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暫行辦法

《銀川市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暫行辦法》在1994.12.15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15
  • 實施時間:1994.12.15
第一條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土地局《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土地登記是指依法對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
第三條 銀川市國有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第四條 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銀川市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登記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
第六條 土地登記的申請書、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戶冊、土地證書,使用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式樣。
第七條 銀川市國有土地使用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申請土地登記,必須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者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第八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
3、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權屬來源的證明;
4、其它。
第九條 銀川市城市建成區內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他項權利和建成區外國有農、林、牧場、鐵路、公路(市級以上)、通訊、電力、水利和軍事設施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他項權利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成區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他項權利由郊區人民政府進行地籍調查,確認權屬,經市人民政府檢查驗收,由郊區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他項權利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永寧、賀蘭兩縣轄區內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理。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全面審核,審查合格後,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土地歸戶卡。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及國有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登記造冊,暫不頒發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對於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待爭議解決後,按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確定的權屬進行登記發證。
第十三條 現用地單位或個人所用土地,權屬來源合法、界線清楚、資料齊全、面積準確、實際用途與批准用途一致,但其四鄰有拒不簽章的,也可確定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依法拆遷改造的建設用地,憑劃撥或出讓、轉讓土地審批檔案,確定土地使用權。其中,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前的,憑建築物許可證件、定點圖件、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確定其土地使用權;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後的,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並補辦了國有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手續後,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用地、廣場、居住綠地和已經形成的街道、胡同用地以及其它公共設施、公建用地,只明確管理單位,不確定使用單位,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地籍調查,並登記造冊。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私人住宅用地,憑房產證按其使用現狀,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前因房產轉移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憑有關證件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現房產所有人;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因房產轉移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後再確定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力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轉移,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持出讓、轉讓契約,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 出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租賃契約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第二十條 抵押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抵押契約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抵押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凡申請登記發證的單位、個人均需按國家《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二十二條 土地登記發證形成的檔案資料由地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更新,提供套用。
第二十三條 土地登記檔案資料的查閱,按地籍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土地登記檔案資料、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和複製。
土地登記檔案資料損壞、丟失的應及時修補,並報原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凡不按本辦法如期申報和初始登記的,按違法占地處理。對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他項權利指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各項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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