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建設部建住房[2002]74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2年3月27日
  •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文號:建住房[2002]74號發布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
為了切實做好房屋面積計算和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權屬證書附圖中應註明施測的房產測繪單位名稱、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在圖上標註尺寸)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二、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房產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三、房屋權屬登記涉及的有關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問題,《房產測量規範》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層高
計算建築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牆牆體
同一樓層外牆,既有主牆,又有玻璃幕牆的,以主牆為準計算建築面積,牆厚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各樓層牆體厚度不同時,分層分別計算。
金屬幕牆及其他材料幕牆,參照玻璃幕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斜面結構屋頂
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坡屋頂)的,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四)不規則圍護物
陽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五)變形縫
與室內任意一邊相通,具備房屋的一般條件,並能正常利用的伸縮縫、沉降縫應計算建築面積。
(六)非垂直牆體
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牆體的房屋,層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房屋牆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七)樓梯下方空間
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
(八)公共通道
臨街樓房、挑廊下的底層作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維護結構,均不計算建築面積。
(九)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房屋建築面積均按《房產測量規範》中多層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的建築,不計算建築面積。
(十一)室外樓梯的建築面積,按其在各樓層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四、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高度)低於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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