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
【注音】yínhángyèjiāndūguǎnlǐ
【釋義】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包括金融機構,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監督管理。包括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等內容。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明確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編者註:見該法)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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