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

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

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會成立於2011年6月1日,是由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分會、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少兒神經醫師協會共同發起,為援助貧困家庭的特殊病患兒童而設立的非公募性公益醫療幫困專項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
  • 成立時間:2011年6月1日
  • 屬於:非公募性公益醫療
  • 分類:組織機構
概況,成立背景,基金用途,援助內容,援助流程,申請須知,舉辦活動,執行機構,章程摘要,

概況

“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是國內提供專家、技術和資金“三位一體”援助的兒童健康類專項公益基金,該基金以幫助特殊病患兒童“恢復健康,快樂成長”為宗旨,致力於在全國範圍內通過實施兒童健康知識普及、疾病篩查、特困診療援助等公益活動,讓更多患兒得到及時有效、科學精準的診斷治療,同時對特困病患兒童提供必要的愛心援助。

成立背景

2010年,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一項調查顯示,多動症、抽動症、自閉症等兒童神經系統疾病發病率日趨升高,僅在中國,兒童神經系統疾病患病兒童人數已達四千餘萬人。由於社會對此類疾病認識不足,加之國內各地區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導致該類疾病的就診率不足15%。在此背景下,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會的成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基金用途

1、用於對家庭貧困的特色病患兒童提供醫療援助;
2、用於開展關愛兒童健康的公益活動。

援助內容

  1. 醫療援助項目是為多動症、抽動症、自閉症等兒童神經系統疾病特困兒童提供醫療援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讓其走出疾病陰影,快樂成長。包括:
1、邀請國內知名兒科專家開展兒童神經系統疾病全國巡診公益活動;
2、面向全國範圍內提供兒童神經系統疾病公益普查援助;
3、提供兒童神經系統疾病患兒診斷、治療的資金援助;
4、邀請海內外兒童神經系統疾病專家開展疾病健康知識講座。

援助流程

1、援助對象:3——18周歲兒童神經系統疾病患兒。
2、患兒來源:
1)舉辦兒童神經系統疾病普查活動;
2)基金會定點執行醫院,提供需要援助患兒信息;
3)患兒監護人,向基金會申請。
3、患兒援助流程:
1)提交申請——填寫“陽光天使愛心基金援助申請表”。
2)基金會審核——審核特困患兒家庭實際情況(包括:貧困證明、家庭照片、向擔保人了解患兒家庭情況等);基金會向定點執行醫院了解患兒病情、治療方案和費用情況。
3)審核通過——情況屬實,基金會批准援助。
4)安排患兒入院治療——基金會告知醫院和患兒監護人,醫院安排入院、治療等事項。
5)患兒治療探訪——治療階段中,基金會派專人到院看望患兒、拍照,向醫院了解患兒現階段病情。
6)患兒結束治療——患兒結束治療後,醫院提供正式****和治療費用明細等資料。
7)患兒回訪——基金會會在患兒結束治療後三個月進行回訪,了解患兒恢復情況。

申請須知

1)陽光天使愛心基金援助申請表由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執委會和陽光天使萬里行定點執行醫院共同製作,解釋權歸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執委會;
2)申請援助的患兒須已由陽光天使萬里行定點執行醫院確診為援助對象中規定的特殊兒童疑難症病種類;
3)該項目救助對象為3—18歲、 具有中國國籍的特殊疑難症兒童;
4)申請人必須為患兒的法定監護人,申請人對其提交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5)本登記表的遞交並不代表已經獲準得到疾病救助;
6)對申報資料中出現的虛假、偽造或隱瞞等行為,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執委會將追索其所獲得的全部疾病援助;
7)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資格:
(1)經審查,出現的虛假、偽造或隱瞞等行為者;
(2)由非本人或非法定監護人代報申請的;
(3)其他不屬於本項目援助範圍的情形。
8)所有得到治療費用援助的申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為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會及相關定點執行醫院提供必要的有關患兒的反饋信息;
9)所有得到治療費用援助的申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配合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會及相關定點執行醫院用於公益目的宣傳和採訪活動,並同意使用照片、錄像等資料。

舉辦活動

陽光天使萬里行活動
2014第三屆陽光天使萬里行活動,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將向全國11個承辦點參與活動的多動症抽動症等兒童神經系統疾病患兒家庭提供500萬元醫療援助基金。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最高可獲得10000元援助基金。

執行機構

上海虹橋醫院(上海市閔行區虹梅路2181號)
成都軍區空軍機關醫院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新南路87號附1號)
廣州後勤醫院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43號)
太原鐵三局中心醫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鄔城東街2號)
陝西冶金醫院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西影路30號千戶村)
成都市錦江區第二人民醫院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向陽街38號-青石橋海鮮市場附近)
鄭州軍大醫院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建設東路24號)
重慶建設醫院 (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龍騰大道6號)
深圳軍科醫院 (深圳市福田區福星路-福星大廈對面)
武警上海浦東醫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雲台路265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一一醫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45號)
遼寧省兒童發育行為防治研究中心 (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9號)
貴州武警總隊醫院 (貴州省貴陽市見龍洞路34號)
長沙消防專科醫院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芙蓉北路二段178號)
吉林省公安廳消防局醫院 (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永安街5號)

章程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幫助疾患兒童恢復健康,快樂成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500萬元,來源於個人和企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特殊病患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注特殊病患兒童的各項救助工作 ;
(四)對本基金會的發展有所幫助、有所貢獻者。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錄入基金會管理檔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基金會的社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六)完成基金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七)重大的活動計畫;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為特殊病患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健康狀況。
(二)開展業務範圍內公益活動所必需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動用資金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投資活動;
(二)一次性接受捐贈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募捐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援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援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援助方式、援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援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援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援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2]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援助與本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相近的公益組織,繼續用於公益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載入基金會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3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陽光天使兒童慈善基金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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