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權代表管理暫行規定

《長春市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權代表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長春市相關機關於1994年03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實施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權代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9號
  • 發布日期:1994-03-10
  • 生效日期:1994-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9號
【發布日期】1994-03-10
【生效日期】1994-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權代表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3月10日長府發〔1994〕9號)
第一條為維護股份制企業國家財產的合法權益,推動股份制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國家股股權代表(以下簡稱“股權代表”)的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家《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有國家股的所有股份制企業。
第三條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我市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股權代表的主管部門,負責委託控股公司、投資公司、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濟實體性總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門行使國家股權和依法定程式委派股權代表;或按規定直接向有國家股的企業委派股權代表,並頒發《股權代表證書》。
第四條股權代表在股份制企業董事會中擔任的職務,通過股東代表大會及董事會依法定程式選舉確定。
第五條國家股股權代表必須維護股份制企業中國家股的合法權益,對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承擔責任,確保國家股與其它股的股權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六條股權代表不是企業法人的,有權參與股份制企業的重大人事變動和各項章程修定及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增資或發行債券、收益分配、國家股股份轉讓等方面的決策。
第七條由國家控股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在改變國家股的比例時,須事先得股權代表的同意,再報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可執行;其它股份制企業在改變國家股的比例時,在徵得股權代表的同意後即可執行。
第八條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股票或其它股權憑證,由股權代表負責安排專人妥善保管,切實防止丟損或被他人侵占。
第九條股權代表除定期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外,在涉及到股份制企業下列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前請示報告:
(一)選聘董事會成員及主要負責人;
(二)有關重大投資、經營方向、方式的決策;
(三)增減或發行企業債券;
(四)收益分配決策;
(五)資產抵押超過企業淨資產三分之一以上;
(六)涉及國家股股權轉讓等重大權益事項。
第十條股份制試點企業在依法審計通過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後,股權代表要在七日內,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反映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經營狀況、財力狀況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的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收到報告後,要及時發出“國家股股利收繳通知書”。股權代表在收到通知後,要在發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內,將國家股分得的紅利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十一條股權代表要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絕或逃避檢查。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幹部管理部門,定期對委派的股權代表的政績與業績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要予以表彰和物質獎勵。具體表彰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股權代表違反本辦法,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損的,要給予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長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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