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

《陝西省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是1985年9月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85年9月2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9-02
【生效日期】1985-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辦法
(1985年9月2日)
第一條凡國營、集體、個體公路客運經營者,均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保險有效期自旅客驗票進站或中途下車(含到站補票者)後開始,到達旅程終點出站(或中途下車)為止。
第三條旅客所乘的汽車,中途因事故停駛而改乘客運經營者指定的其他車輛者,在繼續旅程中保險仍然有效。
第四條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責任於離站時即告失效。但經客運經營者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從旅客重新驗票進站後,保險效力即行恢復。
第五條付給旅客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全票旅客半票兒童每人最高為人民幣三千元,免票兒童每人最高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免票或無票旅客發生傷亡時,不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旅客的保險費已包括在票價內。不另給據。公路客運經營者每月按票價的百分之二向保險公司繳付一次保險費。
第七條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需要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付給醫藥費用、住院費(按普通病房計)、住院一伙食費(以醫院普通一伙食為限)等費用,其數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全數。因特殊情況,其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受傷旅客的直系親屬從外地前來探望的旅費、食宿費一般可在保險金中支付,但探望日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天,超過部分不予承擔。如果傷勢嚴重,醫院認為需要專人照顧者,可酌情處理。
第八條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身體某部分喪失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規定辦理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二、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且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四、身體的一部分喪失機能,經治療後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根據醫院治療終結後的診斷證明,並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按其喪失機能程度,酌給一部分保險金。
第九條由於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傷害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責任:
一、疾病、自殺、畏罪潛逃、毆鬥或其它犯罪行為;
二、扒車、跳車、戲耍、頭伸窗外或其它嚴重違犯乘車規則的行為;
三、戰爭或其它軍事行動;
四、有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欺詐行為;
五、旅客受傷後在治療中不聽從醫生指導,不遵守醫院制度,或未經醫生許可私自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到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時,公路客運經營者應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致殘、致傷者,應由客運經營者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及交通監理、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檔案,由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證明確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公證機關提供的證明,並由客運經營者簽證,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第十四條申請領取保險金,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的兩年內辦理,過期喪失申請的權利。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一般應在接到申請的十五日內辦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數額發生爭執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通過法院仲裁。
第十七條本條例從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實施。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五日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陝西省公路汽車、內河航運、民用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辦法》中的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部分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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