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本辦法共八章三十五條,自 2017年 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開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 發布文號:政 府 令 第 1 號 
  • 發布時間: 2017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 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開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1 號
《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侯 紅

2017年9月11日

辦法全文

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建、安監、財政、衛生、工信、教育、旅遊、商務、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採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八條 安裝設定電梯應當符合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機房降溫等要求。
電梯井道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的信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情況應當作為電梯採購和招標條件。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明確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製造單位,製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主動召回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的改造、修理可以由使用單位委託其他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一)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
(二)原電梯製造單位已經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格;
(三)需要立即消除安全隱患,且無法及時與原電梯製造單位取得聯繫。
承擔改造或修理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改造單位應當將原銘牌更換為本單位的銘牌。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檔案和有關技術資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的電梯,共有人未委託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者為使用單位。
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熟悉電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熟悉並執行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法,不斷完善電梯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電梯使用中的違章行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下列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依法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及時對電梯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三)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其中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緊急制停按鈕應當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停止電梯運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及時組織應急救援;電梯發生事故後,依法開展事故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應當在新維護保養契約生效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1次事故應急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的全部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停用電梯或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用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切斷電梯主電源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識,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停用期已經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並自行檢查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一般修理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籌集。
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組織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十八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電梯使用單位的管理要求乘用電梯,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教育、監督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用電梯;
(三)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操作電梯;
(四)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五)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使用標誌、應急救援電話、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 在本市開展業務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和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並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證、辦公地點、作業人員、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二)制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四)對維護保養的電梯每15日至少進行1次維護保養;
(五)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檔案,並至少保存4年;
(六)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消除故障和異常情況;發現乘客滯留在電梯轎廂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採取應急救援措施,市區內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l小時;
(七)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沒有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在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將電梯的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檢驗檢測結果應當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註冊登記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依法應當報廢的,或者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從事電梯生產、經營;
(二)以檢驗、檢測機構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
(三)利用檢驗工作之便,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發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後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或者報廢的意見。電梯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後方可繼續使用,並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複製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中心,組建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為站點的電梯應急救援網路,公布救援電話和站點分布情況。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電梯安全管理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進行電梯檢測或者安全評估,或者未按照檢測、安全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維修、報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在電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7年 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7年9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對我市電梯的安全運行、對社會公眾的平安出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和意義
2016年7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確定南陽、焦作、平頂山、開封、安陽、鶴壁、駐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間的決定。我市已取得地方立法權為契機,為進一步提高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立法依據和起草過程
《辦法》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參考資料:寧波、南京、鄭州等地市的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質監局於5月8日召開本系統立法工作動員會,安排部署《辦法(草案)》的調研、起草等工作。在市質監局科學選點和初步調研的基礎上,6月6日,市政府立法調研工作組對南京、蘇州、寧波、鄭州4地市開展了立法調研,深入學習兄弟市先進經驗和做法。根據調研情況,結合我市實際,市質監局於6月29日完成了《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提請市政府審議。按照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市政府法制辦著手草案的審核工作。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制辦網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了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於7月5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學者進行了立法論證。8月21日,市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了《辦法(草案)》。其後,根據各方所提意見建議,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質監局對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辦法(草案)》。2017年9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開封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並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八章,依次分別是總則、安裝改造和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35條。
總則是辦法的序言,是對辦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等概括性的簡短表述,共7條;第二章安裝、改造和修理,旨在加強對電梯建設方面的監管,共5條;第三章使用管理,設定了對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原則及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的職責,來確保電梯的安全使用,共6條;第四章維護保養,是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維保程式進一步規範,共2條。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共5條;第六章監督管理,是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進一步的明確,共4條;第七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共5條;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時間,共1條。
四、《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共設3項行政處罰,《辦法》對照國家和省相關依據,參考外地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在3條內容中規定了15項行政處罰事項,處罰的種類僅有罰款1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設定許可權。其中,《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對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罰款額度與《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一致,處罰的情形,參考寧波、鄭州等市做法,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處罰是參考鄭州市《管理辦法》制定的,與鄭州市《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了鼓勵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先進管理方法套用到電梯安全管理中,鼓勵電梯使用和維保單位可以引入電梯公眾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惠及民生;
(二)明確了全市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市質監局要建立應急處置平台,縮短事故救援時間,有效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明確了縣區、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職責,加強對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保單位和電梯管理人員管理工作崗位職責,有效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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