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制定的方案。

出台背景,方案通知,正式發布,方案全文,主要內容,方案解讀,

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降低社保費率、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工作。2015年以來先後5次降低或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涉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預計,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現行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執行期滿,共可減輕企業社保繳費負擔近5000億元。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出現一系列新形勢新情況,企業對進一步降低社保費率的呼聲較強,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新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11月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根據實際情況,降低社保繳費名義費率,穩定繳費方式,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對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提出明確要求。李克強總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費率問題,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各地可將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四部門在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方案》,經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由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4月3日,韓正副總理、胡春華副總理出席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會議,對實施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求把降低社保費率的好事辦實、把實事辦好。

方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4月1日

正式發布

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支付。

方案全文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保制度,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各省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各省要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
加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至3.5%,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國務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主要內容

《方案》明確,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目前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時,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方案》提出,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一定範圍內自願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要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2019年提高至3.5%,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
《方案》強調,要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各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徵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要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方案解讀

問:《方案》的總體考慮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方案》的總體考慮是,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綜合施策,確保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方案》共分八個部分,具體包括:一是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現行的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到期後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將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指標,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一定範圍內自願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四是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五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今年調劑比例提高至3.5%。六是穩步推進社保費徵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各險種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七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在國務院層面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由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八是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方案》實施到位後,預計2019年全年可減輕社保繳費負擔3000多億元。
問:《方案》提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可降至16%,這項措施會有什麼效果?
答: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企業繳費比例不統一,高的省份20%,多數省份階段性降至19%,還有個別省份14%左右。單位繳費比例總體較高,有一定下調空間;且地區之間差異大,不同地區企業繳費負擔不同,競爭不公平,也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發展。
根據《方案》,各省單位繳費比例可降至16%,一是單位繳費比例最多可降低4個百分點,不設條件,也不是階段性政策,而是長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強,減負效果明顯,彰顯了中央減輕企業社保繳費負擔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二是各地降費率後,全國費率差異縮小,有利於均衡企業繳費負擔,促進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也有利於全國費率逐步統一,促進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三是降低費率後,參保繳費“門檻”下降,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積極性,將更多的職工納入到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來,形成企業發展與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
問:各省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情況不一,有的省份基金支大於收,如何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答:根據《方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省份,都可將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到16%。具體降低比例由各省提出,與目前省級政府承擔確保養老金髮放的主體責任是一致的。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分布的確存在著一定的結構性問題。受制度撫養比不同等因素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存在地區差異,各省份降費率面臨的壓力不同。一般來說,撫養比高的地區,基金結餘情況較為樂觀,降費率面臨的困難較小;而撫養比低的地區,基金收支平衡壓力較大,降費率面臨著一定的現實困難,對此,中央將通過繼續加大財政補助力度、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等措施給予支持,幫助這些地區降費率後能夠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促進企業發展與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良性循環。
問:《方案》提出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期限,是如何考慮的?
答:2015年3月,國務院決定失業保險總費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國務院決定由2%階段性降至1%-1.5%;2017年1月,國務院決定總費率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國務院決定實施1%費率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19年4月30日。2015年至2018年,通過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失業保險基金共減收約3000億元。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備付能力較強,有條件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各地可以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為企業減負的同時,可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方案》明確繼續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我國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與單位浮動相結合的費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關於“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在總體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水平的基礎上,調整完善了原有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基準費率由原來的按三類風險行業劃分細化為八類。為降低單位社保繳費成本,2018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規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社保繳費成本,國務院決定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政策執行期限延長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問:《方案》對繳費基數政策也進行了調整,與之前政策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繳費基數也是影響企業和個人社保繳費負擔的重要參數。根據《方案》,繳費基數政策也要進行調整:一是明確將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指標。二是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範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主要考慮,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比原政策規定的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能夠更合理地反映參保人員實際平均工資水平,以此來核定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工資水平較低的職工繳費基數可相應降低,繳費負擔減輕。部分企業,特別是部分小微企業或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少職工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繳費,企業繳費負擔也可進一步減輕,能更多受益。舉個例子,假設某地區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000元,則原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為3600元,如某職工月工資水平為3000元,需按繳費基數下限3600元計算繳費金額;計算口徑調整後,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000元,則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相應降低到3000元,該職工就可按3000元計算繳費金額,前後對比,月繳費基數減少600元,個人繳費比例8%,月繳費負擔相應減輕48元,如其所在企業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單位繳費基數,則企業每月繳費基數也相應減少600元,繳費負擔可進一步減輕。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政策調整後,不僅平均工資口徑調整、標準降低,選擇範圍也變大,選擇低基數的可以進一步減輕繳費負擔,收入較高的人員也可以選擇較高的繳費基數,來提高自己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為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可從6000元改為以3000元下限繳費,則月繳費基數減少3000元,按20%比例繳費,月繳費負擔相應減輕600元。
問:目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方案》對此有何要求?
答:社會保險基金的集中統籌調劑使用是發揮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功能的核心,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基金統籌層次越高,越有利於分散風險,增強基金保障能力。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初步建立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各地進展不平衡,部分省份已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大部分省份實行的是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基金統籌共濟作用發揮還不充分。另外,個別省份還存在省內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等問題,需要逐步統一規範。
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快推進省級統籌工作高度重視,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都對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出要求。加快推進省級統籌是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為此,《方案》要求各省份要加快推進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好堅實基礎。
問: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有什麼進展?《方案》對今年的基金中央調劑工作有何安排?
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2018年7月1日起建立實施。去年調劑比例為3%,半年中央調劑基金總規模2400多億元,7個東部省份淨上解資金610億元,22箇中西部和老工業基地省份受益,對均衡地區之間養老保險基負擔發揮積極作用。《方案》明確2019年基金中央調劑比例將提高到3.5%,預計全年基金調劑規模約為6000多億元,受益省份受益額將達到1600億元左右,調劑力度比2018年明顯加大,將進一步均衡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為實施降低社保費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問:《方案》實施後,社保費徵收工作將如何開展?
答:根據《方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即,原由社保徵收的繼續由社保徵收,原由稅務徵收的繼續由稅務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至稅務部門。
問: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後,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是否會受到影響?
答: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在有效減輕企業社保繳費負擔的同時,確實會減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壓力,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整體收大於支,滾存結餘不斷增加,總體上不會造成養老金支付風險,不會影響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最新年報統計,2018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3.7萬億元,支出3.2萬億元,2018年底基金累積結餘約4.8萬億元,有較強的支撐能力。據測算,降費後,未來一段時期仍能保持當期收支有結餘。在確保發放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還將繼續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正按照國務院部署組織實施2019年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工作,這也是連續第15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今年總體提高比例為5%,預計將有1億左右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問:降低費率後,部分地區可能出現基金收支矛盾更加突出的問題,有何應對措施?
答:從結構上看,絕大部分省份在執行降費政策後,基金收支狀況比較穩健,具有較好的支撐能力。對於降費後部分地區基金收支壓力加大的問題,有關部門將採取有效措施妥善應對。一是繼續加大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2019年,中央財政安排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5285億元,同比增長9.4%,重點向基金收支矛盾較為突出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省份傾斜。二是進一步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2019年調劑比例提高到3.5%,今後還將逐步提高,將進一步緩解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省份養老金支付壓力。三是壓實省級政府的主體責任。省級政府要強化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基金缺口分擔機制,通過盤活存量資金、處置國有資產、財政預算安排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彌補基金缺口。對特殊困難省份,在省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落實到位的基礎上,中央可通過適當的方式給予幫助。此外,相關部門還將通過繼續推進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積極穩妥開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等措施,增強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問:將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方案》的實施?
答:為保障參保單位和職工應享盡享降費紅利,確保《方案》各項部署落地見效,打贏“降費減負”這場硬仗,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指導各省抓緊制定調整養老保險費率的具體方案,堅持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確保降費率政策5月1日如期落地實施,堅決兌現對企業和社會的承諾。二是建立定期調度機制,將及時跟蹤各地政策制定及實施情況,指導地方實而又實、細而又細地落實好《方案》各項措施,讓市場主體特別是小微企業有明顯降費感受,不斷增強參保單位和職工的政策獲得感。三是開展政策總結評估,適時對政策實施效果開展全面評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查缺補漏,努力達到政策實施的最優效果。四是強化監測預警,堅決兜牢民生底線。對《方案》實施後的基金運行情況做好後續跟蹤,既要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又要保障職工社保待遇不變、養老金合理增長並按時足額發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續、企業與職工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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