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守方干擾投籃得分

防守方干擾投籃得分指的是當投籃球員投籃出手,球已經越過最高點後,防守球員在發生籃板這一技術定義出現前的任何觸球行為。該吹罰的技術判定為防守違例,不計防守球員犯規次數,進攻方進球有效,按照投籃的起跳點得2分或者3分。

一。從古至今,NBA從來不缺封蓋高手,從Russel到Ewing到Motombo到Wallace,都屬於擅長鑄造“禁飛區”的人物,從他們的頭上完成送球進筐的動作往往是進攻球員的噩夢。
一提起封蓋,立刻會有一個聯繫性頗大的技術名詞出現-----Goaltending,中文譯為干擾投籃,引申到涉及籃筐圓柱體概念的相關干擾問題。
首先,什麼是Goaltending,第一個定義是指的是當投籃球員投籃出手,球已經越過最高點後,防守球員在發生籃板這一技術定義出現前的任何觸球行為。該吹罰的技術判定為防守違例,不計防守球員犯規次數,進攻方進球有效,按照投籃的起跳點得2分或者3分。Goaltending的技術最初是出於限制防守鼓勵進攻,可想而知,若是沒有這個防守限制,所有球隊都會委派一個身高最高的球員站在籃筐邊上,每當對方投籃時候,跳起將球輕鬆攔截便可。
看起來,這只是一個輕鬆的判斷球是否越過最高點的問題,實際操作中裁判對於Goaltending有著相當嚴格的把握要點:
其一,以什麼標準來認定球是否已經越過最高點?對於此的規定是球下落即為越過最高點,字面分析似乎是廢話,而這個定義涉及到的東西非常多。有的時候,球上升到一定高度後,似乎已經力盡的瞬間發生了防守球員觸球的行為,此刻若是分析慢動作可以感覺球的上升趨勢將盡,封蓋的球員似乎作了干擾投籃的動作,可是按照最高點定義,這一刻球依然沒有發生下落,所以該封蓋仍然屬於有效的防守動作。(比賽中的認定人眼有時候會有差異,Scottie.Pippen在總決賽中就有過明顯的一個干擾Stockton的高點擦板投籃而裁判沒有吹罰)
其二,認定Goaltending的重要標準:球出手後!這一點的規定已經明顯排除了扣籃這個動作。換句話說,若是投籃,球下落階段的防守觸球認定Goaltending;若是發生在灌籃動作中,即便是進攻球員的觸球手已經手背朝天(也就是握著球,球已經劃向下軌跡朝籃筐靠攏的過程),此刻的封該行為依舊有效,沒有Goaltending的動作出現。
其三,對於犯規時候和比賽結束時候的Goaltending的要點:若進攻球員受到一名防守球員的犯規時候的系列動作完成投籃,另一名防守球員在球的下落過程中進行干擾,該球進球有效;若是進攻球員投籃動作發生時候的比賽還沒有結束,而干擾動作發生在比賽結束之後的行為,判干擾,進球有效;進攻時效即將結束時候的吹罰同理。
其四,例外:裁判如果可以明顯的判斷該投籃已經屬於三不沾的情況下,即便是發生符合下落過程的干擾也無需吹罰。這個典故就得提當年Pheonix vsNewYork在Madison的惡戰(印象中是93或者92時候),Barkley在罰球弧附近被逼得進攻時鐘最後2-3秒出手投籃,球劃了個圓弧,落在籃筐的右側,而沒有沾到籃筐,在球下落籃筐右側與籃筐高度持平左右的瞬間,Ewing起跳,直接將球攬下。Barkley直衝裁判示意Ewing發生干擾球現象,裁判不予置否,示意比賽繼續。Barkley乾脆盯著裁判滔滔不絕發表了若干意見和建議,當然也不排除其中夾帶不少粗話的可能性,不知道裁判什麼感想,反正直接示意Barkley技術犯規。
然後說說Goaltending的第二個定義:當球觸及籃筐還沒有超出籃筐圓柱體範圍的時段中,攻防任意一方球員的觸球行為。當進攻方發生這一時段中的觸球行為,吹罰進攻的Goaltending,進球無效,並且攻防轉換;而防守方球員在這一時段的觸球行為,吹罰干擾投籃,進攻得分有效。無論攻防任意一方球員發生該行為,不計犯規次數。
這個定義,就直接的限定了Goaltending這個行為除了防守球員之外同樣會出現在進攻方的身上。
Goaltending,這個技術違例需要相當優秀的身高和彈跳才會出現,大多數的業餘球員往往是希望自己可以完成也沒有希望,可是綜合的了解一些Goaltending的判斷要點還是有必要的,至少可以豐富自己看比賽轉播時候的一些關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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