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為加強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庫管理,維護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確保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規定》。該《規定》於2011年12月29日由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陽府辦〔2011〕38號印發。《規定》分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經營管理、道路停車場管理、附則6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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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陽府辦〔2011〕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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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庫管理,維護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確保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陽江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陽江市市區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指的陽江市市區範圍包括江城區、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
第三條 停車場庫是指除客貨運站場、公共運輸站場外,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停車場庫分為公共停車場庫,配建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一)公共停車場庫,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獨立選址的或通過臨時占用閒置土地設定的停車場。
(二)配建停車場庫,是指建設項目規劃配套建設的,供車輛停放的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臨時設定的,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的編制、建設項目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制定及規劃方案的審核;當地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各類停車場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設行為監督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職責範圍內公共停車場庫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市財政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作。海陵島和高新區應當明確公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並負責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停車場庫車輛行駛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辦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庫實施監督管理。
海陵島和高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停車場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庫的資金投入。鼓勵並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公共停車場庫公益建設,建立公共停車場庫公益建設融資機制;鼓勵並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停車場庫,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獲得收益。市政府應當對獨立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海陵島和高新區應當對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停車場庫規劃和建設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套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並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逐步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准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市城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編制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調整後,應當及時調整停車場庫專項規劃。
批准的停車場庫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法定程式重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當地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將職責範圍內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海陵島和高新區經其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停車場庫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陽江市停車場庫的規劃設計標準。
陽江市停車場庫規劃設計標準應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陽江市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當地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停車場庫設計方案時,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徵求公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獨立的地下停車場庫設計方案還應當徵求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停車場庫規劃設計標準設定配建停車場庫:
(一)各類行政事業性機關單位辦公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醫院、旅遊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築;
(二)規劃和建設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旅館、飯店、商店、商場、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和商業街區;
(三)規劃和建設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及住宅小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在已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半地下層或一層地下層停車場庫且地面停車位占全部停車位比例達到10%的,但配建停車場庫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住房規劃建設局批准,可以適當減少配建停車位,但減少部分停車位應就近補建。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已有配建停車場庫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增建補足停車位。
無法就近補建停車位且同意交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的建設項目,應當按未補足停車位的數量交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並納入市財政統一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市物價、市財政等部門根據公共停車位建設成本,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在按上述程式核定前確定為6.5萬元/標準車位。
當地公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收繳工作;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由各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庫公益建設;利用公共停車場庫公益基金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應實施非營利性管理。
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可適當減免,減免標準由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場庫達不到規劃設計標準的,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的,各級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規劃設計方案或建築設計方案。
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改變性質後的配建停車場庫未按規定標準補足車位的,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公益基金的,不得隨意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投資專項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的,土地權屬為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且屬非營利性的,可以按規定免繳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並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申請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權屬確權為非政府或非政府職能部門且具有經營性質的,應依法採用有償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四條 應當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各級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各類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鼓勵優先採用地下、半地下停車場庫形式,並鼓勵依法建設“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庫,配建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配建停車場庫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也可以由其他投資者建設。
配建停車場庫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建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並按《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009)的規定設定明顯標誌和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第十七條 配建停車場庫竣工後應當組織綜合驗收,並結合配建停車場庫的性質和用途組織參加綜合驗收的部門和單位。
停車場庫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停車場庫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的圖紙,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十九條 按規劃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範圍。
本規定實施前已擅自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範圍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以內自行改正並恢復使用。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開辦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併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停車場庫的經營權可以有償轉讓,產權可以出售。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審批手續,按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管理費。
公共停車場庫可根據所在區域或路段等級實行級差收費和計時收費。
市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實施非營利性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並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統一佩戴標誌上崗。
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開管理制度、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和營業執照;
(二)負責進出車輛查驗、登記;
(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四)負責場內停放車輛的安全;
(五)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在場內停放;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保持停車場環境整潔,秩序良好。
第二十四條 配建停車場庫對外經營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按規定驗收合格後,再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配建停車場庫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管理。
第五章 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停車場管理按照《陽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放車輛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海陵島和高新區道路停車場管理參照《陽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放車輛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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