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本規定已於2013年6月1日廢止,新規定請參照《長春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 頒布部門: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頒布時間:1998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9月4日
  • 備註:已於2013年6月1日廢止
頒布信息,具體內容,名稱,條款,

頒布信息

《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業經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李 述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具體內容

名稱

長春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確定城市建築的日照間距,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結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活動涉及日照間距的單位和個人,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遮擋建築物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保證日照間距:
(一)住宅;
(二)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國小教室,醫院、療養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專用住宅(以下統稱長日照建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築物。前款中被遮擋建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考慮日照間距:
1、臨時建築、違法建築以及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而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的建築物;
2、建築物集中設定樓梯間和輔助房間較多一側及山牆、設窗山牆(以下統稱非主要採光面);
3、建築物短邊與建築高度小於24米的建築物(以下統稱非高層建築物)短邊相對的。
第四條 遮擋建築物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考慮其對住宅和長日照建築的日照遮檔:
(一)距離住宅和長日照建築外牆面6米以外的煙囪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築物頂面的,寬度不超過12米的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間以及凸出外牆面不超過1.5米的樓梯間等;
(三)位於住宅和長日照建築主要採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築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和改造的區域內的危房,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積翻建的建築物。
(五)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標誌性建築物。
第五條 建築日照間距依據日照間距係數和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確定。日照間距係數,是指日照間距與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的比值。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檔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至遮擋建築物檐口頂面或者女兒牆頂面的街垂直距離,但被遮擋建築物底部為公共建築的,計算高度應當減去公共建築層高度。
第六條 不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築建築物非主要採光面外牆面至被遮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設挑檐的遮擋建築物,日照間距為遮擋建築物非主要採光面挑檐外牆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擋建築物主要採光面外邊線之間的最小距離。遮擋建築物為住宅的,考慮設定陽台,其計算高度均按照設定女兒牆不小於0.9米高計算。
第七條 非高層遮擋建築物的長邊和短邊與住宅或者長日照建築主要採光面相對時,日照間距係數按照下列規定執定:
(一)住宅:新區開發,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97;舊區改造,包括居住區、小區和組團改造,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插建的建築物應當充分考慮周圍建築環境,並且日照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二)長日照建築: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插建的建築物,日照間距係數均不得小於2。
第八條 在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設非高層建築物時,其建築物的短邊與住宅和長日照建築的主要採光面相對時,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物短邊處計算高度的0.75倍,遮擋建築物短邊寬度超過12米時,每增加1米,間距相應也增加1米,當遮擋建築物短邊的寬度超過20米時,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非高層遮擋建築物的長邊與被遮擋建築物的短邊相對的,間距不得小於被遮擋建物短邊寬度。
第十條 新建被遮擋建築物的短邊與原有需要考慮日照建築物的非主要採光面相對的,間距不得小於新建築物短邊的寬度。
第十一條 在原有建築物非主要採光面一側建設住宅或者其他需要考慮日照間距的建築物,其與原有建築位置上規劃擬建建築物的日照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執行,規劃擬建建築物為高層的,按照高原建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高層遮擋建築物(遮擋建築物建築高寬大於或者等於24米)日照間距按照下表規定執行:高層建設日照間距表 單位:米 H D L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30 40.8 (48)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40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50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60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80 70 40.8 (48) 55 60 65 70 75 80 85 80 40.8 (48) 60 65 70 75 80 85 90 90 40.8 (48)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40.8 (48) 70 75 80 85 90 95 100
註:表中H為遮擋高層建築物的建築高度。H超過100米時按照100米計算
D為高層建築物與被遮擋住宅或者長日照建築的日照間距。
L為高層建築物與被遮擋住宅或者長日照建築主要採光面相對的高層建築物外牆面的長度
表中給出的高層建築日照間距為H和L在10的整數倍情況下的數值,其他情況按D=(H+L)/2計算,結果值小於48米時,對長日照建築和新區開發的住宅建築,日照間距按48米計算。表中數字40.8為高層建築物在舊區改造中對住憲的最小日照間距;(48)為高層建築物對長日照建築和新區開發中的住宅的最小日照間距。
第十三條 並列布置高層建築物時,相鄰高層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單棟高層建築物的長邊長度(兩棟高層建築物長邊不同時,以長邊長度大的計算),並不得小於建築高度的一半(按照兩棟建築物中高度大的計算)若兩棟並列高層建築物其中之一為住宅或者兩棟都是住宅時,日照間距按照《高層建築日照間距表》中的規定執行。高層建築物的裙房(高度小於24米),按照非高層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28米以上(含28米)的道路兩側沿街布置建築物時,只考慮規劃布局,不考慮與道路對側建築物的日照間距。
第十五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規劃布置建築物,除應當遵守本規定中的日照間距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消防、環保、人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等專業規範對建築間距的要求。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日照間距標準建設的建築,除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保留的外,應當予以除。
第十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本規定造成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長春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長春市建築間距和日照間距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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