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據詐欺罪

金融票據詐欺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金融詐欺罪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欺活動,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金融票據詐欺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有: ①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④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用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⑤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⑥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票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個人構成金融票據詐欺罪的,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刑事處罰: ①數額較大 (個人詐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②數額巨大 (個人詐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③數額特別巨大(個人詐欺十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條的規定,對單位犯此罪的: ①數額較大(詐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數額巨大 (詐欺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本罪中所涉及到的 “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具體界定標準以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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