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惠(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

陳淑惠(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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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惠,女,回族,1963年5月生,寧夏銀川人,1982年3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寧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9年5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陳淑惠受賄500餘萬元獲刑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淑惠
  • 國籍:中國
  • 民族:回族
  • 出生地:寧夏銀川
  •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03月—1983年10月,銀川市郊區永固鄉幹部;
1983年10月—1986年08月,銀川市郊區永固鄉副鄉長;
1986年08月—1988年07月,寧夏黨校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1988年07月—1997年12月,銀川市郊區大新鄉黨委副書記;
1997年12月—2001年03月,銀川市郊區城鄉衛生管理局局長、城管辦主任;
2001年03月—2001年12月,銀川市郊區興涇鎮黨工委書記;
2001年12月—2007年09月,銀川市郊區,金鳳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2003年09月——2006年07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年09月—2007年10月,銀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07年10月—2008年05月,銀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8年05月—2008年12月,銀川市興慶區代理區長;
2008年12月—2009年11月,銀川市興慶區區長;
2009年11月—2010年01月,靈武市代理市長;
2010年01月—2012年05月,靈武市市長;
2012年05月—2015年08月,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寧夏靈武羊絨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副廳級)、靈武市市長;
2015年09月—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廳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1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廳長、黨組成員陳淑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陳淑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淑惠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淑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廉潔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寧夏回族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淑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副廳長陳淑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淑惠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副廳長陳淑惠(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淑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淑惠利用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區長,靈武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9年4月18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陳淑惠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淑惠在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區長,靈武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96.6608萬元、儲值人民幣50萬元銀行卡一張、英鎊2萬元、美元3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19年5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陳淑惠受賄一案公開宣判,陳淑惠受賄500餘萬元獲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淑惠在擔任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區長,靈武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46萬餘元、英鎊2萬元、美元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淑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淑惠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陳淑惠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贓158萬元,案發後積極退繳剩餘全部贓款。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期間,陳淑惠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應當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被告人陳淑惠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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