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

銀行承兌信用證一般指本詞條

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是以開證行(或其代理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遠期信用證。出口方發貨後,按信用證規定開立以開證行(或其代理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連同單據交議付行。議付行審核無誤後,將匯票、單據寄給其進口地代理行,由後者向開證行提示承兌。開證行承兌後將單據留下,匯票退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代理行待到期時再將匯票提示開證行付款,並將收妥的款項交出口方。同時,開證行要求進口方付款贖單。如出口方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方開證行承兌後,將匯票送交貼現公司或銀行辦理貼現,扣除貼現利息後的淨款由議付行轉交出口方。匯票到期,貼現公司或銀行可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
  • 外文名:ANKER'S ACCEPTENCE LETTER OF CREDIT
  • 類型:信用證
  • 對象:銀行
如果出口商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人於匯票提示承兌後,將匯票交送貼現公司辦理貼現。貼現公司口出現貼息,將淨款交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匯付議付行,轉交出口商。匯票到期時,貼現公司像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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