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協商會議

阿曼協商會議根據卡布斯蘇丹1991年11月12日頒布的命令組建,並開始工作。協商會議是在1981年成立的原國家諮詢委員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個審議監督機構。阿曼基本法規定,協商會議與國家委員會組成阿曼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曼協商會議
  • 外文名:無
  • 位置:阿曼
  • 類型: 會議
協商會議委員的產生,機構和領導人設定,地位和職能,阿曼國家委員會和阿曼委員會,阿曼國家委員會簡介,阿曼委員會簡介,

協商會議委員的產生

阿曼協商會議每四年換屆一次,委員可以連任。協商會議現共84名委員,來自阿曼的61個州。協商會議委員必須是阿曼人,年齡在30歲以上,有較好的聲譽和地位,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經驗。委員不可兼任其他公職。

機構和領導人設定

阿曼協商會議辦公地點在首都馬斯喀特
設主席1人,由卡布斯蘇丹直接任命;設副主席2人,由協商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
協商會議設提案辦公室,由主席、2名副主席和每屆第一次會議上選出的6名協商會議委員組成;秘書處由秘書長、若干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由蘇丹任命。
另,協商會議下設五個常設委員會:法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文化和教育委員會、衛生和社會事務委員會、地方社會發展和服務委員會,各委員會成員由協商會議秘書處挑選一些委員組成。

地位和職能

阿曼協商會議享有法人地位,財政及行政獨立。每年召開4次例會,分別在1、3、5、10月舉行,必要時主席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協商會議的職能主要是在有關阿曼社會發展方面向政府建言獻策。為此,享有以下權利:審議各部和政府其他方面起草而未發表的社會和經濟法規草案;向國家委員會轉送協商會議負責審議並附有提議的法規草案;在改進阿曼現行經濟、社會法規方面提出建議並向國家委員會轉送對上述法規的建議修正案;對政府向協商會議提交的問題發表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國家發展規劃並監督其執行;參與強化公民對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的認識;參與保護環境;關注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就其發展提出建議;對卡布斯蘇丹向協商會議提出的問題發表意見。有關大臣每年須向協商會議提交報告,協商會議可向有關大臣提出質詢,協商會議主席有權參加政府例會。協商會議主席每年向卡布斯蘇丹匯報一次工作情況。
阿曼協商會議已同世界上一些國家的相應組織建立了聯繫,保持著友好往來。

阿曼國家委員會和阿曼委員會

阿曼國家委員會簡介

1997年12月16日,卡布斯蘇丹根據阿曼國家基本法發布敕令,組建阿曼國家委員會。12月27日,國家委員會正式成立。
國家委員會委員共71人,均由卡布斯蘇丹任命,主要是前政、軍界官員和商界、宗教界、教育、文化、司法界等的名人,其中女委員14人。
國家委員會委員必須是阿曼人,年齡在40歲以上,有良好的聲譽和地位,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國家委員會委員不可兼任協商會議委員,也不可兼任公職,但科學、文化界人士、大學教授及卡布斯蘇丹認為可擔任者除外。委員任期4年,可連任1次。
2.國家委員會具有法人地位和獨立的財政和行政管理職能,其辦公地點首都馬斯喀特。
每年召開4次全體會議,討論卡布斯蘇丹或政府提出的問題,“同協商會議一起為實現國家目標履行自己的義務”,幫助政府執行全面發展戰略,維護阿曼社會成就。國家委員會的具體職能與協商會議類似,但同協商會議並非並行的雙重機構,國家委員會職能同協商會議銜接,承接協商會議或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國家委員會下設法律、社會、經濟工作委員會。

阿曼委員會簡介

阿曼委員會由卡布斯蘇丹任命的國家委員會和選舉產生的協商會議組成,無常設機構。國家委員會和協商會議換屆後的首次會議由蘇丹本人主持。蘇丹有權召集國家委員會和協商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討論由蘇丹提出的專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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