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局

郵電局

“郵電局”這種說法已經成為歷史,經郵政管理體制改革,現在只有“郵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於2008年設立(副部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局),是郵政、快遞行業監管的政府部門,省、市設立郵政管理局,負責監管本地區郵政、快遞行業。國有企業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目前主要業務是郵寄信件、快遞包裹、報刊雜誌、郵政匯款等業務,屬於國有企業。 我國最初的通信運營是“郵電局”經營,經過幾次調整: 郵電局拆分為郵政和電信,只具備經營職能,管理職能上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電局
  • 設立時間:1918年
  • 主要業務:郵寄信件、快遞包裹、報刊雜誌
  • 屬於公共服務部門
職責,改革歷程,處罰規定,

職責

國家郵政局承擔郵政監管責任,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郵政普遍服務體系,推進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保障機制,提出郵政行業服務價格政策和基本郵政業務價格建議,並監督執行,且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郵政組織,處理政府間郵政事務,擬訂郵政對外合作與交流政策並組織實施,處理郵政外事工作,按照規定管理涉及港澳台工作。郵政局於2012年2月下發通知稱用戶拒絕開拆驗視交寄物品將不予收寄。
[2] 通知指出,從近年來寄遞渠道發生的安全事件看,未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驗視時不能識別危險品,是造成事件發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為此,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1]《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特別是在近期要組織一次全面的檢查,重點檢查快遞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收寄驗視制度落實情況。對收寄驗視制度落實不到位的企業,必須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快遞經營許可證。

改革歷程

[3]上世紀70年代初,世界上很多國家開始郵政改革,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等國,把郵政改革的核心放在管理體制上;
上世紀80年代,以英國郵政脫離政府序列、組建國家郵政公司為開端,拉開了世界郵政領域政企分開改革的序幕;
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郵政已經有了“政企分開”的呼聲。1995年,原郵電部成立了兩個企業局,即中國郵電郵政總局和中國郵電電信總局。
1998年,國務院對郵電經營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改革原有的郵政、電信由郵電局統一經營模式,實行郵政、電信分開經營。把郵電局拆分為相互獨立的郵政局和電信公司,郵政開始獨立運營,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獨立部門。這次改革後的郵政經營管理體制仍保留政企合一模式。
2005年7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國家發改委關於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匯報,並批准了該方案。這次會議確定郵政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實行政企分開,加強政府監管,完善市場機制,保障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確保通信安全;改革郵政主業和郵政儲蓄管理體制,促進向現代郵政業方向發展。重新組建國家郵政局,作為國家郵政監管機構;組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經營各類郵政業務;加快成立郵政儲蓄銀行,實現金融業務規範化經營。
2006年8月底,各省(區、市)郵政監管機構籌建工作基本就緒,國家郵政監管機構的組建也完成了前期準備,新的國家郵政局的組織機構和崗位設定實施方案基本完成。
2006年9月13日,湖南省郵政管理局掛牌,這是湖南首次郵政政企分開。
2012年3月1日,我國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實施工作正式啟動;
2012年年底前,我國將設立357個市地一級郵政監管機構。

處罰規定

[4]為了規範郵政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郵政局起草了《郵政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修訂草案)》。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3年2月8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郵政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郵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郵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第三條[處罰原則]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公正、公開地實施行政處罰,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對本級和下級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五條[辦案協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系統內部辦案協作。需要系統外其他部門協作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查清事實]
郵政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確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告知義務]
郵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郵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郵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郵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條[約談告誡]
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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