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良縣公安局

陸良縣公安局

陸良縣下屬職能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良縣公安局
  • 地點:陸良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3個
主要職責,局領導分工,內設機構及職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研究部署全縣公安工作。
2.掌握、分析及預測全縣社會治安情況,為縣委、縣政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
3.負責對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事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涉稅案件的偵察,承辦禁毒工作;負責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保護工作、查處依靠信息網路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紀檢政治工作、制度建設、民警培訓和隊伍建設;協調查處跨區域重大案件,組織全縣重大行動,處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騷亂和重大治安事故。
4.負責全縣治安巡查和防範工作,依法管理城鄉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組織實施對來我縣視察、訪問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7.負責看守所、 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8.依法管理縣內道路和公路交通,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負責車輛、駕駛員管理及車輛檢驗、駕駛員考試、辦理證照工作。
9.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及公安外事工作。
10.負責全縣公安法制工作 ,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11.負責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及撲救工作。
12.負責全縣公安幹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設、民警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和審計工作。
13.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計畫財務、裝備、生活服務等公安後勤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14.負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局領導分工

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吳劍航同志負責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指揮中心;
局黨委副書記、政委張繼承同志主抓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分管政工監督室、法制室、馬街派出所;
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姜啟同志分管治安管理大隊、消防大隊、森林警察大隊、板橋派出所、芳華派出所、機場派出所,聯繫保全公司;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武靜同志分管禁毒大隊、三岔河派出所、大莫古派出所、小百戶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祝英同志分管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召夸派出所、沙林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政委田常劍同志主抓全局紀律檢查工作,分管國內安全保衛大隊、農場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萬榮同志分管刑事偵查大隊,抽調參加全縣信訪突出問題處置工作組。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高建啟同志分管警務保障室、特警大隊;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吳波同志主抓交通警察大隊工作,分管活水派出所、龍海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朱贊馳同志主抓中樞派出所工作。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袁凱同志分管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看守所、拘留所,聯繫武警中隊;
局黨委委員梁長慶同志主抓刑事偵查大隊工作;
局黨委委員王興平同志主抓政工監督室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能

1、綜合管理機構
(1)政工監督室
職能:負責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負責工、青、婦、老乾等群團組織工作。
(2)法制室
職能:負責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3)警務保障室
職能: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警察協會和後勤服務工作。
2、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
職能: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職能:負責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
(3)刑事偵查大隊
職能: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4)交通警察大隊
職能:負責交通管理工作;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5)治安管理大隊
職能: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職能:負責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7)禁毒大隊
職能:負責禁毒偵查工作;依法對社會上吸毒違法活動進行治理;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職能: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公安科技、信通等工作。
派出所職能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實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人員);
(3)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依許可權履行消防監督職能,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5)依法監督指導轄區內單位保衛組織和民眾開展治安防範;
(6)偵破轄區內發生的派出所有能力承擔的刑事案件;
(7)通過日常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發現和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偵查部門破案,抓獲現行犯罪嫌疑人和抓捕在逃人員;
(8)查處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9)協助做好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
(10)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治安服務。
監管場所
1、看守所
職能:負責場所的建設規劃、物資、裝備的配置,看守所羈押人員的教育管理、勞動改造工作,確保監所安全,掌握羈押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範工作;承擔重要案犯羈押工作。
2、拘留所
職能:負責場所的建設規劃、物資、裝備的配置,被拘留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確保監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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