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中國家對跨國投資壟斷行為的規制

開發中國家對跨國投資壟斷行為的規制是劉帥賢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Regulations on transnational investment monopoly in developing country
論文作者
劉帥賢著
導師
周忠海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開發中國家 對外投資 反壟斷法 國際法
館藏號
D996
館藏目錄
2010\D996\3

內容簡介

本篇以跨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對東道國造成經濟壟斷的影響為經。在國際上,法律方面還未有國際反壟斷法或者是國際競爭法;主管機關也沒有國際反壟斷局或是國際競爭局這種國際性機構。因此,有須要制定國際反壟斷法與成立國際反壟斷局是為緯作為這次論文研究的課題。正好,借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提出跨國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經濟造成市場壟斷進行反思。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但是對開發中國家企業帶來機遇和挑戰,在全球經濟一體倡導下,世界各國也面對著外來投資者進入本國市場的競爭,合併和收購戰如箭在弦。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定下產業開放時間表,跨國企業可以通過市場上的機制進行收購合併活動進入東道國市場是無可避免的事,這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由這種收購合併活動中對東道國市場進行壟斷狀況也將出現。開發中國家如何採取既不干預市場經濟運作,同時也可以保護本國企業市場、提高生產力、技術發展、提高競爭力、善用資源調配等問題,這些都是站在經濟角度來看;但從法律角度來說,我們有需要對通過或者是制定這種跨國投資進行收購合併活動導致跨國企業壟斷市場行為、濫用市場優勢進行規範。 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面臨不斷改變的競爭環境,企業須要作出改變以適應新的市場變化、提高生產效率、有效資源利用、加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企業可通過投資海外進行跨國合併、收購行為來實現資源重新配置、開拓海外市場。企業合併是企業在市場擴張的一種方法,現今企業合併收購行為已經超出國家疆界是種為跨國式的投資,當中發生於20世紀90年代德國載姆勒—賓士公司與美國克賴斯勒公司的重大的企業合併事件國際間所認識,是標誌著新一輪跨國際企業合併的起點,也預示著全球經濟一體論,企業之間這種跨國式合併競爭也將更加激烈。這種跨國式投資收購合併競爭活動致使國與國之間不得不考慮市場壟斷這個問題。國際反壟斷法是在各國內反壟斷法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學科,國際反壟斷法是用以規範和協調國家間管理經濟職能。如前述,經濟全球化,競爭已經不再局限於一國境內,在市場上每一個主體的行為,多少也會直接或簡接地影響國際競爭秩序,因為國際反壟斷法是通過各國國內反壟斷法規範市場上的競爭關係,國內反壟斷法不僅作用於國內競爭關係,同時也調適國外競爭關係。在跨國投資合併和收購問題上,反壟斷法有這樣的見解;第一,合併即兩個或者多個企業併入一個現存的企業或結合成一個新的企業;第二,通過收購股份獲得對其它企業的控制,通過改變股權的方式取得對被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的手段;第三,兩個或以上的企業在保留各自獨立的法律人格,通過協定、聯營等方式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這正是以一種卡特爾經濟形式市場。 在經濟學中,寡頭壟斷是指市場上祇有少數的企業,他們從事同質產品或差別的產品,他們的產量和銷售占整個市場相當大的份額。他們之間相互依存,要進出市場不易,彼此間除了價格競爭也有非價格競爭。討論壟斷是從單一企業行為基礎,而對寡頭的研究則以小數企業為單位,從量以言可以是二至五個形成一小集團行為。所以在這研究課題中,我將會探討國際壟斷的成因,這種跨國直接投資行為對被投資國經濟造成什麼影響。研究寡頭式壟斷行為,通過壟斷經濟理論與法律(合併收購法)相結合合來探討。最後為制定國際反壟斷立法而提出什麼樣的規範。 在解決壟斷的問題上,首先,我們先看經濟發展與壟斷政策的關係。其次,就要看我們用什麼的方法來測定企業在市場壟斷行為判定投資者壟斷市場的基礎,在收購合併活動中如何以收購合併份額來判定壟斷市場的依據,這是否唯一的方法。第三,國際社會提出制定反壟斷法的模式,我們可以參考歐盟壟斷法,通過案例和機制,例如:怎樣判定企業在市場的壟斷行為、怎樣界定市場支配地位、對公司通過合併與收購的行為來把市場壟斷;再且,我們也會參考一些其它國家如英國公平貿易法(Fair Trading Act)、英國競爭法(Competition Act)、美國的合併指引、美國壟斷法(Antitrust Act)、歐盟壟斷法規指引、歐盟合併條例,還有《與貿易有關的及壟斷措施協定》 (Trade-Related Anti-Trust Measurers)(TRA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等法規、條例來參考討論。再且,我們是否須要設立一個國際性反壟斷機構組織,一個類似與WTO的國際性經織。怎樣設立,它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又誰來監督它,它行使的權力有多大,能否對違法的國家行為進行判決執行。我們知道世界各國加入世界組織以後,除了繼續執行世貿組織的承諾,另一個意義就是全球經濟一體化,在這一體化的過程中出現國際性的國際企業壟斷行為,這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將有什麼影響,作為終結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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