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廣國語的指示

關於推廣國語的指示

由於歷史的原因,漢語的發展現在還沒有達到完全統一的地步。為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防的進-步發展的利益,必須有效地消除這些現象。為此,國務院作出《關於推廣國語的指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廣國語的指示
  • 類型:政府公告
  • 地區:中國
  • 目的:推廣國語
歷史背景,指示內容,

歷史背景

漢語是我國的主要語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並且是世界上最發展的語言之一。語言是交際的工具,也是社會鬥爭和發展的工具。目前,漢語正在為我國人民所進行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學好漢語,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由於歷史的原因,漢語的發展現在還沒有達到完全統一的地步。許多嚴重分歧的方言妨礙了不同地區的人們的交談,造成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許多不便。語言中的某些不統一和不合乎語法的現象不但存在在口頭上,也存在在書面上。在書面語言中,甚至在出版物中,辭彙上和語法上的混亂還相當嚴重。為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防的進-步發展的利益,必須有效地消除這些現象。

指示內容

漢語統一的基礎已經存在了,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國語。在文化教育系統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廣這種國語,是促進漢語達到完全統一的主要方法。為此,國務院指示如下:
(一)從1956年秋季起,除少數民族地區外,在全國國小和中等學校的語文課內-律開始教學國語。到1960年,國小三年級以上的學生、中學和師範學校的學生都應該基本上會說國語,國小和師範學校的各科教師都應該用國語教學,中學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也都應該基本上用國語教學。各高等學校的語文教學中也應該增加國語的內容。中等學校、高等學校的就要畢業的學生和高等學校的青年教師、助教,如果還不會說國語,應該進行短期的補習,以便於工作。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應該分別定出大力加強各級學校漢語教學、促進漢語規範化的專門計畫,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文化教育中的語文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級學校的語文課,都應該用國語教學。戰士入伍一年之內,各級軍事學校學員入學-年之內,都應該學會使用國語。各機關業餘學校中的語文教學,也都應該以國語為標準。
(三)青年團的各地支部和工會的各地組織,都應該採用適當的和有效的方式,在青年中和工人中大力推廣國語。青年團員在學習和推廣國語方面應該起帶頭作用。工廠(首先是大工廠)中的文化補習學校、文化補習班和農村中的常年民校的高級班,都應該儘可能地、逐步地推廣國語的教學。
(四)全國各地廣播電台應該同各地的推廣國語工作委員會合作,舉辦國語講座。各個方言區域的廣播站,在它們的日常播音節目中,必須適當地包括用國語播音的節目,以便幫助當地的聽眾逐步地聽懂國語和學習說國語。全國播音人員、全國電影演員,職業性的話劇演員和聲樂(歌唱)演員,都必須受國語的訓練。在京戲和其他戲曲演員中,也應該逐步地推廣國語。
(五)全國各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和出版社的編輯人員,應該學習國語和語法修辭常識,加強對稿件的文字編輯工作。文化部應該監督中央一級的和地方各級的出版機關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制度,訓練幹部,定出計畫,分別在兩年到五年內基本上消滅出版物上用詞和造句方面的不應有的混亂現象。
(六)全國鐵路、交通、郵電事業中的服務人員,大城市和工礦區的商業企業中的服務人員,大城市和工礦區的衛生事業中的工作人員,大城市和工礦區的警察,司法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報社和通訊社的記者、文化館站的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的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學習國語。上述各有關機關應該分別情況,定出關於所屬工作人員學習國語的具體計畫,並負責加以執行,使它們所屬的一切經常接近各方面民眾的工作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都學會國語。
(七)一切對外交際的翻譯人員,除了特殊的需要以外,應該一律用國語進行翻譯。
(八)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應該在1956年上半年完成漢語拼音方案,以便於國語的教學和漢字的注音。
(九)為了幫助國語的教學,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應該在1956年編好以確定語音規範為目的的國語正音詞典,在1958年編好以確定辭彙規範為目的的中型的現代漢語詞典,並且會同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組織各地師範學院和大學語文系的力量,在1956年和1957年完成全國每一個縣的方言的初步調查工作。各省教育廳應該在1956年內,根據各省方言的特點,編出指導本省人學習國語的小冊子。教育部和廣播事業局應該大量灌制教學國語的留音片。文化部應該在1956年內攝製宣傳國語和教學國語的電影片。
(十)為了培養推廣國語工作的幹部,教育部應該經常舉辦國語語音研究班,訓練各地中學和師範學校的語文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各機關、團體、部隊也應該派適當的幹部參加受訓。同樣,各省、市和縣的教育行政機關也應該普遍地舉辦國語語音短期訓練班,訓練各地中國小和師範學校的語文教師,當地機關、團體、部隊也應該派適當的幹部參加學習。
(十一)國務院設推廣國語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的推廣國語工作。它的日常工作,由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分工進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負責整個工作的計畫、指導和檢查;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負責全國各級學校和業餘學校的國語教學的領導,國語師資的訓練和國語教材的供應;文化部負責出版物上的語言規範化工作、有關國語書刊的出版和留音片、電影片的生產;語言研究所負責國語語音、辭彙、語法的規範的研究和宣傳。各省、市人民委員會都應該設立同樣的委員會,並以各省、市的教育廳、局為日常工作機關。
(十二)各少數民族地區,應該在各地區的漢族人民中大力推廣國語。各少數民族學校中的漢語教學,應該以漢語國語為標準。少數民族地區廣播電台的漢語廣播應該儘量使用國語。各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推廣國語工作委員會,以便統一領導在各自治區的說漢語的人民中推廣國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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