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白藥股權案

雲南白藥股權案是2009年9月,雲南紅塔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定》,雙方約定陳發樹以33.54元/股的價格,購買雲南紅塔手中的6581.39萬股雲南白藥股份,股權轉讓總價超過22億。,2012年1月17日 中國菸草總公司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至此,在等待超過800天后,陳發樹的雲南白藥股權轉讓契約被正式拒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白藥股權案
  • 內容一:背景
  • 內容二:損害賠償原則
  • 內容三:一審
  • 時間:2009年9月
  • 人物:雲南紅塔與陳發樹
背景,損害賠償原則,一審,表態,

背景

2009年9月,雲南紅塔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定》,雙方約定陳發樹以33.54元/股的價格,購買雲南紅塔手中的6581.39萬股雲南白藥股份,股權轉讓總價超過22億。
雲南白藥股權案
2012年1月17日 中國菸草總公司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至此,在等待超過800天后,陳發樹的雲南白藥股權轉讓契約被正式拒絕。

損害賠償原則

契約的中止有兩種:一是合理中止,即契約雙方均履行了契約所規定的義務,雙方獲得了可期待的利益,從而結束了契約;一是不合理中止,即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義務而中止契約。不合理終止契約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對違約一方實施損害賠償原則。
雲南白藥股權案
損害賠償包括:第一,期待利益,即所有當事人從契約中期待的收益;第二,返還利益,即已轉移於對方當事人而須追還的利益;第三,信賴利益,即對任何損失的補償。
違約是履行契約失敗的根本表現,它造成了雙重代價:一是物質代價,它使對方蒙受了損失;二是道德代價,它導致良心譴責和輿論批判。儘管違約可能使違約方獲得大於對方從契約中所期待的利益,否則他將無法從違約及支付賠償金中獲得好處,但它所造成的代價是不可否認的,它既違背誠信義務原則,又違背無償執行義務原則。違約的損害賠償是合理解決這種代價的法律形式,它以外在的強制補充了誠實守信原則的不足。
違約並不是交易活動中的本質方面,契約的本質在於合作,並通過合作獲得可期待的收益。成功的交易活動,自始至終貫穿著誠實守信原則。

一審

“雲南白藥股權糾紛”案於2012年12月28日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審判法院除了確認《股份轉讓協定》合法有效外,原告方陳發樹的其它請求均被駁回。
雲南白藥股權案
唐駿十分鐘看完契約就讓陳發樹簽字 有失謹慎
2009年本著“回歸主業”願望的雲南紅塔,將其持有的6581.39萬股雲南白藥股權轉讓。陳發樹按契約,將22.08億股權轉讓款全部支付給雲南紅塔。
當時出任新華都集團總裁不久的唐駿高調宣稱:“整個收購過程,我們只跟紅塔方面見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鐘時間讀了一下股權轉讓協定,覺得沒有問題,就讓陳總簽字了。”此後新華都卻陷入了漫長等待,相關股權交割轉讓協定一直處於等待報請批准狀態。直到陳發樹購買的雲南白藥股權都還沒到手,22億交易款也還沒拿回來。
警示:中國民營企業家與國企打交道時得謹慎
作為有豐富資本運作經驗的企業家,陳發樹在這次收購中對交易情況過於樂觀,有失謹慎,職業經理人唐駿花十分鐘看了契約就跟老闆說沒問題,可以簽字。這筆超過20億元的股權交易甚至連律師都沒有請,自然也沒有律師對契約進行審核,結果陳發樹陷入巨額股權官司,進退維谷。
股份轉讓協定中的附加條件顯示:轉讓協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股權轉讓中隱藏的附加條件居然有如此大的隱患,這讓陳發樹始料未及。
這件事情對於所有中國民營企業家都是一個警示,在做生意的時,尤其是與國企做生意的時候,對交易情況得慎之又慎,不能輕率對待。

表態

一審法院承認契約有效 陳發樹二審勝訴希望仍存
由於一審法院確認了《股份轉讓協定》合法有效,所以陳發樹和雲南紅塔雙方實際上對於契約的有效性並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雙方沒有能夠實現股權交割的責任歸屬到底在誰。
雲南白藥股權案
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李慶對騰訊財經表示,“陳發樹之所以決定還要抗訴,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他還是相信司法公正的,要不然就沒有必要再去,他的成本很高,除了1700萬元的訴訟費以外,20多個億放在那,只有活期存款利息,機會成本的損失非常巨大。”
在原告陳發樹方面看來,雲南紅塔的上級單位中國菸草總公司在這一契約的履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其對待此次股權轉讓前後態度完全不同。
中煙曾經要求要求菸草行業回歸主業 同意雲南紅塔有償轉讓
2009年1月4日,中國菸草總公司同意雲南紅塔有償轉讓其所持有的雲南白藥無限售條件的流通國有法人股份6581.3912萬股。
雲南紅塔在隨後發出的轉讓公告中表示,股權轉讓目的是根據國家菸草局對菸草行業提出的回歸主業的政策要求。
股權轉讓之後雲南白藥股價大幅上漲 中煙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2012年1月17日,中國菸草總公司正式批覆,不同意雲南白藥股份轉讓給陳發樹,並明確表示“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在相關股權交割轉讓協定等待報請批准的幾年時間內,雲南白藥股票大幅上漲,市值一度曾高達60多億,目前也仍有40多億元的價值。
國企賴賬 民企遭殃
中煙為何原先同意交易後來又拒絕交易,除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個理由之外,沒有更多的解釋。紅塔、中煙等相關企業應該主動將契約履行情況告訴陳發樹,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契約說清情況,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相關國企收了22億交易款之後,一直保持沉默。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包括國企和民企在內的所有契約當事人都應該誠實守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等多位國內知名學者認為,在此案中,紅塔、中煙等國企利用自身特權隨意拒絕履行契約,不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不利於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也不利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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