.5.1 試驗條件最大騎行噪聲的試驗條件見6.1.1.1條,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試驗場地應空曠,離側試中心約50m 半徑的範圍內不應有大的反射物.測試區的本底噪聲應不大於55 dB(A)。
6.15.2 試驗步驟
a) 試 驗 場地的布置(如圖1所示);
GB 1 77 61 - 19 99跑側三一 道圖 1 噪 聲 試 驗 場 地 的 布 置
b) 聲 級 計採用“A”計權網路、快擋進行測量,聲級計放置的離地高度為1.2 m ;
c)電動腳踏車應以最高車速勻速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的速度電助動騎行)通過測試區,讀取聲級計的最大讀數,並算出左、右兩側聲級計的讀數平均值;
d)以同樣的方法測算返回的兩側聲級計的讀數平均值。
以往返騎行的兩個平均值的較大者,作為電動腳踏車的最大騎行噪聲。
6.1.6 百公里電耗試驗
a) 在完成6.1.4續行里程的試驗之後,按製造廠的說明書,對蓄電池充足電,並記錄下電網上功率表的耗電度數;
b) 按式(2)換算百公里電耗:
百公里電 耗 一 100 X T't 察 蟬 ... ..... ..... ..... .... ..? ?( :) AL l} " dT L一 續行里程數
6.1.7 電動機功率試驗
a) 電 動 機的功率應在測功儀上進行測試;
b)將電動機接上額定直流電壓,載入到其額定轉矩,在測功儀上讀得其額定連續功率。
6.2 整車安全要求試驗
6.2.1 制動性能試驗按GB 3 565-1993第22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
6.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試驗
6.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衝擊強度試驗按GB 3 565-1993中25.1和25.2的規定進行試驗.
6.2-2.2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
a) 按 Q B1 880-1993中6.4.2的規定進行試驗;
b) 電 動 機和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電動腳踏車,應包含這兩個部件進行試驗。如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在相應部位加配重.
6.2.3 車把試驗
6.2.3.1 把立管安全線試驗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3.2 把立管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1的規定進行試驗.
GB 1 7 76 1一 1 99 9
-~~ ~~~ ~~~ ~~~ ~~~ ~
6.2-3.3 把立管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1.2的規定進行試驗.
6.2-3.4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2的規定進行試驗.
6.2.3.5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試驗按 GB 3 565-1993中24.3的規定進行試驗。
6.2.4 車輪試驗
6.2.4.1 車輪靜負荷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6章的規定進行試驗。
6.2.4.2 車輪夾緊力試驗
按 GB 3 565-1993中9.4的規定進行試驗。
6.2.4.3 輪胎寬度測量用專用卡尺進行測量。
6.2.5 腳蹬間隙測量按 GB 3 565-1993中11.2的規定進行測量。
6.2.6 鞍座試驗
6.2.6.1 鞍管安全線測量目測 檢 查 和用直尺測量。
6.2-6.2 鞍座調節夾緊強度試驗按 GB 3 565-1993第28章的規定進行試驗。
6.2.了反射器和鳴號裝置的檢測目測檢查。反射器按QB 2191-1995中6.1的規定進行光學試驗。
6.2.8 電器部件試驗
6.2.8.1 電器系統檢測目測檢查電器系統是否安裝到位,接線的極性是否正確,電線安裝是否與運動部件或銳邊相碰擦;並用手拉力計測試線路連線的牢固性.
6.2-8.2 絕緣性能測量絕緣 性 能 用250V 兆歐表進行檢測,檢測部件為車架、車把和蓄電池、電動機外殼。
6.2.8.3 蓄電池密封性檢查目測檢查.
6.2-8.4 蓄電池標稱電壓測量蓄電池充足電後,靜放2h,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標稱電壓,測量值允許比5.2.8.4的規定值標升1500。
6.2-8.5 制動斷電裝置試驗(電助動的不進行本試驗)
在 蓄 電池 和電動機迴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將動力電路接通,讓電動機驅動,然後握閘,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
6.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試驗
a) 按 制 造廠的說明書,將電動機接上其額定電壓,然後逐漸降低電壓,到說明書標明的欠壓狀態,觀察其欠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
b) 在蓄電池和電動機迴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當電流增大到說明書標明的過流狀態,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或限流。
6.3 整車裝配要求檢驗
6.3.1 總體要求檢驗
GB 1 77 6 1一 1 99 9采 用 手 感和目測法檢驗。
6.3.2 輪惘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3章的規定進行測量。
6.3.3 前、後輪輛和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6章的規定進行測量。
6.3.4 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測量按 GB /T 3566-1993第27章的規定進行測量。
6.4 整車外觀要求檢驗採用手感和目測法檢驗。
6.5 整車道路行駛試驗
6.5.1 試驗條件
a)試驗道路:平整的瀝青路、混凝土路、砂石路。
b)騎行者質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加配重至75k g,
6.5.2 試驗步驟
a)試驗前應對被試電動腳踏車進行檢查和調整,使各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調整過程中,允許進行不大於3 km的檢查行駛,以確保調整妥善;
b) 試驗時在保證行駛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以較高車速行駛,最低車速應不低於15k m/h,電動騎行過程中不允許滑行;
c)在100k m道路行駛里程中,應進行10k m的腳踏騎行。
6.6 說明書的要求檢查查閱生產廠的說明書。

技術要求

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 最高車速
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 m/h.
5.1.2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 g,
5.1.3 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腳踏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 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 m,
5.1.4 續行里程
電動腳踏車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k m,
5.1.5 最大騎行噪聲
電動腳踏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噪聲應不大於62 dB(A)。
5.1.6 百公里電耗
電動腳踏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k 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於1.2 k W "h ,
5.1.7 電動機功率
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
5.2 整車安全要求
5.2.1 制動性能
電動自 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k 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乾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 m,
5.2.2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1 車架/前叉組合件衝擊強度
GB 1 7 76 1一 1 99 9
a) 重物落下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7.1的規定,
b) 組合件落下 :按 G B 35 65 - 19 93中7.2的規定.
5.2 .2 .2 車 架 /前 叉 組 合件振動強度按 中 5. 4. 2的 男、女車架的規定.
5.2 .3 車 把
5.2 .3 .1 把 立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2的 規 定。
5.2 -3 .2 把 立 管 力 矩按 G B3 56 5- 1 99 3中 6. 5的 規 定 。
5.2 .3 .3 把 立 管 靜 負 荷按 GB 3 56 5- 19 93 中 6. 5的 規 定 。
5.2 -3 .4 把 橫 管 和 把 立管的力矩按 G B3 56 5- 1 99 3 中 6. 5的 規 定 。
5.2 .3 .5 把 立 管 和 前 叉立管的力矩按 GB 3 565 - 19 93 中 6. 5的 規 定 。
5.2 .4 車 輪
5.2 .4 .1 車 輪 靜 負 荷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3的 規 定 .
5.2 .4 .2 車 輪 夾 緊 力按 GB 3 565 - 19 93 中 9. 4的 規 定 。
5.2 .4 .3 輪 胎 寬 度電動腳踏車車輪的輪胎寬度應不大於54m m.
5.2 .5 腳 蹬 間 隙
a)地面距離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1的規定,
b)足趾間隙 :按 G B 3 5 65 - 19 93 中11-2.2的規定。
5.2 .6 鞍 座
5.2 .6 .1 鞍 管 安 全 線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2 的 規定。
5.2 .6 .2 鞍 座 調 節 夾 緊強度按 GB 3 565 - 19 93 中 12 .3 的 規定 。
5.2 .7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電動腳踏車應 裝 有 前 燈 或 前 反 射 器、後反射器、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還應裝有鳴號裝置.反射器的光 學 要 求 按 Q B 2中5.3的規定.
5.2 .8 電器部件
5.2 .8 .1 電器裝置
電動腳踏車的電器系統應安裝到位,極性正確,系統的電線裝置應符合GB3 565-1993中15-1.2的要求 , 電器配線應與電流量相適應,以確保電動騎行時的安全、可靠.
5.2 -8 .2 絕 緣 性 能
電動腳踏車應對其電器系統採取防雨措施。系統的所有接線均不應裸露。電動腳踏車的車體和電器部件的外殼均不應帶電,其絕緣電阻值應不小於2M fg,
5.2 -8 .3 蓄電池密封性
電動腳踏車的蓄電池應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充放電時不應有滲漏現象。
5.2-8 . 4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GB 1776 1- 1999
一一 一一一-----------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於48V ,
5.2.8.5 制動斷電裝置
電動 自行 車 應 裝有制動斷電裝置,在制動時應能自動切斷電源。
5.2-8.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
電動腳踏車的控制器應具有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和短路保險裝置.在電動騎行時調速應穩定、可靠.
5.3 整車裝配要求
5.3.1 總體要求
a)電動腳踏車應按其型號要求組裝,不得錯裝和漏裝;
b) 電動腳踏車各緊固件應緊固到位,各轉動部件應運轉靈活;
c)各對稱部件應與車架中心面左、右對稱,不得有明顯的偏斜;
d) 變速裝置和制動系統應裝配正確,操縱靈活,
e) 電動腳踏車的不動件不允許與運動部件相碰擦.
5.3.2 輪輛徑向、端面圓跳動量按 GB /T 3566-1993中13.1的規定.
5.3.3 前、後輪惘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按 GB /T 3566-1993中15.1的規定.
5.3.4 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按 G B/ T 3566-1993中15.2的規定。
5.4 整車外觀要求
a) 電動腳踏車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污漬、鏽蝕,商標、貼花應完整、清晰,位置應正確;
b)各電鍍外露件按QB/T 1217-1991中5.1.1鍍鉻一類件和鍍鋅一類件的規定;
c)各油漆外露件按QB/T1218-1991中3.1.1油漆一類件的規定,
d)各鋁合金外露件按QB/T 2184-1995中4.1外觀一類件的規定;
e) 電動腳踏車各塑膠件的表面應色澤均勻,無明顯的飛邊、劃傷、裂紋和凹陷。
5.5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電動腳踏車須經100k m道路騎行試驗,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整車各零部件的斷裂和電器控制系統各部件的損壞或失效,試驗後不應喪失其電動騎行功能。
5.6 說明書的要求
每輛電動腳踏車必須附有說明書,並應有下列內容:
a) 在仔細閱讀說明書、了解電動腳踏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電動腳踏車;不要借給不會操縱電動腳踏車的人騎行;
b) 對把橫管、把立管、鞍座、鞍管和車輪的緊固件應推薦旋緊力矩,應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線;
c)潤滑— 潤滑部位、潤滑周期及推薦潤滑用油;
d) 正確的鏈條張緊度和調整方法。
e) 車閘的調整和對閘皮調換的建議,注意雨、雪天騎行應增加制動的距離,
f) 電動機、控制器、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
9)充電器 的正確、安全使用方法;
h)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
其他事項是否需要包括在內,由生產廠自行決定。

檢驗規則

7.1 電動腳踏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包括周期檢驗、鑑定檢驗).
7.2 電動腳踏車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附有檢驗合格證,方能出廠。
7.3 檢驗周期和樣本
7.3.1 出廠檢驗按批進行逐輛檢驗。
7.3.2 周期檢驗
a) 年產萬輛以上者,每季度抽檢一次,
b)年產萬輛以下者,每半年抽檢一次;
c)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7.3.3 鑑定檢驗
鑑定檢驗只有在新產品鑑定時進行。樣本數量:四輛整車。
7.4 檢驗項目和數量
7.4.1 出廠檢驗、周期檢驗和鑑定檢驗項目見表2,GB 1 77 61 - 19 99
表2  〖BHDFG4,FK4,K14,K9,K4。2,KF〗
項目
分類檢驗
項目
本標準條款
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出廠
檢驗周期
檢驗鑑定
檢驗
否決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最高車速 5.1.16.1.1×√√
制動性能 5.2.1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 5.2.26.2.2×√√
重要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整車重量 5.1.26.1.2×√√
腳踏行駛能力 5.1.36.1.3×√√
續行里程 5.1.46.1.4×√√
最大騎行噪聲 5.1.56.1.5×√√
電動機功率 5.1.76.1.7×√√
把立管力矩 5.2.3.26.2.3.2×√√
把立管靜負荷 5.2.3.36.2.3.3×√√
把橫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5.2.3.46.2.3.4×√√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5.2.3.56.2.3.5×√√
車輪靜負荷 5.2.4.16.2.4.1×√√
車輪夾緊力 5.2.4.26.2.4.2×√√
腳蹬間隙 5.2.56.2.5×√√
鞍座調節夾緊強度5.2.6.26.2.6.2×√√
絕緣性能 5.2.8.26.2.8.2×√√
蓄電池的標稱電壓 5.2.8.46.2.8.4×√√
制動斷電裝置 5.2.8.56.2.8.5×√√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5.2.8.66.2.8.6×√√
整車道路行駛要求 5.56.5×△√
一般項目
〖BHDG1*2,K14ZQ,K4*2。2,K4。2,KF〗
百公里電耗 5.1.66.1.6×√√
把立管安全線 5.2.3.16.2.3.1×√√
輪胎寬度 5.2.4.36.2.4.3×√√
鞍管安全線 5.2.6.16.2.6.1×√√
反射器和鳴號裝置 5.2.76.2.7×√√
電器裝置 5.2.8.16.2.8.1×√√
蓄電池密封性 5.2.8.36.2.8.3×√√
總體要求 5.3.16.3.1×√√
輪輞徑向、端面圓跳動量 5.3.26.3.2×√√
前、後輪輞與前叉、車架平、立叉兩邊間隙的相對偏差 5.3.36.3.3×√√
前、後輪中心面相對偏差 5.3.46.3.4×√√
整車外觀要求 5.46.4×√√
說明書的要求 5.66.6×√√
註:√為必須檢查的項目;△為按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為不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7.5.1 項目分類
本檢驗規則將所有的項目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具體劃分見表2,
7.5.2 出廠檢驗
根據表2的出廠檢驗項目,出廠產品均須達到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或按供需雙方契約規定。
7.5.3 型式檢驗
7.5.3.1 項目合格判定條件:須以受檢的樣本數全部合格方判定為項目合格。
7.5.3.2 型式檢驗的結果符合下列各條,則判為合格.
a) 否 決 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 要項 目應有十五項以上(包括十五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c) 一 般 項目應有九項以上(包括九項)達到本標準要求.
7.5-3.3 復驗條件
若按7. 5-3.2條被判為不合格的產品,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允許加倍抽檢一次。
a) 否決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
b) 重要項目出現五項以下(包括五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c)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累計出現八項以下(包括八項)未達到本標準要求.
復驗 產 品 的評判方法見7.5.3.2條。
GB 1 77 61 - 19 99
附錄A(標 準 的 附 錄 )電動腳踏車主要技術 . 橄 和 性 能 指 標 的 設 皿
Al 整車主要技術參數
A1. 1 外形尺寸:長x寬x高mm
Al.2 前後輪中心距mm
Al.3 整車質量(重量) kg
Al.4 載質量(重量) kg
Al.5 最高車速km/h
Al. 6 續行里程km
A2 蓄電池主要技術參數
A2.1 蓄電池類型
A2.2 容量Ah
A2.3 標稱電壓v
A3 電動機主要技術參擻
Al 1 電動機型式
A3.2 額定連續輸出功率w
A3.3 額定轉速r/min
A3.4 額定電壓v
A3.5 額定輸出轉矩N"m
A4 控制器和充電器的主要技術參數
A4.1 欠壓保護值v
A4.2 過流保護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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