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物價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現公布雲浮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費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所列統計數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一、基本內容,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情況,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情況,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本內容

2011年,我局依法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信息公開作為加強行風、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來抓,做到以公開樹形象、以公開增合力,有力地促進了價格工作的順利完成。
(一)組織機構和工作網路建設情況
設立市物價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進一步理順政務公開工作關係,設立了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日常工作由辦公室、價費科、檢查所等牽頭負責,形成職責分明、分工合理、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條例》的學習情況
把學習《條例》融入日常工作中,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是職責,是法定義務的理念,在工作中做到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的效果。同時廣泛宣傳,營造氛圍,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價格問題,作為信息公開的重點內容,拓寬人民民眾參與價格管理的渠道,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情況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認真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及時、完整地編寫數據,確保公開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2011年完成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中“價格調節基金”5篇,“新聞中心”4篇,“公告欄”3篇,“最新價格政策5篇。
(四)廣泛拓寬政務公開渠道
設立網上公告欄,暢通民生價格信息,便於公眾查閱政府有關價格公開目錄和信息。堅持新聞發言人制度,由一名副局長擔任新聞發言人,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外宣傳、承辦新聞發布相關事宜。召開新聞發布或政策提醒會,介紹價格部門運用價格槓桿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取消、降低和減免行政事業性和中介經營服務性收費檔案精神,通報教育、醫療等行業價費熱點問題整治情況,積極發揮輿論引導作用。
(五)暢通民眾表達訴求反映意見的渠道
建立互動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局長信箱、諮詢投訴、網上調查、便民服務等入口網站欄目,及時受理民眾投訴、舉報和諮詢,並制定有關制度予以保障。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

(一)採取的措施
在主動公開信息工作中,為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本局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上採用了政府網站開闢專欄等,並重點加強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的建設,形成統一受理、統一辦理、規範服務的工作流程,為公眾了解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共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暢通民生價格信息,通過價格信息網、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市場價格行情和相關商品價格監測情況。編印《價格手冊》,免費向廣大民眾發放。
(三)政府信息的公布數量
2011年度我局共列入公開目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7條,全文電子化達100%。在主動公開的信息中,價格調節基金5條,新聞中心4條,公告欄3條,最新價格政策5條。
(四)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情況
201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對局入口網站作了進一步最佳化,新增了“價格調節基金”專欄,突出物價部門“服務發展、科學發展、為民便民”的服務理念,努力打造政務信息公開全面、公眾參與渠道豐富、公共服務深度拓展的“陽光物價”平台。在信息公開方面專門開設了遊動字幕的“價格公告”專欄,方便民眾點擊,了解最新價格動態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2011年度,本局發生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0件。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情況

2011年度,本局發生的0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收取任何費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情況

2011年度,本局發生針對本部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複議0件,未發生行政訴訟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1以來,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信息公開的廣度深度有待進一步提升;二是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改進措施
繼續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圍繞價格中心工作,統籌管理、突出重點、切實提高價格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一是不斷充實和及時更新公開目錄與內容;二是大力推進價格政府網站及其他政務公開載體建設;三是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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