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布《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該《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日
檔案目的,檔案內容,

檔案目的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布《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

檔案內容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一、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屬檔案1。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檔案,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係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有關係統技術方案見附屬檔案2。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人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稅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略)
2.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技術方案(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