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長春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是一項由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 地點:長春市
  • 類型:規定
  • 內容: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範城市建設活動,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的建設活動。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件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協調職能部門依法做好本轄區內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的工作。市容環衛、國土、建設、工商、房地、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違法建設、違法建築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建設、違法建築進行檢舉。
第六條 違法建築不得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違法建築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發現制止違法建設、查處違法建築的巡查制度。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檢查、發現、認定違法建設、違法建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各區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本轄區內違法建設、違法建築,並依法拆除違法建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區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違法建築;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搭建違法建築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後五日內,應當將核發的規劃許可證件複印件送交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作為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制止違法建設、違法建築的工作依據。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違法建築或者接到報告、舉報後,應噹噹日到達現場調查取證。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依法下達停止施工通知書;對違法建築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十一條 停止施工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拆除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建築以及違法建築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決定機關的名稱和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訟訴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停止施工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拆除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全市集中專項治理擬拆除的違法建築,可以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違法建築所在地以張貼公告的形式送達。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期限,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區職能部門可以組織人力、物力幫助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違法建築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職能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六條 拆除無法確定所有人的違法建築,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關媒體發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公告期滿後,仍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無主違法建築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區職能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應當進行登記,妥善保管,並通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區職能部門應當經過公證、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強制拆除無主違法建築時,區職能部門還應當依法對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及其財物進行公證。
第十八條 違法建築拆除後,當事人應當及時清理建築垃圾。未及時清理的,由區職能部門予以清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制止、查處違法建設、違法建築工作中,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向開發建設工程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其出示規劃許可證件;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違法建築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違法建築情節輕微能及時糾正,並消除對規劃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違法建築屬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的考評制度。對在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中達到下列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當年績效評優的重要條件:
(一)所轄區域內無違法建設、建築的;
(二)拆除違法建築率達到百分之百的;
(三)接到民眾舉報及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的。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不按照本規定協助、配合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造成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不力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一年內受到二次通報批評的,取消當年績效評優資格。
區人民政府不開展巡查或者不按照本規定製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造成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一年內受到二次通報批評的,取消當年績效評優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制止違法建設和拆除違法建築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或者發現違法建築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對屬於本部門職責推諉的;
(四)對違法建築應當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對違法建築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等相關證照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在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中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制止違法建設、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