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救濟制度

離婚法律救濟制度

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或者是為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法律救濟制度
  • 概念:為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 包括:經濟幫助請求權、經濟補償請求權
  •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
離婚救濟方式
根據我國修正後的婚姻法,離婚救濟方式包括經濟幫助請求權、經濟補償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為一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定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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