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提高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跨境傳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通知》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相關資質要求進行了明確。第一,關聯企業須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整體經營為淨盈利,且現金流未出現異常波動。第二,關聯企業應符合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償付能力標準,且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三,關聯企業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標準普爾評級應不低於A-,二是穆迪評級應不低於A3,三是貝氏評級應不低於A-,四是惠譽評級應不低於A-。第四,當外資保險公司僅從某一關聯企業分入保險業務、而不向該關聯企業分出保險業務時,該關聯企業無需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第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申請,中國保監會不予批准其申請的與關聯企業從事的再保險交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保監發〔2014〕1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5日
  • 發文機關:中國保監會
  • 類    別:規範性檔案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中國保監會於近日下發《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外資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

詳細內容

各外資保險公司:
為提高再保險交易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跨境傳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應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
二、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應遵循合規、誠信、公允的原則。
三、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關聯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聯企業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整體經營為淨盈利,且現金流未出現異常波動。
關聯企業是分公司的,其總公司也應符合本款規定。
(二)關聯企業應符合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償付能力標準,且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關聯企業是分公司的,其總公司應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的償付能力標準,且該關聯企業及其總公司最近三年均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聯企業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評級應不低於A-。
2.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於A3。
3.貝氏(A.M. BEST)評級應不低於A-。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於A-。
關聯企業是分公司的,其總公司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應符合本款規定。
(四)當外資保險公司僅從某一關聯企業分入保險業務、而不向該關聯企業分出保險業務時,該關聯企業無需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不符合本條要求的申請,中國保監會不予批准。
四、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該關聯交易申請在《中國保監會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登記系統》中生成的資質申請號。
2.關聯企業所在地、註冊地、適用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主營業務介紹(尤其是再保險業務)、關聯企業的前三大股東名稱和份額。
關聯企業是分公司的,應分別介紹分公司和總公司的上述相關內容。
3.申請材料清單。
(二)關聯企業的公司章程和最近三年年報。
公司章程和年報應為中文。年報應包括關聯企業在申請日之前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若關聯企業無中文版的公司章程和年報,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關聯企業公司章程的複印件及中文翻譯件,以及最近三年年報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相關內容的複印件及中文翻譯件。
若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不要求編制現金流量表,外資保險公司應在申請函中對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
(三)關聯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當年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關聯企業是分公司的,應提交該關聯企業總公司的償付能力證明,以及該關聯企業及其總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四)關聯企業經由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或穆迪(Moody’s)或貝氏(A.M. BEST)或惠譽(Fitch)的最新財務實力評級。
關聯企業為分公司的,應提供其總公司的相關財務實力評級。
(五)當外資保險公司僅從某一關聯企業分入保險業務而不向該關聯企業分出保險業務時,無需提供該關聯企業本條第三、四款的相關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外資保險公司應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向中國保監會遞交下一年度擬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申請材料。
新開業的外資保險公司在開業後,即可向中國保監會遞交當年擬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申請材料。
六、外資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再保險交易統計表》(見附屬檔案)及電子文檔,並按照每個關聯企業分別統計。
七、外資再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轉分保業務適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規程〉的通知》(保監發〔2004〕115號)和《關於加強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6〕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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