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物流學會

陝西省物流學會

陝西省物流學會是經中共陝西省委宣傳部、陝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陝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物流學會
  • 組織機構:產學研基地管理中心
  • 理念:產、政、學、研”
  • 學會宗旨:挖掘整合各方資源
學會簡介,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陝西省物流學會是經中共陝西省委宣傳部、陝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陝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學會是由在陝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物流園區(中心)、物流企業等單位及從事物流管理、研究、教學和服務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專業性,集“產、政、學、研”為一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旨在挖掘整合各方資源,開展物流學理論的研究與交流;將物流基本理論和物流實務有效結合,推廣物流新技術、新標準,引導物流產業健康發展;為政府決策服務,為企業升級服務,為社會培養人才服務,構建和壯大陝西現代物流產業體系,為促進陝西乃至西部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專家(顧問)委員會
產學研基地管理中心
秘書處辦公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定為陝西省物流學會,英文名稱為ShaanxiLogisticsSociety(縮寫SLS)。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在陝的高等院校教學研究機構、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物流園區(中心)、物流企業(含運輸、倉儲、配送加工包裝、商貿流通、電子商務、郵政快遞、信息諮詢服務、技術研發)等單位及從事物流管理、研究、教學和服務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專業性,集“產、政、學、研”為一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整合各方資源,推廣物流新技術、新標準、引導物流產業健康發展;為企業升級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培養人才服務。圍繞推動科學發展,富裕三秦百姓、建設西部強省的目標,
第四條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的地址在西安市高新路67號含光佳苑A座二層,郵編:71007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主要業務是發揮專業性、學術性組織的優勢,進行智力開發,開展物流理論、政策導向、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研究,構建政府與物流企業和教育研究部門的紐帶,履行溝通、協調和引領職能,促進陝西省現代物流產業的健康發展。
(一)理論研究、政策建議、調研論證
按照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探索適合中國和本省的現代物流管理模式;開展物流產業發展及現代物流經營管理理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物流業發展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發揮“思想庫”、“智囊團”的作用;接受政府領導的指示及職能部門委託,參與調研及重大項目的研究、論證、評估等工作。
(二)宣講法規、擬定規劃及標準、引領貫徹執行
宣傳、講解國家促進物流發展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法規,協助當地政府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及發展規劃,引領物流企業學習貫徹。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參與物流業有關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協助政府對行業進行規範管理,開展企業標準等級評定等。
(三)合作交流、出版內刊
通過舉辦學術交流會、報告會等形式,加強與其他相關專業學會的溝通與協作;適應國內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與國際物流行業接軌,組織開展與新亞歐大陸橋物流聯盟、西三角經濟區、關中-天水經濟帶等國內和國外有關學術(經濟)組織、物流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促進會員單位對外經濟合作交流。
蒐集國內外物流資訊、整理、分析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編輯、出版內部刊物,為社會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信息諮詢服務。
(四)聯繫實際、諮詢服務、教育培訓
理論聯繫實際,研究貼近生活。搞好市場分析,做好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物流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發展戰略、總體策劃、資產重組、兼併上市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物流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提高中高級管理人員的總體水平。同時協助用人單位做好高級物流人才的引進和初級人員的推薦就業及崗前培訓工作。
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險顧問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其他依法並符合本學會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物流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單位會員包括物流服務企業,工業、商業、外貿、建築、農業等套用物流的企業,物流科研、設計、諮詢、教育單位。單位會員還包括各類物流管理單位和中介社會團體。
2、個人會員包括從事物流理論研究並取得一定成就的專家、學者以及專門從事物流工作的企業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由會員介紹,或由單位推薦。
(二)單位會員
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或單位向學會提出申請。
(三)會員核准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學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優先享受學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和支持學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學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學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學會活動或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學會其他重要工作。
(七)審議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邀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專家;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最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設定若干職能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會員)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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