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關於畜禽養殖污染防範額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
  • 外文名:無
  • 編號:渝府發〔2014〕37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渝府發〔2014〕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進我市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
隨著畜禽養殖業的快速發展,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
《條例》對畜禽養殖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激勵措施等作出了規定,對進一步整體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民眾健康,推動畜禽養殖業最佳化升級,提升產業綜合效益,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畜禽養殖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貫徹落實《條例》,要結合重慶實際,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動畜禽養殖業提高發展水平與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民生改善和環境質量整體提高。
二、全面把握《條例》的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嚴格區劃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管理規定和重慶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養殖污染控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7〕1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管理的通知》(渝辦發〔2010〕34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14號)要求,強化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管理。
畜禽養殖禁養區禁止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除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外)必須堅決予以取締、關閉、搬遷,並拆除生產設施。畜禽養殖場的取締、關閉、搬遷工作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限養區畜禽養殖存欄總量達到或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對畜禽養殖限養區、適養區內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綜合整治方案,採取建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有計畫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等措施加強整治。
因畜牧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搬遷,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二)科學編制規劃。按照“以地定畜”“種養結合”原則和畜禽養殖區劃管理要求,由各區縣(自治縣)農牧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由各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並經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布局、品種、規模、總量、用地,促進畜禽養殖合理布局,發展高效、生態養殖,引導畜禽養殖向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促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2014年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分別報送市農委、市環保局備案。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區縣(自治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三)強化環評管理。各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畜牧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新建、改擴建的畜禽養殖場需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畜禽養殖區劃管理要求,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達到動物防疫條件。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存欄生豬當量達到200頭的新建畜禽養殖場,衛生防護距離不少於500米。對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前已經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存欄生豬當量200―999頭的除種畜場外的畜禽養殖場衛生防護距離不少於200米,存欄生豬當量達到1000頭及以上的畜禽養殖場衛生防護距離不少於500米。
達到集約化畜禽養殖場規模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大型畜禽養殖場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國家確定的大型畜禽養殖場管理目錄公布前,大型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按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中要求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對應規模界定。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責令符合畜禽養殖區劃管理要求的已建畜禽養殖場,於2014年年底前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強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
(四)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大力推行農牧結合的養殖模式和經濟適用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技術,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
按照國家總量減排有關要求,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土地消納能力,建設完善畜禽養殖場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統和廢棄物貯存設施,鼓勵採取單獨清除糞便的“乾清糞”工藝和畜禽糞污的固液分離工藝。其中,對周邊消納土地充足的畜禽養殖場,鼓勵採取“種養結合、生態還田”模式;對周邊消納土地不足的畜禽養殖場,鼓勵採取養殖糞污深度處理工藝,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後再行還田利用或達標排放。畜禽養殖密集區域應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收集和處理。畜禽養殖場應健全和完善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建立畜禽生產、經營、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
各區縣(自治縣)農牧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和完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產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場。大型畜禽養殖場應自建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按照《重慶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程式管理辦法》(渝辦發〔2009〕267號)要求,強化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對沒有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畜禽養殖場,全市各級農牧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畜禽養殖龍頭企業、種畜禽養殖場等不得與其簽訂有關畜禽代養契約。
(五)提高綜合處理利用水平。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並根據環境保護要求和區域功能定位,確定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藝、排放標準、廢棄物綜合利用方式等。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三、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條例》貫徹實施
(一)明確污染防治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各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國土、移民、市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環保、農業、移民、國土等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項目審批、用地許可、信息資源共享、污染信息通報、資金申報等信息共享機制,強化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管理。
(三)加大整治資金投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多渠道落實資金,積極整合資源,促進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加大對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的財政投入;強化資金管理,對未完善環境影響評價、養殖備案、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畜禽養殖場,不予資金支持。
(四)落實相應優惠政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願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定的,應優先列入財政資金支持範圍;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並正常運行管理的,可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化制或焚燒等無害化處理產生的費用以及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的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農電優惠政策。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自用有盈餘且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電量可由電力部門予以上網收購。
(五)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按照“以地定畜”“種養結合”原則,制定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指南,篩選一批投資合理、效果較好、管理簡便、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適用技術。鼓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和推廣套用。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引導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治理、綜合利用的專業經營管理隊伍、技術服務平台,為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提供技術、人員保障。
(六)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畜禽養殖“屬地化管理”主體責任,強化畜禽養殖綜合監管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對污染防治設施建而不用、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違法排污等問題,嚴格按照《條例》規定予以查處,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難點問題的解決。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有效處理畜禽養殖投訴,防止引發環境污染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認真履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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