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營運客車管理規定

這是雲南省公路營運客車管理規定,發布日期是1992年4月20日,生效日期是1992年4月20日。發布文號雲政[1992]64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1992]64號
【發布日期】1992-04-20
【生效日期】1992-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公路營運客車管理規定
(雲政〔1992〕64號1992年4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路營運客車進站,由客運站、點的站務員辦理運輸業務,組織旅客乘車,是進一步提高客運服務質量,方便旅客,端正行業風氣的一項有效措施。全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政管理機構和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的單位、個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運政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營運客車進站報到簽證
第三條 凡在我省經營公路旅客運輸的班車及鄰省跨入我省經營的公路旅客運輸班車,都必須規定進入指定的客運站、點報到簽證,辦理運輸業務手續。
(一)在公路主幹線上營運的跨省、跨地(州、市)區的長途客運班車,按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指定的客運站、點進站報到。
(二)在公路主幹線以外營運的跨省、跨地(州、市)及地(州、市)內長途客運班車,由各地、州、市運政管理機構提出報到站、點,報經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批准確定。
(三)縣內公路客運班車及50公里以內的短途客運班車的報到站、點,由縣運政管理機構報地、州、市運政管理機構批准確定,並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各級運政管理機構指定站、點,必須考察站場設施的適應能力和方便旅客乘車等條件。
第五條 各運輸企業的自用站、點要向社會客運經營單位開放服務,各級運政管理機構要支持、協調、幫助搞好服務工作。
第三章 車站職責
第六條 車站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按省交通廳“規範化管理、標準化服務”的要求,文明服務,方便旅客。
第七條 各客運站、點要使用省交通廳統一的客票、路單、客車座次清單。
第八條 始發站客運調度必須按《汽車旅客運輸規則》規定簽注路單,並填明途中報到站、點。
第九條 途中停靠站、點的站務人員,要主動接待進站車輛,查對車輛裝載情況,檢查旅客持票乘車情況。
第十條 客運站、點要維持好車場秩序,積極宣傳和做好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工作,確保旅客運輸安全。
第十一條 有保修設施和人員的客運站、點要為進站車輛和過往車輛修理及拋錨救濟服務。
第十二條 客運站、點業務代辦費根據站務設施、服務內容,可在售票金額內提取代辦手續費。收費標準由省交通廳、省物價局另行行文下發執行。
客運站、點提取的代辦手續費應按一定比例用於添置服務設施等費用開支。
第四章 客運企業、車隊職責
第十三條 公路客運企業、車隊要加強對行車人員的思想教育,積極配合車站執行車進站、站管車制度。
第十四條 客運班車在運行中,行車人員必須按指定的沿途站、點報到簽證,主動接受管理人員簽證或查驗。
第十五條 客運企業、車隊統計員要配合搞好車進站、報到簽證工作。
第五章 稽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在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的組織領導下,由省、地、縣運政管理機構抽調政治思想好、熟悉業務、工作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原則性強的同志和運輸企業監察人員積極配合,在轄區內履行職責和實施稽查。
第十七條 稽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做到儀容整潔、文明禮貌、出示稽查證件。
第十八條 稽查人員在進行稽查中,發現駕駛員和乘務員有收錢不給票、少給票或給廢票的,要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各運輸企業、客運站、點要在明顯位置設立舉報箱,各級運政管理機構設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廣大民眾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運輸企業要建立乘客代表跟蹤監督制度。車站在出售客票時,可有選擇地指定乘客代表發給貼有郵票的徵求意見信卡,由旅客在旅途中實施監督,填寫後寄回車屬單位。
第六章 處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公路營運客車,每發生一車次不進站報到,由運政管理機構向該運輸企業發出黃牌警告通知;同一班次發生兩車次不進站報到,由運政管理機構按管理許可權給予暫時停止該班次營運;一年內發生三次暫時停止營運即取消該班次吊銷線路牌。
第二十二條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同一線路同一班次的客運班車駕駛員和乘務員有貪污行為三次以上,由運政管理機構按管理許可權暫時停止車屬單位該線路班次營運;發生三次暫時停止營運即取消該班次吊銷線路牌。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路運輸稽查幹部和企業監察人員,在執行稽查任務時,有營私舞弊,執法犯法者,由主管部門從嚴查處。觸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客運經營單位或客運站、點執行本規定較好的,每年由車輛所在地運政管理機構從運管費收入中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營運客車在公路上文明經營,安全行駛,信譽好的企業,在申報線路班次審批時,運政管理機構應優先審批。
第二十六條 人民民眾對在運輸經營中貪污票款、運費的駕駛員或站務員進行舉報,經查實追回款額後,企業可從追回款額中,提取5-20%的金額獎勵舉報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具體實施細則,由雲南省交通廳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頒發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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