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涉企服務項目經費管理的試點意見

有關試點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48號),加快我省高校科技資源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調動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性,現就開展我省高校涉企服務項目經費管理試點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涉企服務項目經費管理的試點意見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一、改革涉企服務項目經費管理方式
高校受企業委託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項目作為涉企服務項目,實行有別於財政撥款科研項目管理方式,對涉企項目取得的經費收入,按照項目承擔單位與委託方簽訂的契約(協定)和雙方認可的預算進行管理。簽訂項目契約時,需附經費預算。
實行涉企服務項目管理的試點範圍,限於高校從非財政渠道獲得的、開具稅務發票的項目。
二、建立涉企服務項目成本補償機制
涉企服務項目實行全成本管理,所占用學校設備、房產、水電等相關成本在項目經費中補償。可計量的歸屬於項目的成本支出在項目中據實補償;無法計量的歸屬於項目的成本支出,具體補償辦法由學校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自行制定。各學校涉企服務項目成本補償辦法一經確定,當年度內不得變更。下年度確需變更的,應在決算中作出說明。
三、允許項目承擔人員按約計酬
涉企服務項目按時完成後,項目承擔人員可從項目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後的剩餘經費中按約定獲得報酬,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得再從該項目中領取或變相領取其他各種報酬。項目承擔人員從涉企服務項目中獲得的勞務報酬不納入調控的學校績效工資總額。
四、嚴格項目結餘管理
涉企服務項目按照契約約定期限完成,並由契約甲方出具意見後,按規定辦理項目決算手續。在成本補償和勞務報酬發放後的項目結餘經費留歸學校自主安排使用。
五、規範經費核算
(一)高校承接涉企服務項目所獲得的收入通過“科研事業收入”科目下增設“涉企服務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高校科研人員通過涉企服務項目獲取的勞務報酬通過在經濟分類科目“301工資福利支出”下增設“30108涉企服務激勵費”科目進行核算。
(三)對於據實補償的成本和“項目管理及間接費”,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四)涉企服務項目結題後結餘經費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期限暫定半年,屆時視試點情況另行修訂。檔案發布前的涉企服務項目經費管理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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