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系重慶市內鋼材流通領域具有行業規範性和代表性的引領機構,接受重慶市商業委員會的管理。是經重慶市民政局2011年2月17日登記註冊(渝民社字第948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 外文名:CHONGQING STEEL TRADERS ASSOCIATION
  • 業務主管:重慶市商業委員會
  • 行政主管:重慶市民政局
組織結構,機構設定,協會換屆,組織章程,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協會決策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黨委書記、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並設定有秘書處、黨建辦、會員部、維權部、宣傳部、社會事務部、服務中心等執行部門。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協會成立至今, 在現任會長巫正海的帶領下,堅持秉承“百鍊成鋼、協眾志成”的發展理念。致力於為所有會員打造一個集服務、黨建、法訊、商訊、融資、糾違、政群聯繫為一體的綜合平台。
協會旗下設有重慶市綱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鋼商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重慶鋼材網、重慶鋼貿雜誌和重慶鋼材商訊等主流媒體。其中,由重慶市綱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牽頭打造的“綱諧-西南金屬物流商城”項目2014年、2015年連續被評為重慶市重點項目,重慶商貿重大建設項目。

協會換屆

2016年1月12日下午,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二屆理事換屆會暨二屆一次理事會在南方君臨酒店隆重召開。重慶市內各大鋼材貿易商、知名物流企業、金融企業、生產廠家及協會會員和嘉賓共340餘人出席了會議。市民政局副局長彭林、市商委奚江浩處長、九龍坡區商務局等有關領導、嘉賓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秘書長鬍瀚主持召開。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會上,聽取並審議通過了協會一屆常務副會長巫正海代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所作的《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協會《一屆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和協會副秘書長黃來律師作題為《協會章程修正報告》;
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協會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辦法》;全體會員以無計名投票方式,現場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成員。
市商委、市民政、區商委領導對新當選的理事會成員表示祝賀並授牌。協會
二屆常務副會長王世明作題為《協會二屆理事會工作計畫》。他指出,二屆理事會工作將重點圍繞信息分享、會員服務、法務管理、資本經營、公益事業、家園建設幾大板塊開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協會性質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簡稱:鋼貿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Steel TradersAssociation縮寫為:cqs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系重慶市內鋼材流通領域具有行業規範性和代表性的引領機構,接受重慶市商業委員會的管理。是經重慶市民政局2011年2月17日登記註冊(渝民社字第948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團體組織。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規範,發展;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市鋼材貿易行業的規範經營與持久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商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重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城路68號 智博中心33-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對鋼材貿易及型材加工等方面有關規章;
(二)溝通及型材加工企業與相關主管部門的聯繫,反映企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根據行業發展的現狀,開展專題調研,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和行業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協調開展;
(七)為社會和會員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市場信息諮詢服務;
(八)組織編寫行業有關刊物,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服務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九)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流,學術研討,貿易合作等活動;
(十)組織參與,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國際發展論壇會,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市場秩序,倡導誠信、守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
(十二)開展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風氣,提高文明服務的水平;
(十三)組織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四)承擔政府部門委託及交辦的有關工作。
重慶市鋼材貿易商協會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有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三種。
(一)企業會員:從事貿易及型材加工經營的合法企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和與本行業相關的人士;
(三)團體會員:主要由本行業人士及團體組成的其它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按規定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本協會審批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和會員牌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必須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行業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行業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副會長及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副會長及以上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並經會員大會的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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