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貫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為切實加強我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二、工作目標,三、工作措施,四、工作職責,五、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原則,根據《條例》和《意見》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改善道路條件、增加客運能力等措施,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需求。按照有關規定,實現校車管理規範化,嚴厲打擊校車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努力減少和避免學生交通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我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區教委要根據全區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儘可能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2.全區各中國小校一律不配備校車,按照區教委劃片招生原則,使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走讀生和寄宿生節假日放假時依託城區公共運輸和農村客運上下學。區交通局依託現有城區公共運輸和農村客運運力發展城區和農村公共運輸,合理規劃、最佳化統籌、科學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在學生上下學、特別是周末放假尖峰時段,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服務。
3.公辦幼稚園(班)一律不配備校車,嚴格遵循就近入園的原則,切實保障幼兒就近入園。民辦幼稚園也要按照就近入園的原則,儘可能讓幼兒就近入園,減少交通風險;對確實需要使用校車的,必須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提供部分幼兒校車服務。
(二)落實專用校車的使用管理。
1.我區目前用於接送幼兒的車輛全部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嚴禁非專用校車接送學生。
2.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教育部門牽頭,公安、交通等部門配合,根據《條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等有關要求每年對全區校車和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即,由校車所有人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見附屬檔案5),區級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式予以審批,區政府審批同意後,校車所有人憑相關資料,提出校車標牌申請(見附屬檔案6),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按校車標牌核發流程(見附屬檔案3),對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的,核發校車標牌;校車駕駛人填寫《校車駕駛資格審批表》(見附屬檔案4),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按校車駕駛資格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2)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準許駕駛校車,並通報區教委。區教委、區公安交巡警支隊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嚴格做到“一車一檔”,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分類抄送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據《條例》要求,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利用聯席會議渠道,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建立部門間校車安全管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及時溝通當前工作情況,及時傳遞校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強對全區校車運行情況的督查,嚴格法律責任,積極探索建立校車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確保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
1.校車通行安全。為了降低幼兒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切實保障幼兒的乘車安全,校車行駛線路在需要校車服務的民辦幼稚園招生區域內符合與所使用校車載客人數相當的客運車輛和公車輛通行條件的道路範圍核心定。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對上述危險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2.校車乘車安全。配備校車的民辦幼稚園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學校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五)逐步推進校車規範化、專業化
1.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應拓寬校車服務保障渠道,結合實際,積極推進客運企業、公交企業等提供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
2.各民辦幼稚園校車需填寫《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按照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1)辦理校車使用許可。新購置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已經在公安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各類型專用校車。
3.配備校車的幼稚園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及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保養,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障幼兒乘坐校車安全。
4.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各使用校車單位。校車購置、使用等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承擔。

四、工作職責

區級相關部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意見》的規定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各項職責。
(一)區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參與制訂並實施《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方案》,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3.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
4.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定期組織開展校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培訓。
5.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的學校和有關人員做出相應處理。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二)區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配合區教委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定期開展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培訓。
2.參與制訂並實施《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認定工作和校車駕駛人審驗、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4.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並強制報廢用於接送學生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5.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三)區委宣傳部
負責協調區內媒體做好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四)區發改委
1.參與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並按照區政府要求承擔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2.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五)區經信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參與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3.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生產資質的監管,督促校車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4.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5.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六)區司法局
開展校車安全相關法制宣傳。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七)區財政局
1.參與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區政府要求承擔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2.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八)區規劃局
根據《條例》的有關要求,在開展城鄉規劃編制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合理調整學校設定規劃,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九)區交通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參與制訂並實施《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特別是校車運行線路的審查工作,建立並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依照《條例》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有關違規行為給予處罰,整治並取締長安車、私家車等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學生、幼兒的行為。
4.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5.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區質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對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違法行為。
3.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4.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一)區文廣新局
積極組織協調做好校車安全方面的宣傳報導,不斷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二)區安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2.依法組織、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查處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涉及校車的安全隱患和舉報投訴。
3.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三)區政府法制辦
在貫徹實施《條例》和《意見》的過程中,對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四)區國資金融辦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和督促保險公司做好校車車輛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大力發展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為校車安全提供風險保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五)區總工會
監督《條例》和《意見》的實施。組織學校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形式,參加本單位校車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學校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包含校車安全條款的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六)團區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學生及家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活動,面向青少年學生宣傳校車交通安全知識;加強校車安全新聞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監督校車運行,推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七)區婦聯
了解並反映家長和兒童對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參與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八)區關工委
積極推動全社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校車安全的管理條例及法律法規,切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常識宣講,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十九)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成立校車安全管理機構,確定一名行政領導分管,落實主體責任;掌握本區域內需運送學生數量和接送學生的車輛情況。校車運營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校車履行協調、管理、監督職責,幫助、指導學校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協調和督促安監辦、派出所對校車違法行為和非法運營現象進行嚴厲打擊;配合區交通局做好轄區內鎮公路的站點設立、路況維護等工作,負責做好村級道路站點設立、路況維護等工作;落實學生接送工作到村、社區,安排相關人員負責學生接送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關係到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事關千萬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條例》的公布施行和《意見》的制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和市政府對校車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為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條例》和《意見》的重要性,從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學習領會《條例》和《意見》的精神,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將《條例》和《意見》落實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實預防各類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建立以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召集人,區教委、區公安局、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經信委、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規劃局、區交通局、區質監局、區文廣新局、區安監局、區政府法制辦、區國資金融辦、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區關工委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為成員單位的全區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工作機製作用,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區教委、區委宣傳部、區公安局、區交通局、區安監局等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和《意見》作為當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和《意見》,對有關內容進行研討,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對《條例》進行解讀和輔導,切實領會《條例》和《意見》的精神和內容,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提高校車安全管理水平。區級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強對《條例》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區教委、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和學校要對師生、家長、校車所有人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等,開展以學習《條例》和《意見》為主要內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四)強化治理,依法查處。各校車安全管理成員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治理。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正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加大校車安全管理處罰力度,對不具備校車條件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要堅決停用;對不符合校車駕駛人資格的,要堅決更換;對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要堅決取締;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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