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保外就醫案

陳水扁保外就醫案

陳水扁入獄服刑逾6年,2014年6月10日委託律師首度申請保外就醫,但台灣當局“法務部”認為他的病況不符保外醫治規定,因此駁回。

2015年1月5日,台“矯正署”開會審核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批准陳水扁保外就醫,陳水扁預計下午可離開監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
  • 時間:2014年6月10日
  • 拒絕:不符保外醫治規定
  • 批准時間:2015年1月5日
案件過程,駁回請求,同意申請,

案件過程

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就保外就醫案件,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台灣高院2014年12月11日分案,12日下午裁定“聲明異議駁回”。陳水扁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台北法院認定非管轄案件而駁回,陳水扁因此向台北法院提起抗告,並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羅瑩雪2014年12月8日曾建議阿扁可向高院抗告、聲明異議或重新申請,扁事後即“三管齊下”爭取,但前天才聲明異議,昨就被駁回,雖可抗訴,實益不大。高院指出,“監獄行刑法”有關保外醫治,屬刑罰如何執行,不是刑訴法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刑之執行性質;保外醫治的審查和準否屬行政處分,有關監獄行刑的爭議及救濟,依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法務部門認為,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矯正機關處分的司法救濟,究竟應實行政或刑事訴訟並無定論,且大法官解釋亦未指明矯正機關處分一律由行政法院審理。
扁保外就醫的個案處理,參考已送“立法院”審議的“羈押法”修正草案、“法務部”研修中“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規定;司法院都同意對於矯正機關處分不服者,采刑事訴訟救濟的途徑,“法務部”說法並非無依據。

駁回請求

台北地院2014年12月12日駁回扁保外就醫裁定中,僅指稱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尋求刑事救濟”,也未指只能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法務部門未誤導陳水扁。高等法院2014年12月12日以“保外醫治的準駁”屬“法務部”行政處分,裁定駁回,指阿應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等同打臉“法務部”。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建議錯誤,羅瑩雪回擊,“我沒建議他向哪個法院聲請”,是建議扁向“正確法院”聲明,而高院認定是行政法院。

同意申請

2015年1月5日,台“矯正署”開會審核,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批准陳水扁保外就醫,陳水扁預計下午可離開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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