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全忠

鄧全忠

鄧全忠,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四川綿陽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西南交通大學公共工程組織與管理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四川資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年12月30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全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綿陽
  • 出生日期:1962年3月
  • 畢業院校:西南交通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調查,免去職務,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 重慶大學機械工程一系機械製造工藝、設備及自動化專業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07-1984.08 四川礦山機器廠車間技術員
1984.08-1985.08 共青團綿陽市委工農青年部幹事、副部長
1985.08-1990.09 共青團四川省委組織部組織科副科長、科長
1990.09-1992.12 共青團四川省委少年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1992.12-1997.01 共青團四川省委少年部副部長(其間:1992.12-1994.01掛職任阿壩州九寨溝縣委副書記;1994.02-1997.01掛職任成都市金堂縣政府副縣長)
1997.01-1997.10 成都市金堂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
1997.10-1998.01 成都市金堂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1998.01-2000.12 成都市金堂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2000.12-2001.04 成都市金堂縣委副書記(2000.05-2001.01選派到國家水利部掛職,任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助理)
2001.04-2001.06 成都市計畫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1.06-2002.04 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主持工作)、黨組書記
2002.04-2003.09 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3.09-2003.10 成都市政府市長助理,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3.10-2003.11 成都市政府市長助理
2003.11-2007.04 成都市政府副市長
2007.04-2011.06 成都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其間:2007.09-2010.06在西南交大公共工程組織與管理專業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11.06-2011.11 成都市委常委、秘書長
2011.11-2012.01 資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4.09 資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四川省第十屆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屆市委委員,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4年09月24日,四川省紀委決定對資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全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1月01日,鄧全忠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終止。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2日,原資陽市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全忠涉嫌受賄罪,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5年0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原資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全忠以涉嫌受賄罪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25日,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原資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全忠以涉嫌受賄罪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30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資陽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鄧全忠受賄案。鄧全忠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7124.49754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鄧全忠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在2005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鄧全忠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長、成都市委秘書長、資陽市委副書記、資陽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整理、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拆遷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7124.49754萬元。在庭審中還查明,鄧全忠在十八大後仍不收手,先後9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584萬餘元,社會影響惡劣。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鄧全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於犯罪事實,鄧全忠到案後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部分的規定,一般應從輕處罰;當庭認罪悔罪,配合偵查機關核實相關財物,積極退還贓款贓物,鄧全忠本人和其親屬上繳或抵繳贓款贓物,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法院一審判決鄧全忠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財產中被告人鄧全忠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財產總計折合人民幣6497.488838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鄧全忠剩餘的違法所得及孳息1101.55531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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